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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補充通告

�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通 告 仅 供 说 明,并 不 构 成 收 购、购 买 或 认 购 大 唐 国 际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之 邀 请 或 要 约。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2017年 第 一 次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告 兹 提 述 (i)大 唐 国 际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或「 本 公 司」)日 期 为 2016年 11月 28日 有 关(其 中 包 括) A股 发 行、H股 发 行、认 购 协 议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的 交 易、特 别 授 权 及 清 洗 豁 免 的 公 告(「 清 洗 豁 免 公 告」);(ii)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6年 12月 9日 有 关 2017年 第 一 次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的 通 告;(iii)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6年 12月 22日 就 本 公 司 暂 停 办 理 H股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的 澄 清 公 告(「 澄 清 公 告」);(iv)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1月 6 日 有 关(其 中 包 括)延 迟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告(「 清 洗 豁 免 补 充 公 告」);(v)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1月 11日 有 关 延 迟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澄 清 公 告(「 第 二 份 澄 清 公 告」);及 (vi)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1月 23日 有 关 延 迟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告(「 延 迟 公 告」)。 除 另 有 界 定 外,本 补 充 通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清 洗 豁 免 公 告 或 清 洗 豁 免 补 充 公 告 或 澄 清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兹 补 充 通 告,鉴 於 清 洗 豁 免 补 充 公 告 及 延 迟 公 告,所 载 理 由,於 2017年 2 月 24日(星 期 五)上 午 11时 正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宁 �C 2 �C 伯 街 9号 本 公 司 1608会 议 室 举 行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将 审 议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特 别 决 议 案 一 . 审 议 并 批 准《关 於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股 票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H股 股 票 方 案 的 议 案(修 订 稿)》 (附 注 1) (i) 发 行 股 票 的 类 型 和 面 值 (ii) 发 行 方 式 (iii) 发 行 对 象 (iv) 认 购 方 式 (v) 发 行 价 格 及 定 价 原 则 (vi) 发 行 数 量 (vii) 锁 定 期 及 上 市 安 排 (viii)募 集 资 金 用 途 (ix)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滚 存 利 润 安 排 (x)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股 票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H股 股 票 的 关 系 (xi)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限 二 . 审 议 并 批 准《关 於 公 司 与 特 定 对 象 签 署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以 及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议 案》 (附 注 2) 三 . 审 议 并 批 准《关 於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填 补 回 报 措 施 及 控 股 股 东、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相 关 措 施 作 出 承 诺 的 议 案(修 订 稿)》 (附 注 3) 四 . 审 议 并 批 准《关 於 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及 相 关 董 事 全 权 办 理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股 票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H股 股 票 有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附 注 4) �C 3 �C 暂 停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登 记 鉴 於 下 文 所 载 的 原 因,H股 股 东(「 H股 股 东」)应 注 意,本 公 司 已 於 2016年 11月 30日(星 期 三)暂 停 办 理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并 将 继 续 暂 停 至 本 通 告 所 载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日 期,即 2017年 2月 24日(星 期 五)(包 括 首 尾 两 日)。於 2016年 11月 30日(星 期 三)已 登 记 在 本 公 司 H股 股 东 名 册 上 的 H股 股 东,有 权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并 表 决。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将 过 户 证 明 及 H股 股 份 证 明(「 H股 过 户 证 明」)递 交 至 本 公 司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 1 7 1 6 室 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的 最 後 日 期 为 不 迟 於 2016年 11月 29日(星 期 二)下 午 4时 30分。 