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於美国或未有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证券法例登记或合资格前作出有关要约、邀请或出售则属不
合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本公告所述的证券将不会根据证券法
登记,而除非根据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或毋须遵守证券法的登记规定进行的交易,否则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
出售。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将须以招股章程形式作出。该招股章程将载有关於提呈发售的本公司以及其管理
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无意於美国进行任何证券的公开发售。
RonshineChinaHoldings Limited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01)
发行於二零一九年到期之额外225,000,000美元
6.95%优先票据
(将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行并於二零一九年到期之
175,000,000美元6.95%优先票据合并及
构成单一系列)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内容分别有关原
有票据发行及额外票据发行之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与初始买方就额外发行订立购买
协议。
额外票据发行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包销折扣及佣金以及
其他估计开支)将约为218.5百万美元。本公司拟将其用作一般公司用途。
原有票据於新交所正式牌价表上市。本公司已获得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於新交所正式
牌价表上市及报价。额外票据获纳入新交所正式牌价表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
公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
外票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如有)的投资亮点。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
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或报告的准确性概不负责。概无额外票据已经或将会寻求於香
港上市。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内容分别有关原
有票据发行及额外票据发行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与初始买方就额
外票据发行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之订约方
(a)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附属公司担保人;
(c) UBS;
(d)海通国际;
(e)国泰君安国际;
(f)尚乘;
(g)东方证券(香港);
(h)浦银国际;及
(i)兴证国际。
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及东方证券(香港)已获委任为额外票据发行之联
席全球协调人。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东方证券(香港)、浦银国际及
兴证国际已获委任为额外票据发行之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经董事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东方证
券(香港)、浦 银国际及兴证国际各自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关连
人士。
额外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无且不会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登记,惟已登记,或不
会於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及将遵照证券法项下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提呈
发售及出售。因此,额外票据将遵照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出
售。额外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
额外票据之主要条款
额外票据之主要条款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之公告所载之原有票据条
款相同,惟以下条款除外:
发售的票据
在完成之若干条件之规限下,本公司将发行本金总额为225,000,000美元之额外票据,该
等票据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否则将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到期。
发售价
额外票据的发售价将为额外票据本金额的98.258%,加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包括
该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不包括该日)期间的应计利息。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额外票据发行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包销折扣及佣金以及其
他估计开支)将约为218.5百万美元。本公司拟将其用作一般公司用途。
上市
原有票据於新交所正式牌价表上市。本公司已获得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於新交所正式
牌价表上市及报价。额外票据获纳入新交所正式牌价表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
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人( 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外票
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如有)的投资亮点。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
任何声明或意见或报告的准确性概不负责。概 无额外票据已经或将会寻求於香港上市。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票据」 指 本公司将根据购买协议条款及条件发行之本金总额为
225,000,000美元及将於二零一九年到期之6.95%额 外美元
优先票据(将与原有票据合并及构成单一系列);
「额外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发行额外票据;
「尚乘」 指 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
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兴证国际」 指 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
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本公司」 指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国泰君安国际」 指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 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
一;
「海通国际」 指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
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始买方」 指 UBS、海通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尚乘、东方证券(香
港)、浦银国际及兴证国际;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 指 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给予之有限追偿权担保;
「合营附属公司 指 本公司若干附属公 司( 附属公司担保人除外),以担保本
担保人」 公司於额外票据项下的责任;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东方证券(香港)」 指 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全
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原有票据」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行之本金总额为
175,000,000美元及将於二零一九年到期的6.95%美 元优先
票据;
「原有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行原有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初始买方就额外票据发行订
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的协议;
「证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浦银国际」 指 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
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将予提供的额外票据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就额外票据作担保之本集团若干现有非中国附属公司;
「UBS」 指 UBS AG香港分行,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协调
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欧宗洪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欧宗洪先生、吴剑先生、林峻岭先生及曾飞燕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卢永仁先生、任煜男先生
及屈文洲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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