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丹枫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的邀请或要约。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DANFORMHOLDINGSCOMPANYLIMITED
(股份代号:28)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1)
AutobestHoldingsLimited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联合公布
寄发综合文件
要约人财务顾问 丹枫财务顾问
兹提述(i) Autobest Holdings Limited(「要约人」)、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
安」)及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丹枫」)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就(其中包
括)收购事项及要约联合刊发之公布;(ii)要约人、天安及丹枫於二零一六年十
月十三日就延迟寄发综合文件联合刊发之公布;(iii)要约人、天安及丹枫於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就完成联合刊发之公布;及(iv)要约人、天安及丹枫於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就要约联合刊发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文件
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禹铭函件;(iii)丹枫董事会函件;
(iv)丹枫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致丹枫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函件;及(v)丹枫独
立财务顾问就要约致丹枫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函件之有关要约之综合文件
连同随附之接纳表格已根据收购守则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寄发予丹枫
股东。
–1–
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预期时间表仅供说明用途且可能有变动。倘时间表有任何变动,将於
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所提述之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之寄发日期
及要约开始日期(附注1)..............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星期五)
於首个截止日期接纳要约之
最後时间及日期(附注2)................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首个截止日期(附注2)..................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星期五)
於联交所网站上刊发首个截止日期
之要约及接纳结果公布............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星期五)下午七时正
於首个截止日期根据要约接获有效接纳
而汇寄应付款项之最後日期(假设要约於
首个截止日期成为或被宣布
为无条件)(附注3).................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二)
要约就接纳而言可被宣布为无条件
之最後日期(附注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星期二)
附注:
1.要约以综合文件「要约之条件」一段所载条件为条件。要约之接纳为不可撤销且无法撤
回,惟收购守则规则19.2所载之情况除外。
2.要约须於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後最少21日内可供接纳。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
长要约,否则最後接纳时间将为首个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说明要约结果及要约是否已
修订、延长或过期之公布将於首个截止日期下午七时正前由要约人及丹枫於联交所网站
联合刊发。倘要约人决定要约仍可供接纳,则公布将说明要约之下一个截止日期或要约
将仍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就後者而言,於要约截止前,将会发出至少14日之书面通
知予尚未接纳要约之丹枫独立股东。
3.受要约成为无条件规限,根据收购守则,就根据要约项下可供认购之要约股份应付之代
价(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後)之款项将以平邮方式尽快支付予接纳要约之丹枫股东,邮
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惟无论如何须於要约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之日期及过户登
记处收到令要约项下之接纳完整及有效之所有相关文件日期(以较後者为准)後七个营
业日内支付。
4.根据收购守则,除非取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要约就接纳而言不得於寄发初始综合文件
後第六十日下午七时正後成为或被宣布为无条件。
–2–
丹枫独立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尤其是
载有丹枫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向丹枫独立董事委员会所提供意见的丹枫独立
财务顾问函件及载有丹枫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向丹枫独立股东所提供意见
及推荐建议的丹枫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倘有关要约人接获要约之有效接纳的丹枫股份数目,连同要约人及与其一致
行动人士於要约期前或期间内已收购或同意将予收购的丹枫股份将导致要约
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丹枫50%或以下的投票权,则要约将不会成为无条
件并将告失效,除非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长要约。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主席
劳景佑 戴小明
承董事会命
AutobestHoldingsLimited
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要约人之董事会由李成伟先生、劳景佑先生及杜灿生先生组成,彼等愿
就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丹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布中所表达之意见(有
关丹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之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天安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宋增彬先生、李成伟先生、马申先生、劳景佑先生
及杜灿生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郑慕智博士及李树贤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
铸辉先生、金惠志先生、魏华生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成。天安之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布所载资
料(有关丹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及经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布中所表达之意见(有关丹枫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
致使本联合公布之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丹枫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戴小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干晓劲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梁乃洲先生、项兵博士及沈埃迪先生组成。丹枫之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
关要约人、天安集团及彼等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布中所表达之意见(有关要约人、
天安集团及彼等任何一致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及本联合
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之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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