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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TLGMovie andEntertainmentGroup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有关
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可能提出自愿性有条件现金部分要约
以收购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股本中29.9%已发行股份的
公告
本公告乃由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 司(「本 公司」)根 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收购守则」)规 则3.7而作出。
本公司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已向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
广播」,一间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511 )发出
一份函件(「初步函件」),以知会电视广播的董事会,其正与电视广播就可能提出
自愿性有条件现金部分要约以收购电视广播股本中29.9%已发行股份(「建议要约」)
进行正式讨论。
建议要约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包括(i)电视广播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宣布
由美林(亚太)有限公司代表电视广播提出按每股港币30.50元购回最多138,000,000
股电视广播股份的有条件现金要约以及清洗豁免的申请,遭电视广播的有关股东
投票否决;及(ii)根据建议要约收购电视广播的股份获得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批准
或不遭其反对(「通 讯局批准」)。
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开始的一周内发表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
出有关建议要约的公告。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股东为卫浩材先生及童炜晋先生,而本公司的唯一董事
为童炜晋先生。童先生及卫先生分别为传奇集 团(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非
执行董事,该公司乃从事文化产业及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
务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建议要约。建议要约
受多项条件所限,包括通讯局批准;而倘本公司落实提出要约,则有关要约将须
待多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後,方可作实。因此不能保证任何有关要约将会落实进行。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谨请本公司的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并包括拥有或控
制电视广播或本公司任何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的人士)紧记遵照收购守则的规
定披露彼等於电视广播证券的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文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
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
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
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的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
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 纪 佣 金)少於港币
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
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
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
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承董事会命
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童炜晋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本公司的唯一董事以及股东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
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内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
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
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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