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邀请或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或邀请订立协议以作出任何上述行动,亦无意作为邀请任何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要约。
本公告并非於美国或任何国家或司法权区提呈证券以供销售或招揽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倘未根据该等国家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事先办理登记或取得资格进行上述要约、招揽或销售即属违法。本公告或其中任何内容亦不构成任何合约或承诺的基础。本公告所述证券不会根据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的法例登记,而在未经登记或未获证券法登记规定的适用豁免的情况下,证券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本公司於美国并未登记亦并无计划登记票据的任何部份。於美国公开提呈发售证券将须透过招股章程进行,其中须载有有关本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详细资料以及财务报表。本公司不会於美国公开提呈发售证券。
ChinaSingyes Solar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50)
发行260,000,000美元二零一九年到期年息7.95%的优先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票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初始买方已就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260,000,000美元的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本公司已就票据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
来自发售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5,000,000美元。本公司拟将来自发行票据并不用作存放於利息储备账户的所得款项净额的至少70%用於再融资及偿还现有境外债务,余下所得款项净额则将用作一般企业用途。
由於交割须待购买协议当中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故发售及发行票据未必一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初始买方已就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260,000,000美元的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 附属公司担保人(作为本公司於票据项下债务的担
保人);及
(c)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软库中华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
司及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初始买方)
就票据的发售及销售而言,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将担任联席全球协调人;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软库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各初始买方均为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票据将仅会根据证券法S规例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概无票据将会向香港公众人士发售且概无票据将会配售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票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票据 本金总额为260,000,000美元将於二零一九年到期之年
息7.95%的优先票据
发售价 票据本金额的100%
到期日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利息 票据将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包括该日)起按年利
率7.95%计息,且到期时须每半年支付一次
利息付款日 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
十五日开始
地位 票据为:
本公司的一般债务;
在票据受偿权利上较明显後偿的本公司任何现有
及未来债务有优先受偿权;
至少在受偿权利方面与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押及
非後偿债务处於同等地位(受在适用法律下该等无
抵押、非後偿债务的任何优先权所限);
由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
按优先基准作出担保,惟受若干限制规限;
实际後偿於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合营附属
公司担保人之有抵押债务(如有),惟以充当有关
担保的资产价值为限;及
实际後偿於并无根据额外票据提供担保的本公司
附属公司的所有现有及未来债务
附属公司担保及合营 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人(如有)各自
附属公司担保 将共同及个别保证如期及按时支付票据的本金、溢价
(如有)及其利息以及票据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初步附属公司担保人将为Singyes Green Investment
(H
K) Company Limited、Singyes Green Energy
Technologies(H
K) Limited、Basic Force Group
Limited、Top Access Management Limited、Singyes
Engineering(M)Sdn. Bhd.、MacaoSingyes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SunTreasure Group
Corp.、Singyes Green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Singyes Green Energy Investments Limited、Singyes
Green Building Technology Pte. Ltd.及Singyes
Engineering(H.K.)CompanyLimited。
本公司将促使其未来各受限制附属公 司(本公司根据
中国法律组织的附属公司除外)於 其 成为受限制附属
公司时立即向受托人签立及交付一份契约的补充契
约,据此,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将作为附属公司担保人
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保证票据的付款。尽管有上述
规定,但本公司可选择於中国境外成立的其任何未来
受限制附属公司(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不提供附属公
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惟前提是,在使该受限
制附属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任何不受限制附属公司除
外)的合并资产生效後,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所有并非
属附属公司担保人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受限制附
属公司的合并资产不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5%。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而非附属公司担保)可由附属公
司担保人於(x)本公司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出售
其於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股 本(其中该出售分别不低
於及不超过该附属公司担保人已发行股本的20.0%及
49.9%)後或(y)於本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购买不
低於独立第三方股本的50.1%後提供,并指定该实体为
受限制附属公司。目前预期所有附属公司担保人均将
提供附属公司担保,而且於票据的发行日期将不存在
任何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
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可於若干情况下获
解除或替换。
附属公司担保的地位 各附属公司担保人的附属公司担保:
为有关附属公司担保人的一般债务;
实际上从属於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有抵押债务,
惟以充当有关担保的资产价值为限;
在受偿权利上较明显後偿的有关附属公司担保人
的所有未来债务有优先受偿权;及
至少与有关附属公司担保人所有其他无抵押、非
後偿债务处於同等地位(受在适用法律下该等无抵
押、非後偿债务的任何优先权所限)。
合营附属公司 各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担保的地位
将为有关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一般债务;
其执行将仅以合营权益金额为限;
将实际上後偿於该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有抵押
债务,惟以充当有关担保的资产价值为限;
将限於合营权益金额,且将在受偿权利上较明显
