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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shengAdvancedMaterialsCompany Limited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8)
持续关连交易
(1)超出主采购协议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及
(2)修订主采购协议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布(「该 公布」),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 )主 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 限。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永盛化纤与HUVIS订立为期三年的主采购协议。凭藉主
采购协 议,本集团可以不逊於由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的条款及条件向HUVIS
及�u或其联系人采购涤纶长丝产品以进行贸易及生产差别化涤纶长丝,详 情如 下:
订约 方: (1)永盛化纤
(2) HUVIS
事项: 根据主采购协 议,本集团同意购 买,且HUVIS及�u或其联系
人同意供应涤纶长丝产品以进行贸易及生产差别化涤纶长
丝。
期限: 主采购协议具有固定期限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
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包括首尾两日 )。
定价: HUVIS及�u或其联系人所供应的产品购买价应由本集团与
HUVIS及�u或其联系人经参考(其中包括 )独 立第三方提供
予本集团的条款及市场内可比较产品的当时现行购买价後
协定。协定购买价应不逊於市场内可比较产品的当时现行购
买 价。
还款 期: 本集团须於涤纶长丝产品交付至指定地点後三个月或本集
团与HUVIS及�u或其联系人根据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协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以现金支付予HUVIS。
超出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底,董 事於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年度业绩的过程中注意到,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个月的金额为约人民币47,400,000元,其已超出二零一六年年度
上限。董 事进一步注意到,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主 采 购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金额为约人民币62,700,000元(「超出金额」)。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54(1)条,一旦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於任何财政年度的实际年度价值超出同期的年度 上 限,本公司须再次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报告及公布规 定。於并无及时报告及刊发公布之情况下超出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後,於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个月内继续进行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构成违反上市规则。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底在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以及对持续关连交易的情况进行定期审阅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违反,其後即时知会联交所及透过本公布在实际可行情况下采取措施以纠正违反。超出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之原因
超出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之主要原因为(i)涤纶长丝之采购价格由於以下原因而增加:
(a)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生产涤纶长丝产品之原材料增 加;及(b)人民币兑美元贬 值,
而对涤纶长丝产品的采购乃以美元计值,因而导致将相同金额兑换为人民币时采购
的货币金额有所增 加;及(ii)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向HUVIS之采
购量由於下列原因而增 加:
a.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集团客户采购多类差别化涤纶长丝
产 品(如弹性SSY、CEY,该等产品使用HUVIS及�u或其联系人供应的涤纶长丝
作为主要原材料之一)的订单数量较二零一五年增加,原因为市场对该等产品的
认可度增加;及
b.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由於预期HUVIS及其联系人供应涤纶长丝产品将受到
HUVIS於二零一七年预期对其生产计划作出调整的不利影响,故 本集团於二零
一六年第四季度备囤HUVIS及其联系人生产的涤纶长 丝。
由於疏 忽,永盛化纤无意地遗漏向本公司报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有关超出金额之交 易。此疏忽直至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年度业绩过程中及定期审阅持续关连交易之情况时方被发 现。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
易之经修订年度上限
诚如该公布所 载,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先前年度上限乃根据下
列各项厘 定:
(i) 本集团根据永盛化纤与HUVIS就HUVIS向永盛化纤供应涤纶长丝产品以进行贸
易及生产差别化涤纶长丝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的主协议购买
用作生产的涤纶长丝产品的已付历史交易额;及
(ii) 用作生产的涤纶长丝产品的预计年度需求增长及售价。
就本集团於过往数年的业务增长(尤其是生产差别化涤纶长丝)回应超出金额及预期
本集团的未来业务规模及交易量增 加,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
之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合 称「经修订年度上限」)已
作修 订。
於厘定经修订年度上限 时,本公司已考虑(i)本集团与HUVIS及其联系人的历史交易
额;及(ii)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的建议生产计 划。由
於本集团业务快速发展,董事会认为,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
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各现行年度上限将无法满足本集团截至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需求。
下文所载乃(i)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实际交易额(未经审 核 );(ii)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最初年度上 限;及 (iii)经 修订年度
上限:
截至
