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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廷酒店投资
(根据香港法例按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之信托契约组成,
其受托人为朗廷酒店管理人有限公司)
与
朗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0)
持续关连交易
年度上限更新
兹提述(1)招股章程有关(其中包括)鹰君之全资附属公司GEPM根据公契及管理协
议就香港康得思所处地段的公众地方及设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2)本信托及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关於由鹰君成员公司按框架协议向本集团提供(i)采购服务、(ii)项目管理服务及(iii)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的公布。
於2017年2月14日,董事会批准就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分别
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之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更新。
鹰君为本信托及本公司之股份合订单位的控股持有人,故根据上市规则GEPM及鹰君成
员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
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该等交易之年度上限於上述各财政年度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0.1%但低於5%,该等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阅之
规定,但获豁免遵守取得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独立持有人批准之规定。
公契及管理协议项下物业管理服务之年度上限更新
兹提述招股章程有关(其中包括)鹰君之全资附属公司GEPM根据公契及管理协议就香
港康得思所处地段的公众地方及设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协议,CHK 须按获分配
管理份额数目的比例向GEPM支付服务费用。
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根据公契及管理协议委任GEPM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初步为期2年,
而该项委任将无限期延续,直至GEPM提出终止,或於香港康得思构成一部分的发展项
目持有不少於50%不分割份数的业主通过决议终止GEPM的委任。CHK持有少於50%
该等不分割份数,因此信托集团将不能单方面终止该项委任。
於2017年2月14日,董事会批准更新根据公契及管理协议将由CHK支付的服务费用
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之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於12月31日止年度 年度上限
2017 4,100,000港元
2018 4,300,000港元
2019 4,900,000港元
年度上限乃根据GEPM作为物业管理人,就保养香港康得思所处地段的公众地方及设施
预期将予产生之费用及开支以分配予香港康得思之管理份额数目厘定,并计及通涨及因薪金及开支增加而预期之年度增加及预期或设想中於上述三个财政年度进行的预防性维�c及改善工程。
就公契及管理协议由CHK所支付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之三
个财政年度的服务费用总值分别为2,192,000港元,2,471,000港元及2,700,000港元。该
等交易已於本信托及本公司之年报内披露。上述由CHK支付的服务费用总值,均不超
出招股章程中所披露有关公契及管理协议之年度上限或上市规则中关连交易的最低豁免水平,豁免申报、公布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根据公契及管理协议(与香港康得思之公契及管理协议相类似)委任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期间并无明确期限属一般惯例,而根据公契及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为信托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进行。
CHK应付予GEPM的实际年度服务费用与GEPM就於有关地段向持有管理份额之其他
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之费用一致。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提供该服务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信托、本公司以及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持有人之整体利益。
框架协议项下提供(1)采购服务、(2)项目管理服务及(3)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之年度上限更新
兹提述本信托及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的公布,有关本公司与鹰君订立框架协
议,内容关於由鹰君成员公司向本集团提供(1)采购服务、(2)项目管理服务及(3)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初始期由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框架协议的详情已於该公布中披露。
於2017年2月14日,董事会同意延续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并批准更新协议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之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
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之
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之构成如下:
2017 2018 2019
采购服务 3,300,000港元 2,900,000港元 2,900,000港元
项目管理服务 5,500,000港元 2,800,000港元 1,200,000港元
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 3,200,000港元 2,700,000港元 1,200,000港元
总计: 12,000,000港元 8,400,000港元 5,300,000港元
年度上限乃基於翻新预算开支总额及按该等酒店翻新工程之设计及工程进度的内部估算以及应急储备而厘定。
框架协议项下各项交易之条款及条件将按公平基准及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不逊於本集团可从独立供应商及承包商获得的条款及条件。如该公布所披露,本集团应付予鹰君成员公司的费用将按下述方式厘定。
(1) 采购服务
CGS提供采购服务。就采购服务应付予CGS的费用(不包括暂垫费用)将按(a)
各自就酒店翻新所需之家俱、装置及设备类别及酒店翻新所需之营运用品及设备类别的预算款额及(b)就酒店保养所需之家俱、装置及设备以及营运用品及设备类别 以及其他杂项之采购订单的实际金额之5%收取。
(2) 项目管理服务
GEDPM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就项目管理服务应付予GEDPM的费用将按该等酒店
翻新的施工成本的实际金额(经项目工料测量师或其他顾问核实)之3%收取。该
等酒店翻新的施工成本不包括该等酒店的所有市场营销或前期经营费用、因该等酒店翻新所产生的专业顾问费以及该等酒店的其他经营相关开支。
(3) 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
Keysen及/或其联系公司将提供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的合约金
额将按公平基准订立。本集团会根据其内部监控政策安排进行招标或价格比较,由 Keysen及/或其联系公司与本集团磋商而厘定。
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之三个财政年度,框架协议项下各种服
务之服务费用总值如下:
2014 2015 2016
采购服务 1,733,000港元 3,058,000港元 549,000港元
项目管理服务 3,403,000港元 7,963,000港元 502,000港元
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 2,610,000港元 2,922,000港元 599,000港元
总计: 7,746,000港元 13,943,000港元 1,650,000港元
上述由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总值,均不超出於该公布中所披露有关框架协议於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之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CGS 为一家专业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向酒店业主及经营者提供集体及项目采购服务。
GEDPM拥有一支专业团队专门从事项目管理服务。Keysen为从事建筑服务工程的专业
