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3)
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
进一步公告
兹提述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刊发之
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投资於基金以提供永新华置业支付收购
土地及项目公司所需部分代价之资金订立的融资合作协议及合夥协议。除另行界
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为促成於中国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华融天
海、青岛华之韵与青岛永新源(即合夥协议所有订约方)订立新合夥协议(「新合夥
协议」)以取代及取消合夥协议。
除下列各项及若干相应或澄清性修订外,新合夥协议之条款与合夥协议之条款大
致相同:
1.缴付资本承担之时间
华融天海将待青岛华之韵向基金缴足人民币800,000,000元(即其首期资本承
担)後及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前缴足其承担的人民币600,000,000元。青岛
永新源将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前缴足其承担的人民币2,000,000元。青岛
华之韵将分别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前缴足人民币
400,000,000元及人民币198,000,000元(即其第二期及第三期资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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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之目的
基金之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及提供投资谘询。基金仅可投资於项目,除非
获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则作别论。
3.基金之年期
基金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存续,并可於
基金所有合夥人同意下延长两年。华融天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以有限
合夥人身份加入基金,以其资本承担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董事会认为新合夥协议之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承董事会命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晓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晓东先生、黄睿先生及王巍女士,非执行董
事为曾建勇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天佑博士、马立山先生及杨少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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