详 情 如 下: (a) 於 2016年 11月 14日,本 公 司 宣 布,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2016年 12 月 29日 的 2016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於 2016年 11月 30日(星 期 三)至 2016年12月29日(星 期 四)(包 括 首 尾 两 日)止,本 公 司 将 暂 停 办 理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2016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登 记 H股 过 户 证 明 的 最 後 日 期 为 2016年 11月 29日(星 期 二)。 (b) 於 2016年 12月 9日,本 公 司 宣 布,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原 定 於 2017 年 1月 23日 举 行 的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於 2016年 12月 25日(星 期 日)至 2017年 1月 23日(星 期 一)(包 括 首 尾 两 日) 止,本 公 司 将 暂 停 办 理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原 定 於 2017年 1月 23日 举 行 的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登 记H股 过 户 证 明 的 最 後 日 期 为2016年12月23日(星 期 五)。 (c) 於 2016年 12月 22日,本 公 司 刊 发 澄 清 公 告 作 出 澄 清,由 於2016年 12月 9 日 公 告 的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暂 停 办 理 H 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期 间 於 2016年 12月 29日( 2016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暂 停 办 理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期 间)开 始,实 际 上,本 公 司 已 自 2016年 11月 30日 起 暂 停 办 理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而 为 确 定 H股 股 东 有 权 出 席 原 定 於 2017年 1月 23日 举 行 的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登 记H股 过 户 证 明 的 最 後 日 期 为2016年11月29日(星 期 二)。 �C 4 �C (d) 於 2017年 1月 6日,本 公 司 刊 发 清 洗 豁 免 补 充 公 告(经 第 二 份 澄 清 公 告 作 出 澄 清),内 容 有 关(其 中 包 括)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由 2017年 1月 23日 延 迟 至 2017年 2月 9日,以 及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延 长 至 经 延 迟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经 延 迟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即 2017年 2月 9日。 (e) 於 2017年 1月 23日,本 公 司 刊 发 延 迟 公 告,内 容 有 关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由 2017年 2月 9日 延 迟 至 2017年 2月 24 日,以 及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H股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延 长 至 经 延 迟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经 延 迟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即2017年2月24日。 承 董 事 会 命 应 学 军 公 司 秘 书 中 国,北 京,2017年 2月 9日 於 通 告 日 期,董 事 会 由 以 下 成 员 组 成:(a)两 名 执 行 董 事 王 欣 及 应 学 军;(b) 八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陈 进 行、刘 传 东、梁 永 磐、朱 绍 文、曹 欣、赵 献 国、刘 海 峡 及 关 天 罡(女 士);及 (c)五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冯 根 福、罗 仲 伟、刘 �� 松、 姜 付 秀 及 刘 吉 臻。 董 事 愿 共 同 及 个 别 对 本 通 告 所 载 资 料(有 关 大 唐 或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者 除 外)的 准 确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且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就 彼 等 所 知,本 通 告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乃 经 审 慎 及 周 详 考 虑 後 始 行 作 出,而 本 通 告 并 无 遗 漏 其 他 事 实,致 使 本 通 告 所 载 任 何 声 明 产 生 误 导。 於 通 告 日 期,大 唐 的 董 事 由 陈 进 行、陈 飞 虎、孙 汉 虹、孙 新 国、陈 琦 良、 夏 冬 林 及 王 万 春 组 成。 大 唐 董 事 愿 共 同 及 个 别 对 本 通 告 所 载 有 关 大 唐 或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的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且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就 彼 等 所 知, 本 通 告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乃 经 审 慎 及 周 详 考 虑 後 始 行 作 出,而 本 通 告 并 无 遗 漏 其 他 事 实,致 使 本 通 告 所 载 任 何 声 明 产 生 误 导。 �C 5 �C 附 注: 1.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股 票 预 案(二 次 修 订 稿)》(「 该 预 案(二 次 修 订 稿)」)全 文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2月 9日 标 题 为《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股 票 预 案(二 次 修 订 稿)》的 海 外 监 管 公 告。本 通 告 的 第 一 项 议 案 的 主 要 详 情 列 载 於 该 预 案(二 次 修 订 稿)及 本 公 司 日 期 为2016年11月28日 及2017年1月6日 的 标 题 为《董 事 会 决 议》的 海 外 监 管 公 告 内。 2. 於 2016年 11月 28日(交 易 时 间 後),本 公 司 与 大 唐 订 立 A股 认 购 协 议。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及 发 行,而 大 唐 有 条 件 同 意 按 A股 发 行 价 每 股 A股 认 购 股 份 人 民 币 3.56 元 以 现 金 认 购 2,794,943,820股 A股 认 购 股 份(可 予 调 整),筹 集 的 所 得 款 项 总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9,950百 万 元。 