机构,提供技术谘询、系统设计、安装、操作及维修以至工程谘询服务。经考虑该等服务供应商的背景及经验且鉴於彼等与本集团的密切关系,相信这能令本集团更有效地监控翻新工程的进度及整体预算。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更新框架协议以制订进行相关交易之主要条款及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年度上限对本集团有利。该等交易为信托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进行,且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及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信托、本公司以及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持有人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鹰君为本信托及本公司之股份合订单位的控股持有人,故根据上市规则GEPM及鹰君成
员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
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该等交易之年度上限於上述各财政年度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0.1%但低於5%,该等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阅之
规定,但获豁免遵守取得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独立持有人批准之规定。
於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详情将载於本信托及本公司年报内。该等交易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5条及第14A.56条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作年度审阅。
於本公布日期,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主席罗嘉瑞医生同为鹰君的主席及董事总经理以及主要股东。罗嘉瑞医生(鹰君的主席及董事总经理以及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罗俊谦先生,已就批准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年度上限之更新,以及更新框架协议放弃投票。除所披露罗嘉瑞医生及罗俊谦先生的权益外,概无董事於公契及管理协议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年度上限更新中拥有重大权益。
一般资料
本信托为固定单一投资信托并只能投资单一实体(即本公司)的证券及其他权益。本公司为本集团所从事酒店业务的控股公司,目前透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及控制该等酒店。本集团专注於优化该等酒店的表现,采纳投资於亚洲已落成独立酒店的增长策略。
鹰君的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及投资、酒店及酒楼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之管理人、建筑材料贸易、股份投资、管理及保养服务、物业管理及资产管理。鹰君写字楼物业之投资拓展至美国,其酒店业务更遍及亚洲、澳洲及纽西兰、欧洲及北美洲。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布」 指 本信托及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有关本公
司与鹰君订立框架协议,内容关於由鹰君成员公司
向本集团提供(1)采购服务、(2)项目管理服务
及(3)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的公布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之董事会
「CGS」 指 卓越环球服务有限公司,为鹰君持有 93%股权之
附属公司
「CHK」 指 康得思酒店(香港)有限公司(前称:朗豪酒店(香
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朗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於 2013
年1月29日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 指 分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主要股东」
「香港康得思」 指 本集团位於香港九龙旺角上海街555号的酒店
「公契及管理协议」 指 根据日期为2005年6月27日内容有关九龙内地段
11099号(即香港康得思所处地段)之公契及管理
协议,於2005年5月25日由地政总署署长根据九
龙内地段11099号的政府租契而批准
「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指 设计及施工承包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不定期对本集
团该等酒店进行之工程设计及服务、维修及保养工
程及施工承包服务。该等服务将由Keysen及/或其
联系公司提供
「董事」 指 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之董事
「家俱、装置及设备」 指 家俱、装置及设备
「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及鹰君於2014年6月11日就向该等酒店提
供若干采购服务、若干项目管理服务及若干设计及
施工承包服务订立之框架协议
「鹰君」 指 鹰君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1);
於本公布日期,间接持有本信托及本公司全部已发
行股份合订单位约61.90%
「鹰君成员公司」 指 鹰君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集团)
「GEDPM」 指 鹰君发展及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为鹰君之全资附属
公司
「GEPM」 指 鹰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鹰君之全资附属公司
「全球发售」 指 向香港公众提呈发售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
位及向美国及美国境外(包括以优先发售方式向合
资格鹰君股东发售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
提呈发售本信托及本公司股份合订单位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等酒店」 指 香港朗廷酒店、香港康得思酒店及香港逸东酒店
「Keysen」 指 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鹰君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营运用品及设备」 指 营运用品及设备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4章所赋予之涵义
「采购服务」 指 采购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就(a)不定期翻新该等
酒店所需之家俱、装置及设备类别;(b)不定期
翻新该等酒店所需之营运用品及设备类别;及(c)
定期保养该等酒店所需之家俱、装置及设备以及营
运用品及设备类别提供采购服务。该等服务将由
CGS提供
「项目管理服务」 指 项目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不定期就翻新该等酒
店而提供有关挑选及监察外聘顾问、建筑工程、家
俱、装置及设备以及营运用品及设备等之项目管理
服务。该等服务将由GEDPM提供
「招股章程」 指 本信托及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有关全球
发售的招股章程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信托」 指 根据於2013年5月8日由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
订立的信托契约组成之朗廷酒店投资
「信托集团」 指 本信托及本集团
「托管人-经理」 指 朗廷酒店管理人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於2013年
1月2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鹰君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为本信托的托管人-经理
承董事会命
朗廷酒店管理人有限公司
与
朗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罗嘉瑞
香港,2017年2月14日
於本公布日期,非执行董事为罗嘉瑞医生(主席)及罗俊谦先生;执行董事为
叶毓强先生(行政总裁);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夏如博士、苏耀华先生及黄桂林
先生。
持續關連交易 - 年度上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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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廷
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