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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公布,於2017年2月10日,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总金额不多於15亿港元(或
其等值美元或人民币)之定期贷款与一家独立第三方银行订立一份信贷融资协议(「信贷融资协议」),贷款期限为自信贷融资协议签订日期起计算36个月。
根据信贷融资协议,如(i)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光大香港」)不再实益持有不少於45%
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或(ii)光大香港不再是本公司最大之单一股东或终止对本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或(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不再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光大香港,即构成违约事项。倘发生任何上述事项,该信贷融资协议下之贷款额度分别连同其所有累计利息及根据该贷款额度累计之任何其他款项可能成为即时到期应付。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光大香港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9.74%。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明坚
香港,2017年2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之董事为: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允革博士(主席) 司徒振中先生
陈 爽先生(首席执行官) 林志军博士
邓子俊先生 锺瑞明博士
非执行董事:
唐双宁先生
中国光大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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