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IN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s1079)
正面盈利警告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发表。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与二零一五年同期亏损1,199,000美元相比,预期本集团将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录得利润。此乃主要归因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收益及毛利率增长所致。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盈利警告声明尚未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的规定作出汇报。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依赖盈利警告声明以评估潜在交易的优劣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由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发表。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目前可得但有待进一步审核之资料,与二零一五年同期亏损1,199,000美元相比,预期本集团将於截* 仅供识别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录得利润(「盈利警告声明」)。此乃主要归因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收益及毛利率增长所致。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仍在编制及落实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本公布所载之资料仅基於本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刊发本公布前其他可得之资料所作之初步评估,而非基於本公司核数师已审核或审阅之任何数字或资料。财务资料之详情将於本公司将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底前刊发的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财务业绩中披露。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潜在交 易(「规则3.7公
布」)。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布中所用词汇应与规则3.7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第10条及第二项应用指引,盈利警告声明构成溢利预测,且需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汇报,而根据收购守则第10.4条,彼等之报告须载入将寄发予股东的下一份文件内。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内幕消息的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本公布,而鉴於时间限制,本公司在真正实行遵守上述收购守则第10.4条所载的申报规定时遭遇困难(在时间上或其他方面)。
本公司谨此敦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留意,盈利警告声明尚未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之规定作出汇报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第10条所要求的标准。根据收购守则第10.4条,倘盈利警告声明首先於公布中刊登,则整份声明连同本公司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就上述盈利预测发出之报告须重复载於将寄发予股东的下一份文件内。盈利警告声明将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其核数师或会计师根据收购守则尽快呈报,而有关报告将载入本公司将寄发予股东的下一份文件内(「股东文件」)。然而,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财务业绩在下一份股东文件之前已经刊发,而相关业绩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已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根据收购守则第10.4条对盈利警告声明作出汇报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盈利警告声明尚未根据收购守则第10条的规定作出汇报。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依赖盈利警告声明以评估潜在交易的优劣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松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赵亨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赵亨泰先生及赵亨展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赵亨达先生及李智聪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苏汉章先生、黄志俭博士及锺伟明博士。
本公司全体董事愿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公布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致令本公布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正面盈利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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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景科技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