紧 随 A股 认 购 协 议 订 立 後,本 公 司 与 海 外(香 港)公 司 订 立 H股 认 购 协 议。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及 发 行,而 海 外(香 港)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按 H股 发 行 价 每 股 H股 认 购 股 份 2.12港 元 以 现 金 认 购 2,794,943,820股 H股 认 购 股 份(可 予 调 整),筹 集 的 所 得 款 项 总 额 约 为 5,925百 万 港 元。 於 2017年 1月 6日(交 易 时 间 後),本 公 司 与 大 唐 及 海 外(香 港)公 司 订 立 H股 认 购 协 议 的 修 订 协 议,以 规 定 大 唐 或 其 指 定 全 资 子 公 司 将 取 代 海 外(香 港)公 司 成 为 H股 认 购 股 份 的 认 购 人;随 後 由 本 公 司 与 大 唐 就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相 应 修 订A股 认 购 协 议 并 签 署 A股 认 购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上 述 有 关 公 司 与 特 定 对 象 签 署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含 A股 认 购 协 议、H股 认 购 协 议、H股 认 购 修 订 协 议 及 A股 认 购 补 充 协 议)以 及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请 参 阅 清 洗 豁 免 公 告 及 清 洗 豁 免 补 充 公 告。 3. 本 通 告 第 三 项 议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7年 2月 9日 的 标 题 为《关 於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风 险 提 示 及 填 补 措 施(修 订 稿)》的 海 外 监 管 公 告 内。 4.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同 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范 围 内 全 权 办 理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相 关 事 宜,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2016年 11月 28日 的 标 题 为《董 事 会 决 议》的 海 外 监 管 公 告 内。 5. 本 通 告 第 一 至 四 项 议 案 之 详 情 亦 可 参 考 公 司 於 2017年 2月 9日 发 送 予 股 东 之 清 洗 豁 免 通 函。 �C 6 �C 6. 其 他 事 项 (1) 每 一 位 有 权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并 表 决 的 H股 股 东 有 权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并 於 会 上 表 决 投 票;受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2) 倘 H股 股 东 委 任 多 位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其 股 东 代 理 人 只 能 以 投 票 的 方 式 行 使 表 决 权。 (3) H股 股 东 须 将 经 修 订 的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若 该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由 他 人 根 据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代 表 委 托 人 签 署,连 同 经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的 该 等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之 副 本)於 召 开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前 24小 时 送 达 公 司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即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 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方 为 有 效。 (4) H股 股 东 欲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可 透 过 亲 身、邮 递、电 报 或 传 真 等 方 法 於 2017年 2月 3日 或 之 前 把 经 修 订 的 出 席 预 约 书 送 往 本 公 司 办 公 地 址。填 报 及 交 回 经 修 订 的 出 席 预 约 书,并 不 影 响 公 司 股 东 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并 在 会 上 亲 自 表 决 的 权 利。 (5) 根 据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20日 时 收 到 H股 股 东 书 面 回 覆 计 算,如 拟 出 席 本 次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H股 股 东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H股 数 目,未 达 到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H股 总 数 1/2以 上 的,公 司 将 在 5日 内 以 公 告 形 式 再 次 将 本 次 会 议 拟 审 议 事 项、开 会 日 期 和 地 点 通 知 股 东,经 发 布 该 公 告,公 司 可 以 召 开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相 关 公 告 已 於 2017年 2月 8日 发 布。 (6) 预 期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需 时 大 概 半 小 时,出 席 H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之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往 返 交 通 及 住 宿 费 自 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宁 伯 街 9号 邮 编:100033 电 话:(8610) 8800 8669或 (8610) 8800 8682 传 真:(8610) 8800 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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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62 景瑞控股 0.14 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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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9 国瑞置业 0.08 46.15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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