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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資產管理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 任。 YongshengAdvancedMaterialsCompany Limited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8) 须予披露交易 资产管理协议 兹提述(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有关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及第二份资产管 理协议之本公司公 布;及(i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有关第三份资产管理协 议之本公司公 布。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後 ),永 盛 染 整(作为资产委 托人)与(i)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行(作为资产托管 人)订立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及 ( i i )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人 )及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作为资产托管人 )订立第五份资产管理协议。据此,永盛染整同意参 与陆家嘴财富管理运营的资产管理计划,并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账户存入 投资额合计人民币30,000,000元,该款项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 一份资产管理协 议、第二份资产管理 协 议、第三份资产 管理协议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项下投资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予 合并计算。 由於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第二份资产管理协议、第三份资产管理协议及二零一七 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计算基准高於5%但低於 25%,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 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 规定。 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 兹提述(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有关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及第二份资产管理 协议之本公司公布;及 (ii)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有关第三份资产管理协议之 本公司公 布。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交易时 段 後 ),永 盛 染整(作为资产委托 人 )与 (i)陆 家 嘴 财 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人)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资产托管人 )订 立第四份资产 管理协议;及 (ii)陆 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人 )及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资产 托管人)订立第五份资产管理协 议,据此,永 盛染整同意参与陆家嘴财富管理运营的 资产管理计划,并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账户存入投资额合计人民币30,000,000 元,该款项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i)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及(ii)第五份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生效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订约 方: (1)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 ); (2)陆家嘴财富管 理(作为资产管理人);及 (3)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资产托管人 )。 投资额�u委托资产 合计人民币30,000,000元,分别包括(i)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 为人民币15,000,000元;及(ii)第五份资产管理协议为人民币 15,000,000元。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於(i)银行存款;(ii)货 币市场基 金;(iii)债券基金及 低风险固定收益资产;及(iv)监管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资产 等。 预期年收益率: 每年5.7% 费用: 除其他费用及开支外,倘资产管理回报超出5.7%之预期年度 回报率(如上文所述),永盛染整须向陆家嘴财富管理支付 资产管理费,且应付之资产管理费金额应根据第四份资产管 理协议或第五份资产管理协议(如适用)所载之条款按投资 额计算。 永盛染整亦须根据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或第五份资产管理 协议(如适用)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固定托管费每年 0.04%。 期限: 自投资额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账户之日起 计八(8)个 月。 指定账户: 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或第五份资产管理协 议(如适用 )项 下 的投资额将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账户,以投 资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项下的投资产品。 监管法律: 中国法律 提取委托资产: 自存款日期起计八(8)个月到期时 订立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拟透过订立各份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并据此托管资金提高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率,这可提升本集团的投资收益及溢 利。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 执行董事 )认 为各份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及据此托管资金)之条款乃属 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陆家嘴财富管理之资料 陆家嘴财富管理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属於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批准的私人投资基金管 理 人。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 所 知、所悉及所 信,陆 家嘴财富管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第三方。陆 家嘴财富管理的主营业务包括 但不限於为客户建立及向客户发行有关私募基金及股份投资的资产管理计 划。 有关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之资料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乃招商银 行(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的分行之 一。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 知、所悉及所 信,招 商银行上海分行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乃独立第三 方。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主营业务为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及相 关金融服 务。 有关永盛染整之资料 永盛染整为一间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 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其 主要从事差别化涤纶长丝面料染色加工及投资控股。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开发及制造涤纶长丝及3D打印材料、提供差别化涤纶长丝面 料染色服务及贸易涤纶长丝产品。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第二份资产管理协议、第三份资产管 理协议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项下投资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予合并 计算。 由於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第二份资产管理协 议、第三份资产管理协议及二零一七 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计算基准高於5%但低於 25%,二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 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 定。 释义於本公布 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 下词汇具有下列涵 义:「二零一七年 指统称第四份资产管理协议及第五份资产管理协 议; 二月份资产 管理协议」「董事会」 指董事 会;「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乃第一份资产管理协 议、第二份资产管理协议、第 三 份资产管理协议及二零 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之资产托管人,为一间於中 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指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董事」 指本公司董 事;「第五份资产 指 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 管理协议」 产 管 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的资产管理协议,有关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5.7%, 到期日为自投资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 账户之日起计八个 月;「第一份资产 指 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 管理协议」 产 管 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的资产管理协议,有关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5.5%, 到期日为自投资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 账户之日起计七个 月; 「第四份资产 指 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 管理协议」 产 管 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的资产管理协议,有关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5.7%, 到期日为自投资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 账户之日起计八个 月;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 士(如上市规则之定义) 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 「陆家嘴财富管理」 指陆家嘴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乃第一份资产管理 协议、第 二份资产管理协 议、第三份资产管理协议及二 零一七年二月份资产管理协议之资产管理人,为一间於 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 「百分比率」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 言,不包括台湾、中 国香 港及澳门特别行政 区;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份资产 指 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 管理协议」 产 管 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的资产管理协议,有关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5.4%, 到期日为自投资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 账户之日起计六个 月; 「股东」 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第三份资产 指 永盛染整(作为资产委托人)、陆家嘴财富管理(作为资 管理协议」 产 管 理 人 )及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作为资产托管人)订立 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的资产管理协议,有关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预期年收益率5.3%, 到期日为自投资存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指定托管人 账户之日起计六个 月(即180天); 「永盛染整」 指 杭州�笪�仕永盛染整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三年八月 八日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及 「%」 指百分 比。 承董事会命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诚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 董 事 为 李 诚 先 生、赵继东先生、李 聪 华 先 生 及马青海先生;而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慧玲女士、王 世平先生及王华 平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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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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