二零一六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的最初年度上限 止年度的 经修订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千元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实际交易额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向HUVIS购买涤纶长丝产品的
款项 42,000 50,000 60,000 62,719 80,000 100,000
本公司将不时检讨永盛化纤的采购策 略,并密切监察永盛化纤与HUVIS及其联系人
於主采购协议届满前将进行的交 易。
订立主采购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开发及制造涤纶长丝、提供差别化涤纶长丝面料染色服务、涤
纶长丝产品贸易及制造三维打印材料。
HUVIS为一间以南韩为基地的化纤制造公司,其经营制造工厂设於全州、蔚山及中
国,而研发中心设在大 田,其股份於南韩证券交易所上 市。
如上文所述,本集团向HUVIS购买涤纶长丝产品主要为生产差别化涤纶长丝,并预期
就制造及(另外)贸易差别化涤纶长丝继续向HUVIS及�u或其联系人购买涤纶长丝产
品。主采购协议确保涤纶长丝产品稳定供应,对本集团之现有及日後生产及贸易业务
扩张而言至关重要。董事亦认为主采购协议可令本集团改善其涤纶长丝产品的质量,
提高其竞争力及维持其与HUVIS的战略合作关 系。
本集团采取措施以确保於未来符合上市规则
为确保日後符合适用上市规则规 定,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其内部监 控:
(a) 本公司将每月密切监控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有关采 购。倘
年内任何时候交易金额达到经修订年度上限 约85%,则高级管理层将徵求本公
司审核委员会意见且董事会将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包 括但不限於就提高年度上
限金额刊发任何公布(如适用 );
(b) 本集团将定期向本集团董 事、高级管理层及会计人员提供有关关连交易的额外
培 训;及
(c) 本公司的内部审核团队将专注於上述内部监控措 施,作为其工作计划之一部分
及将每季度向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报 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永 盛化纤由永盛染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HUVIS分别拥
有70%及30%权益。因此,HUVIS为永盛化纤之主要股东,因此,於本公布日期,HUVIS及其联系人各自为本公司於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条,主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 易。
由於超出金额超逾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1)条,本公司须重
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报告及公布规 定。
由於 HUVIS被视为本公司於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主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报告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因此,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经修订年度上限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主 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乃於本集
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 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董事 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认为经修订年度上限属公
平合 理。
一般资料
概无董事於主采购协议中拥有重大权 益,因此,亦 无 董事须就批准主采购协议、其 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及经修订年度上限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二零一六年年度上限」指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人民币42,000,000
元;
「联系人」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 会;
「本公司」 指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CEY」 指 经典精英纱,一种具有更高的潜在卷缩性及敏感度与乾
燥羊毛相似的差别化涤纶长丝,可由布料及纺织品制造
商用於生产(其中包括)套装、夹克、连衣裙、裤子、衬
衫及礼服;
「董事」 指本公司董 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HUVIS」 指株式会社HUVIS,一间以南韩为基地的化纤制造公司,
其经营制造工厂设於 全 州、蔚山及中 国,而研发中心设
在大 田,其股份於南韩证券交易所上 市;为拥有永盛化
纤30%股权的股东,故 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人 士;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
「主采购协议」 指永盛化纤与HUVIS及�u或其联系人就HUVIS向 永盛化
纤供应涤纶长丝产品以进行贸易及生产差别化涤纶长
丝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主协 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 言,不包括中国台湾、香
港及澳门特别行政 区;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 币;
「股东」 指本公司股 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主要股东」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SSY」 指 一种差别化涤纶长丝,可由面料及纺织品制造商用於生
产(其中包括 )定 制 套装、夹 克、裤子、休 闲夹克及针织
服饰;
「永盛化纤」 指 杭州�笪�仕永盛化纤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四年四月
二十八日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分别由永
盛染整及HUVIS拥有70%及30%,并为本公司的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永盛染整」 指 杭州�笪�仕永盛染整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三年八月
八日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及
「%」 指百分 比。
承董事会命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诚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 董 事 为 李 诚 先 生、赵继东先生、李 聪 华 先 生 及马青海先生;而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慧玲女士、王 世平先生及王华 平 博 士。
持續關連交易 (1) 超出主採購協議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及 (2) 修訂主採購協議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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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盛新材料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