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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 合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码:18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公司」)谨订於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 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 3901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 不论有否修订):
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具有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通函赋予
该等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由 (i)天津协合华兴 ( 作为买方)与 (ii)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作为供应商)订立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采购合同 6 ( 其副本已提呈股
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i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使根据采购合同 6进行之交易生效,或就
此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为本
公司及代表本公司亲笔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 ( 或倘签立文件需加盖印章,
则连同任何第二名董事、董事之正式授权代表或本公司秘书共同签立),以及采取
有关步骤。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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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由 (i)天津协合华兴 ( 作为买方)与 (ii)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作为供应商)订立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采购合同 7 ( 其副本已提呈股
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i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使根据采购合同 7进行之交易生效,或就
此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为本
公司及代表本公司亲笔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 ( 或倘签立文件需加盖印章,
则连同任何第二名董事、董事之正式授权代表或本公司秘书共同签立),以及采取
有关步骤。
代表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秘书
陈锦坤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格式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 如有),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
为有效。
3.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 ( 主席)、杨智峰先生及刘建红女士 ( 为联席副主席)、
余维洲先生 ( 行政总裁)、桂凯先生及牛文辉先生 ( 首席财务执行官) ( 上述亦为执行董事),吴韶华先生
( 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 ,BBS, 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女士 (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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