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IATELE-NETAND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
亚洲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9)
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兹通告亚洲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大埔大埔工业�大喜街11号2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
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特此批准、确认及追认定义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通 函内之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就修订有关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之条款之补充 协议A及B(注有「A」及「B」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大会主席 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特此授权任何一位本公司之董事(「董事」)按彼等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就实 施补充协议及�u或为令其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要、恰当、合宜或权宜 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以及采取 一切步骤;及 (c)特此进一步授权任何一位董事就补充协议之任何条款同意作出任何修 改,当中董事认为修改乃不重要性质及为本公司之利益,并作出一切有关 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任何其他文件以及采取一切步骤,令有关更改及 �u或修订生效。」 承董事会命 亚洲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蓝国庆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C1�C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新界大埔
HamiltonHM11 大埔工业�
Bermuda 大喜街11号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
其投票。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3.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或股东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或如股东为法团,则本代表委任表
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已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4.若任何股份由联名登记持有人共同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在股东特别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则排名较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的投票将获接纳而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
在外,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股权的次序厘定。
5.本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本,
必须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22楼,方为有效。
6.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7.本决议案载於本通告内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8.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蓝国庆先生及蓝国伦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健伟先
生、关宏伟先生及伍志坚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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