後偿的有关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的所有未来债务
有优先受偿权;及
将限於合营权益金额,且将至少与有关合营附属
公司担保人所有其他无抵押、非後偿债务处於同
等地位(受在适用法律下该等无抵押及非後偿债务
的任何优先权所限)。
利息储备账户 於票据的原发行日期,本公司将存入或促使存入利息
储备账户所必要的有关金额,确保利息储备账户的储
备基金不少於下个利息付款日期於票据项下到期及应
付利息。
利息储备账户将於托管银行设立。
利息储备账户内存款於票据到期日期剩余的资金将用
於支付票据利息,任何余款则将用於支付票据到期应
付的本金及额外款项(如有)。
於控制权变动後 不迟於紧随控制权变动後30日,本公司将提出要约,
赎回票据 按相等於未赎回票据本金额101%另加截至要约购买付
款日期(不包括该日)的应计未付利息(如有)的购买
价,购回所有未赎回票据。
因税务理由赎回 受若干例外情况所限,倘本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保人或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因特定税务法例或若干其
他情况出现若干变动而须支付若干额外款项,则本公
司可按相等於票据本金额100%连同截至本公司所定赎
回日期的应计未付利息(如有)的赎回价,赎回全部但
非部分票据。
契诺 票据、规管票据的契约以及附属公司担保及合营附属
公司担保(如有)将须受限於若干资格及例外情况并限
制本公司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进行(其中包括)以下各
项的能力:
招致或担保额外债务及发行不合资格股份或优先
股;
就其股本宣派股息或购买或赎回股本;
作出投资或其他指定受限制付款;
发行或出售於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
由受限制附属公司担保债务;
出售资产;
设立留置权;
进行售後租回交易;
订立协议限制受限制附属公司派付股息、转让资
产或作出公司间贷款的能力;
与股东或联属人士进行交易;及实行整合或合
并;及
从事许可业务以外的业务。
转让限制 票据不会按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并将受
转让及转售的常规限制所规限。
形式、面值及登记 票据仅会以完全记名形式发行,不附带任何票息,而
本金额最低面值为200,000美元,倘超过此数目,则
为1,000美元的完整倍数,并将会初步以一张或以上以
Euroclear及Clearstream共同存托机构代名人的名义登
记的全球票据发行。
仅以账面记录形式发行 就Euroclear及Clearstream户口参与者而言,票据将透
过Euroclear及Clearstream的设施以账面记录形式发行。
交付票据 本公司预期票据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或前後
(本公司预期将为购买协议日期後第五个营业日)在获
得结算资金付款後即交付。
受托人、付款代理、 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过户代理及登记人
上市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申请以仅向专业投资者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37章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票据上市及买卖。
监管法律 票据及契约将受纽约州法律规管,并按其诠释。
由於交割须待购买协议当中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故提呈发售及发行票据未必一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来自发售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5,000,000美元。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的一部分将於交割时存放於利息储备账户。本公司拟将来自发行票据并不用作存放於利息储备账户的所得款项净额的至少70%用於再融资及偿还现有境外债务,余下所得款项净额则将用作一般企业用途。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Clearstream」 指 Clearstream Banking société anonyme,
Luxembourg
「本公司」 指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托管银行」 指 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Euroclear」 指 EuroclearBankSA/NV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契约」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作为担保人)及香港
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将订立的
契约
「初始买方」 指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蠓嵋�行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软库
中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及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利息储备账户」 指 本公司将於原发售日期或之前在托管银行设立
的账户
「合营权益金额」 指 就并非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合营附属公司担
保人或另一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连同其附属公
司)而言,相等於(i)该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其
附属公司按综合基准(未扣除该合营附属公司担
保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债项或其他负债)计算
的截至本公司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当日有关资
产总值的公平市值;及(ii)等於本公司及�u或其
受限制附属公司於该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其
附属公司的股本的直接股权拥有权百分比的百
分比二者的乘积的金额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指 根据票据的条件须由本公司附属公司所提供取
代附属公司担保的有限追索权担保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签立合营附属公司担保的受限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到期日」 指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票据」 指 本公司建议发行按美元计价的优先票据,由其
部分附属公司担保
「许可业务」 指 於票据的原发行日期与任何本公司及受限制附
属公司业务相同或附属或互补的任何业务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文义有所规定外,本公告
在地理方面提述的中国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初始买方就发行票
据而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订立的协议
「储备基金」 指 存放於利息储备账户的任何进账额及就此不时
赚取的任何收入或利息
「受限制附属公司」 指 除不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外的本公司附属公司
「证券法」 指 美国一九三三年证券法(经修订)
「附属公司担保」 指 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就本公司履行契约及票据
项下债务作出的任何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提供票据付款担保的本公司附属公司,惟附属
公司担保人将不包括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或已解除其担保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合营附
属公司担保人
「受托人」 指 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不受限制附属公司」 指 (1)於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指中国兴业新材料控
股有限公司、香港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及珠海
兴业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於厘定之时,
由董事会按照当中规定的方式指定为不受限制
附属公司的任何本公司附属公司;及(3)不受限
制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红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刘红维先生(主席)、孙金礼先生及谢文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李会忠先生及曹志荣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京先生、易永发先生及程金树先生。
發行260,000,000美元二零一九年到期年息7.95%的優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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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太阳能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