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嘉耀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之邀请
或要约。
CHINACIVILAVIATION JIAYAOHOLDINGSLIMITED
(CAYMAN)INVESTMENTGROUPLIMITED 嘉耀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626)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综合要约文件
兹提述(i)嘉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ChinaCivilAviation(Cayman)Investment
GroupLimited(「要约人」)联合刊发的联合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
的可能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由要约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ii)本公司与要约人联合刊发的联合
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完成买卖待售股份;
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刊共同发的联合公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内容
有关延迟寄发有关要约的综合要约文件(「延迟寄发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C1�C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有关要约的综合要约文件,连同股份要约之接纳及过户表
格(「接纳表格」),须於该联合公告日期後21天内,即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当
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披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本公
司已向执行人员提交申请,以取得其同意,以将寄发综合要约文件的最後期限延
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或该日前,而有关执行人员已授出其就有关延期的同
意。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审定载列於综合要约文件的若干资料(尤其为第一上海证券有
限公司之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寄发之函件),寄发综合要约文件预期将进一步延
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该日前。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本公司已向执行
人员提交申请,而执行人员已表示同意将寄发综合要约文件(连同接纳表格)的最
後期限延迟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司及要约人会就寄发要约的综合要约文件连同接纳表格另行联合发表公告。
承董事会命 承要约人董事会命
嘉耀控股有限公司 ChinaCivilAviation(Cayman)
董事 InvestmentGroupLimited
杨咏安 董事
李铁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C2�C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杨咏安先生(主席)及丰斌先生、非执行董
事杨帆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龚进军先生、曾石泉先生及王平先生组成。
全体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告表达的意见均经审慎及仔细
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
误导。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唯一董事为李铁,以及海航集团董事为陈峰先生、
王健先生、李先华先生、谭向东先生、陈文理先生、逯鹰先生、张岭先生、黄琪�B
先生、辛笛先生、汤亮先生及童甫先生。
要约人的唯一董事及海航集团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有关要约所载资料之准确
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於本
联合公告表达之意见(不包括本公司及本集团)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且本公
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声明具误导成份。
�C3�C
聯合公告 - 延遲寄發綜合要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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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耀控股
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