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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C1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
别大会」 )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批准、追认及确认Top Victory与广东中电亿科订立之采购协议 (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通函 ( 「通函」 ) 第5至9页) ,以及追认、批准及确认修订截至二零
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详情载於
通函第7页) ,以及授权该等共同行事或以委员会行事之本公司董事或任何单独行事之董
事,就或为广东中电亿科履行及实行采购协议或与之相关之事宜,以及与之相关或拟订
立之任何其他文件 (在各情况下如需修订则予以修订) ,代表本公司全权酌情进行彼等就
此认为属必要、合适或权宜之所有行动及事宜,并作出或协定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就本公
司利益而言属必要、合适或权宜之有关更改、修订及增补。」
代表董事会
主席兼行政总裁
宣建生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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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九龙观塘
伟业街108号
丝宝国际大厦
12楼1208�C16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会议,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会议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名列存置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务请最迟於会议或续会或投票表决前 (视
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
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送达(i)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或(ii)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
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C16室) ,方为有效。
4. 名列存置於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之本公司股东记录册之股东,务请
最迟於会议或续会或投票表决前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
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送达(i)
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 (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C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 ,或(ii)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
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C16室) ,方为有效。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大会上就该等股份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则出席之登记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
6.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本通告刊载之决议案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7. 本通告所用之词汇,与通函第1至3页 「释义」 一节所载者具有相同涵义。
8. 若股东特别大会当天上午八时正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正生效,股东特
别大会将会推迟或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联交所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上张
贴公告,通知股东重新安排举行会议之详情。
股东特别大会於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下将如期举行。股东应考虑本身情况并自行决定是否
在恶劣天气环境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宣建生博士;四名非执行董事刘烈宏先
生、吴群女士、李峻博士及毕向辉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文仲先生、谷家泰
博士及黄之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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