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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額外發行以美元計值的優先票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提呈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购买任何证券的招揽。倘未根据任何 该等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办理登记或符合资格前而於上述地区进行上述要约、招揽或出售即属违法。本公告提及 的证券将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不得在美国发售或出售,惟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属不在证券法登记规定 规限的交易除外。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将会以招股章程的形式进行。该招股章程将载有关於提呈发售的公司 以及其管理及财务报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无意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RonshineChinaHoldings Limited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01) 建议额外发行以美元计值的优先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内容有关原有票据发行之公告。 本公司建议根据原有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发行日期及发售价除外),进行以美元计值优 先票据的进一步国际发售。 建议额外票据发行的完成将视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而定。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详情 (包括额外票据之本金总额及发售价),将根据由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及尚 乘(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浦银国际、东方 证券及兴证国际(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进行之入标定价厘定。待最 终确定额外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後,预期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UBS、海通国际、 国泰君安国际、尚乘、浦银国际、东方证券及兴证国际将订立购买协议。倘发行额外 票据,本公司拟将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应市 况变动调整其上述计划,并可能因此重新分配所得款项的用途。 额外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无且不会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登记,惟已登记,或 不会於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及将遵照证券法项下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 提呈发售及出售。因此,额外票据将遵照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 售及出售。额外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 原有票据於新交所正式牌价表上市。本公司已获得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於新交所正式 牌价表上市及报价。额外票据获纳入新交所正式牌价表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 公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 外票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的投资亮点。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 任何声明或意见或报告的准确性概不负责。 由於在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额外票据 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 购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建议额外票据发行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内容有关原有票据发行之公告。 本公司建议根据原有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发行日期及发售价除外),进行以美元计值优 先票据的进一步国际发售。 额外票据之定价(包括额外票据之本金总额及发售价),将根据由UBS、海通国际、国泰 君安国际及尚乘(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浦银 国际、东方证券及兴证国际(作为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 人)进行之入标定价厘定。 待最终确定额外票据的条款後,预期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浦银国际、 东方证券、兴 证国际、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将订立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在签订购买 协议後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额外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无且不会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登记,惟已登记,或 不 会於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及将遵照证券法项下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提呈 发售及出售。因此,额外票据将遵照S规例仅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 出售。额外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而定。倘发行额外票据,本公司拟 将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一般公司用途。 上市 原有票据於新交所正式牌价表上市。本公司已获得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於新交所正式 牌价表上市及报价。额外票据获纳入新交所正式牌价表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 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人( 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外票 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的投资亮点。新 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 明或意见或报告的准确性概不负责。 概无额外票据已经或将会寻求於香港上市。 近期发展―有关蓝孔雀一期之更新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本公司已完成蓝孔雀一期项目之建设,该项目乃迄今为止中国杭州 之最大项目。由於二零一六年九月於杭州举行G20杭州峰会,该项目之交付稍有延迟。 本公司认为该项目之成功交付进一步说明其拥有项目发展及执行能力。 一般资料 由於在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额外票据 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 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票据」 指 本公司根据购买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将发行以美元计值的优 先票据(将与原有票据合并及构成单一系列); 「尚乘」 指 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兴证国际」 指 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国泰君安国际」 指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海通国际」 指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东方证券」 指 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原有票据」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行之本金总额为 175,000,000美元及将於二零一九年到期的6.95%美元优先票 据; 「原有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行原有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额外票据发行」指 本公司建议进行额外票据的国际发售; 「购买协议」 指 由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 国际、尚乘、浦银国际、东方证券及兴证国际拟就建议额 外票据发行订立的协议; 「证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浦银国际」 指 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为额外票据提供担保的本集团现有若干附属公司; 「UBS」 指 UBSAG香港分行;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欧宗洪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欧宗洪先生、吴剑先生、林峻岭先生及曾飞燕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卢永仁先生、任煜男先 生及屈文洲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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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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