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称为
合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於2012年3月13日采纳并於
2015年12月31日修订)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於2012年3月13日采纳并於2015年12月31日修订)
审核委员会成员:
刘振新先生
吴洪先生
王加威先生
审核委员会主席:
刘振新先生
审核委员会秘书:
周建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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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1. 董事会现议决於董事会辖下成立一个审核委员会。
成员
2.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审核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
成,其中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人士。审核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两人。
3. 最少一名委员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述之适当的专
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4. 现时负责审计发行人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
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
5.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且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会议
6. 出席人员一般包括审核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内部核数部门主管(如公司设有内
部核数部门)、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及对审核委员会的事宜投入有意义工作的人士。
然而,审核委员会应每年最少一次在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管理层避席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如有)举行会议。
7. 审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身出席方式或以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形式参加审核委员会会议。
8. 审核委员会秘书为公司秘书。审核委员会秘书或其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审
核委员会会员将出任审核委员会会议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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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数
9. 会议次数应不少於每年两次。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权力
10.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任何调查。审核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
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审核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11.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向外谘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
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12.审核委员会应有下列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
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
核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
责任;如有超过一家核数师事务所参与工作,则应确保他们互相协调;
C.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於核数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
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以及申报责任;
D.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
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
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
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E. 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及提出建议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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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担任主要代表,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之关系;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G.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
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 申报的重大意见。
在这方面,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 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
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H. 就上述(G)项而言:
i.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的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获委聘为本
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的人士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
核数师开会二次;及
ii.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
或不寻常事项,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的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
I.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
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J.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
效之制度。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
工资�s及经验以及培训计划及预算是否足够;
K. 应董事会委派或主动就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
对有关调查结果之回应作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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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则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享有适当的
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有效性;
M.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N.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
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O.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
提出的事宜;
P. 向董事会汇报有关企业管治守则之事宜;
Q.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及
R. 检讨有关本公司雇员以保密形式就财务申报、风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他
方面可能发生之不当行为提出关注之安排,并确保设有适当安排,以就此
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之跟进行动。
汇报责任及程式
13.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公
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14.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由一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通常为公司秘书)。
审核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後的合理时间内发送至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供他们提供意见和记录。
刊登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5.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登载於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及只要在
有人要求时,便提供有关资料。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於2012年3月13日采纳并於2015年12月31日修订)
其他事项
16.审核委员会的主席,或在该等委员会的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审核委员会委员(或如
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有关审核委员会的职能及责任的提问。
17.审核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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