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将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代表委任表
格及出席通知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53)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页至第4页。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北京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
大厦29楼第一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5页至第6页。
不论 阁下是否能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u或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均须根据代表委任表格
上印备的指示填妥附随的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其交回。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影响 阁下依愿亲
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I. 绪言................................................. 2
II.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 3
III. 临时股东大会 ........................................... 4
IV. 董事会之推荐建议 ........................................ 4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5
-i-
释义
在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香港联交所为H股第一上市地,
并以英国上市监管局正式上市证券为第二上市地,其
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临时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中国北京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9楼第
一会议室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及台湾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董事会函件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53)
非执行董事: 注册地址:
蔡剑江先生(主席) 中国
曹建雄先生 北京市
冯刚先生 顺义区
JohnRobertSlosa(r 史乐山)先生 空港工业区
邵世昌先生 天柱路28号
蓝天大厦
执行董事:
宋志勇先生(总裁)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国际机场
潘晓江先生 东辉路12号
杜志强先生 中航大厦5楼
许汉忠先生
李大进先生
敬启者: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I.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本通函
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上述事宜的进一步资料,以便 阁下可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
投票作出知情决定。
董事会函件
II.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为满足本公司的经营需要,董事会议决向股东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从而增加本公司的经
营范围。
建议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作出下列相应修订:
修订後条文
现有条文 (加下划线者为建议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的项目为准。 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定期和不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定期和不
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
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 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
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 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
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 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
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 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
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最终以国家 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住宿,餐饮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的为准) 服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
务;商务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
飞机出租,发动机出租,老旧零件出租;销
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後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上述对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须经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透过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
对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乃以中文编制,因此英文版本仅为译文。倘若公司章程之英文译
文与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符,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董事会函件
III.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号国航大厦29楼第一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载有建议决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
通函第5页至第6页。
不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均须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倘 阁下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须填妥附随之出席通知,并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九日(星期四)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IV. 董事会之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的拟议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蔡剑江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53)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9楼第一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
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内容有关增加本公司经营范围,其详情载於本
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所寄发的通函第3页。
承董事会命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蔡剑江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蔡剑江先生、宋志勇先生、曹建雄先生、冯刚先生、
John Robert Slosa(r 史乐山)先生、邵世昌先生、潘晓江先生*、杜志强先生*、许汉忠先生*及
李大进先生*。
*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
本公司H股持有人须注意,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
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及登记本公司H股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
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转让文据连同
股票及其他适当文件送交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室。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
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2. 出席通知
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请填妥附随之出席通知,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或之前交
回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出席通知可以专人、邮递或传真方式发送至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填妥
并交回出席通知并不影响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然而,倘股东并无交回出席通
知,而交回出席通知表示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所代表附带权利表决之股份数目,未能达到附带
权利在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一半以上,则可能导致临时股东大会须延期举行。
3. 委任代表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代 其出
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
有关代表必须以委任书委任。有关委任书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倘委任人为法人,则
委任书须以法人印监或其董事或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H股持有人委任代表之委任书最迟必须於临时
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倘委任代表之委任书由委任人之授权人士
签署,则有关授权签署委任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证明,并须与委任书同时送达本公司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4. 其他事项
(i) 临时股东大会预期将持续两小时。出席会议之股东及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住宿费用。
(ii)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
17M楼
电话:(852)28628628
传真:(852)2865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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