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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AMAX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奥玛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9)
配售现有股份
及
根据一般授权先旧後新认购新股份
配售代理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交易时段结束後),认购人、本公司及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据此(i)配售代理已同意作为认购人之代理,尽最大努力配售,而认购人已同意出售合共最多13,000,000股现有配售股份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於认购人、本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关连人士及与上述人士并非一 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第三方),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及(ii)认购人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0.50港元认购最多13,000,000股新认购股份。
�C1�C
配售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526,799,179股股份约2.47%;及(ii)本公司因认购事项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後之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2.41%。
认购事项须待(i)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及(ii)配售事项完成後,方可
作实。
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6,500,000港元。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
6,100,000港元,其拟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投资。所筹集之每股认购股份净价将约为每股股份0.47港元。
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须待配售及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由於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及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交易时段结束後)
参与各方
本公司、认购人及配售代理
认购人
於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认购人持有47,412,366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9.00%。
�C2�C
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
配售代理已同意作为认购人之代理,尽最大努力按配售价配售配售股份,并将收取相等
於配售价乘以配售股份数目所得款项之6%作为配售佣金。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认购人及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後达致。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
认购人、本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亦并非认购人
(或其一致行动人士)或其联系人之一致行动人士。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认购人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之价格配售最
多13,000,000股配售股份予承配人,而认购人将按每股认购股份0.50港元之价格认购认购股份。
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之详情载於下文。
1. 配售事项
承配人
配售代理同意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而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预期紧随配售事项
後,任何个人承配人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倘任何承配人於配售事项完成後
成为主要股东,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配售股份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
动,配售事项下最多13,000,000股配售股份占(i)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本526,799,179股股份约2.47%;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41%。配售事项下配售股份之总面值将为2,600,000港元。
�C3�C
配售股份之权利
配售股份将以不附带所有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并连同其所附之所有权利出
售,包括有权收取於配售完成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
配售价
配售价0.50港元较:
(i) 股份於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0.60港元折让约16.67%;及
(ii) 股份於紧接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约0.596港元
折让约16.11%。
配售价乃由认购人、本公司及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经公平磋商厘定。董
事认为,基於当前市况,配售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益。
配售佣金及开支
本公司将负责承担配售股份总配售价6%之配售佣金、所有香港印花税、经纪佣金、交易费、就配售事项向认购人收取之交易徵费、应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支付之任何及所有费用以及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之所有收费、费用及开支。有关成本、费用及开支将由本公司承担,惟以认购人最终承担额为限。
完成配售事项
待配售代理获提供证据後合理信纳认购人可有效转让配售股份後,配售事项预期将
於配售完成日期作实。
�C4�C
2. 认购事项
认购股份
认购人有条件同意认购最多13,000,000股认购股份,合共占(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
本约2.47%;及(ii)本公司因认购事项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後之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约2.41%。
认购股份之地位
认购股份於缴足後,将於各方面与已发行股份或本公司於认购事项完成日期或之前
将予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认购价
认购价:
(i) 较股份於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0.60港元折让约16.67%;
及
(ii) 较股份於紧接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约0.596港
元折让约16.11%;及
(iii) 相等於配售价。
认购价乃由认购人、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参考股份当时市价後经公平磋商达致。董
事认为认购价以及配售及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整体利益。
�C5�C
认购事项之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1.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有关批准及上市其後并未於配
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前被撤回);及
2. 配售事项乃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之条款完成。
倘认购事项之条件并未於指定日期之前全部达成,本公司及认购人将无须承担认购
事项项下之任何义务及责任。
完成认购事项
认购事项无论如何将於认购事项之所有条件达成当日後之营业日宣告完成。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2(4)(a)(ii)条,认购事项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即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後第14日)或之前完成。倘认购事项於该日之後完成,则将构成上市规则项下之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所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於另行刊发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即认购人、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以外之股东)批准。
发行认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发行认购股份毋须取得股东进一步批准。
认购股份将根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发行,总数不超过
102,639,835股股份(占一般授权获授出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於本公告日
期,13,600,000股股份已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及将予配发及发行之13,000,000股认购股份,将合共使用一般授权之约25.92%。
�C6�C
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须待配售及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由於配售
事项及认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
事。
进行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乃本公司筹集资金之良机,同时可扩大其股东基础
及资本基础。
认购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将分别约为6,500,000港元及约6,10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投资。认购事项完成後每股股份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每股股份0.47港元。
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下表概述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之集资活动:
首次公告日期 详情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二零一六年 公开发售 30,070,000港元 一般营运资金及投资
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所得款项之实际用途:
项目 港元
(百万)
员工薪金及董事袍金 7.14
租金及营运支出 4.70
法律及专业费用 5.13
偿还贷款 4.26
投资於瓦努阿图之博彩业务 8.84
总计 30.07
�C7�C
首次公告日期 详情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二零一六年 配售现有股份及先旧後 7,130,000港元 一般营运资金及投资
十一月十日 新认购新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所得款项之实际用途:
项目 港元
(百万)
员工薪金及董事袍金 1.73
租金及营运支出 1.72
法律及专业费用 0.22
投资於瓦努阿图之博彩业务 3.46
总计 7.13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载
列如下:
紧随配售事项之後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但於认购事项之前 紧随认购事项之後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吴文新先生(附注1) 47,412,366 9.00 34,412,366 6.53 47,412,366 8.78
申楠(澳门)投资有限公司
(附注2) 67,743,000 12.86 67,743,000 12.86 67,743,000 12.55
黄伟强先生 70,890,000 13.46 70,890,000 13.46 70,890,000 13.13
承配人 �C �C 13,000,000 2.47 13,000,000 2.41
其他公众股东 340,753,813 64.68 340,753,813 64.68 340,753,813 63.13
526,799,179 100.00 526,799,179 100.00 539,799,179 100.00
�C8�C
附注:
1. 吴文新先生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2. 徐婷女士及黄伟强先生分别於申楠(澳门)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6%股权及24%股权。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词汇及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会;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交易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 奥玛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9�C
「一般授权」 指 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最多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本公司当时
已发行股本之20%;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
涵义)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代理於配售及认购协议项下之责
任所促使购买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个人、机构或其
他专业投资者或彼等各自之任何附属公司或联系人
(包括配售代理本身);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由或代表配售代理向承配人
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
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C10�C
「配售及认购协议」 指 认购人、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交易时段结束 後 )就 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订立之有
条件协议;
「配售完成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或认购人与配售代理协定
之其他日期;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将予配售之最多13,000,000股新
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 指 本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吴文新先生,於本公告日期
为47,412,366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
「认购事项」 指 认购人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按认购价认购认购股
份;
「认购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将向认购人配发及发行
之最多13,000,000股新股份;
�C11�C
「收购守则」 指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奥玛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吴文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吴文新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吴慧仪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以及杨
佩娴女士、李志辉先生及施念慈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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