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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格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00)
内幕消息-诉讼
本公布乃格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按上市规则所界定)而作出。
本公司於2017年2月9日收到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日期为2017年2月9日的传讯令状
(「令状」)。原告为NuKensonLimite(d「NuKenson」),於令状中本公司被列为被告(「诉
讼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及2016年1月15日,有
关本公司发行票息8厘本金额 40,000,000 港元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之公告,
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及2017年2月10日有关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
修订之公告。
根据附随令状之索赔声明,NuKenson要求(其中包括)以下救济:
(i) 一份声明以确定NuKenson为可换股债券之法律上及合法拥有人及/或持
有人;
(ii) 一份声明以授权Nu Kenson可要求 (a) 本公司发出写上其名称的可换股债
券证书;(b)本公司将其名称写入债券持有人名册;及(c)根据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将可换股债券兑换成本公司股份;
(iii) 强制履行可换股债券;及/或
(iv) 将予确定之赔偿金。
由於诉讼过程处於起始阶段,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仍在考虑现时其对本公司之潜在影响。因此,诉讼事项并未对本公司正常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正就诉讼事项寻求法律意见,并将於适当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任何有关诉讼事项之重大发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格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杨旺坚
香港,2017年2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杨旺坚博士、杨君女士、陈汉鸿先生、杨雅女士、俞淇纲博士及Eva Au女士;非执行董事为俞娇丽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杨景华先生、吴洪先生、刘振新先生、叶云汉先生及朱依谆教授。
格林国际控股
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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