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 代 号:71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太和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座F区8楼810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
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 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 为 买 方 )与 蔡 华 波(作为卖方 )订 立 之 日 期 为 二
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之协议(「该协 议」,注有「B」字 样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
别之该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项下拟进行之收购涉及 TaiInfiniteHoldingsGroup
Limited(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之销售股份及销售债务(各自之
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样并
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之副本已提呈大会 )(「收 购 事项」)以及谨此批准收购
事项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其他交 易;
(b) 谨此特别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 其辖下委员会根据该协议之条款配
发及发行代价股 份(定义见通函);及
(c)授权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在其认为就使收购事项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
须、适当、合适或合宜之情况下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
立有关文件、协议或契据,并采取有关其他事项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本
公司董事或其辖下委员会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改动、修订、 豁免或与此有关之事项(不包括对该等文件或其任何条款作出任何改 动、修订
或豁免,而所作改动、修订或豁免与该协议所订明者存在根本及重大差异,并须
经本公司股东批准)。」
代表董事会
太和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孟昭亿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皇后大道东1号
HamiltonHM11 太古广场第3期
Bermuda 12楼
1206-1209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 有权委任其他人士(必须为个人 )作 为其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 票,而受委代表享有股东於大会上之发言权。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 有
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 票。倘超过一名受
委代表获委任,则 委任书须注明每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须根据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经公证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 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 票,而於此
情况 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论。
4.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
表决,犹如该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如超逾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 会,则仅有排
名首位持有人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 表 决。就此而言,排 名优先次序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
就联名持有之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5.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上 述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蔡华波先生、孟昭亿博士、徐可先生、叶非先
生、柳 骅 博士、陈伟松先生及王 强 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冒康夫先 生、高 滨博士、刘 艳
女士及邓竟成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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