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82)
法律诉讼
本公告由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
XIVA部规则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司收到由Zhi,Charles、KimSungho、KimKyungsoo、
LimHangYoung及JoungJongHyun(作为原告人,「原告人」)向(i)洪聪进;(ii)陈
美惠;(iii)廖文毅;(iv)FrankKarl-HenizFischer;(v)陈伟钧;(vi)林碧华;(vii)立信德
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viii)本公司(合称为「所有人士」)及(ix)财务汇报局为被
告人(合称为「被告人」),发出香港高等法院诉讼编号为 HCA284/2017号(「法律
诉讼」)的传讯令状(「传讯令状」)。
在传讯令状中,原告人声称并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命令:
(i)所有人士出示其在 2015年年报中由於尼泊尔的业务,有关本公司通过其附属公
司、联营公司、代理或关连方导致本公司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相关的分类帐帐目的副本;
(ii)所有人士出示如上段落(i)中所有相应及相关文件的副本;
(iii)所有人士出示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所有有关他们的董事或任何他们的代理关於声称的关连交易;有关林碧华强烈反对减值及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受到过度压力之记录;及
(iv)向原告人及财务汇报局提供相关文件的副本,以便他们采取他们认为适当需要的投诉。
本公司认为此传讯令状之指控实属无理,轻率和不合理的。本公司将就为此法律诉讼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作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法律诉讼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聪进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洪聪进先生、陈美惠女士、廖文毅先生、FrankKarl-HeinzFischer先
生及陈伟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韩千山先生、吴嘉明先生及李泽雄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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