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b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SENSEKELONELECTRICALHOLDINGSCOMPANYLIMITED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21)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理财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4日、2016
年11月22日及2016年11月24日之公告,关於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
份理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二份理财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海信冰箱及空调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浦发银行(作为发行人)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1,30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490,415,970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欣然宣布,除了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二份理财协议之外,於2017年2月16日,海信冰箱订立第十三份理财协议,以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000,000 元(相等於约339,167,006港元注2)认购第十三项理财产品。
第十三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
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将合并计算。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
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并计算基准超过5%但低於25%。因此,该
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并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
11月22日及2016年11月24日之公告,关於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
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二份理财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海信冰箱及空调营销公司(作为认购方)据此向浦发银行(作为发行人)以总认购金额人民币1,30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490,415,970元注1)认购理财产品。董事会欣然宣布,除了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财协议、第四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二份理财协议之外,於2017年2月16日,海信冰箱订立第十三份理财协议,以认购金额人民币300,000,000元(相等於约339,167,006港元注2)认购第十三项理财产品。
第十三份理财协议
(1) 认购日期: 2017年2月16日
(2) 产品名称: 月添利
(3) 参与方: (i) 浦发银行(作为发行人);及
(ii) 海信冰箱(作为认购方)
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浦发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亦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
人士之第三方。
(4)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5) 产品风险评级: 低
(6) 认购本金金额: 人民币30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339,167,006元注2)。
董事会认为认购之代价於公平的商业条款下厘定。
(7) 认购货币: 人民币
(8) 投资期: 31天
(9) 预期年化收益率: 费後4.20%
(10)产品投资范围: 第十三项理财产品投资於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及以上评级(对於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评级在 A-(含)以上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
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ABS、ABN等以及ABS
次级档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券商收益凭证、
优先股、存放同业、货币基金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
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券商/基金/保险定向计划及信
托计划等。
(11)到期本金收益兑付: 本金及收益将於理财产品到期当天(为工作日)内划转
至海信冰箱约定账户,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12)提前终止权: 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第十三项理财产品。
认购之理由及益处
认购第十三项理财产品的款项来自本集团的自有闲置资金,将闲置资金用於委托理财有利於提升本集团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日常运作及主要业务发展,以及不会对本公司的中小型投资者的权益有不良影响。
董事会认为认购第十三项理财产品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第十三份理财协议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 条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
据上市规则第14.22 条,该等理财协议下的相关认购金额将合并计算。该等理财协议下的交
易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并计算基准超过 5%但低於 25%。因此,该
等理财协议下的交易按合并计算基准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有关本公司及浦发银行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从事冰箱及空调器的制造及销售。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牌银行。浦发银行之主要业务包括提供企业和个人服务、资金营运、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托和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空调营销公司」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主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八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10日就认购理财
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
14日之公告内披露;
「第十一份理财协议」 指 海信冰箱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17日就认购理财产品
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2
日之公告内披露;
「第五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0月26日就认购理财
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
26日之公告内披露;
「第一份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6月30日就认购理财产品订立
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之
公告内披露;
「第四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0月25日就认购理财
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
26日之公告内披露;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海信冰箱」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九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10日就认购理财
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
14日之公告内披露;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第二份理财协议」 指 海信冰箱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6月30日就认购理财产品订
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
之公告内披露;
「第七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7日就认购理财产
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7
日之公告内披露;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第六份理财协议」 指 海信冰箱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7日就认购理财产品订
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之
公告内披露;
「浦发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银行;
「第十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14日就认购理财
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
14日之公告内披露;
「第三份理财协议」 指 空调营销公司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9月9日就认购理财产
品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
26日之公告内披露;
「第十三份理财协议」 指 海信冰箱与浦发银行於2017年2月16日就认购第十三项理
财产品订立的理财协议;
「第十三项理财产品」 指 由浦发银行发行之理财产品�D月添利,产品之主要条款概述
在本公告内;
「第十二份理财协议」 指 海信冰箱与浦发银行於2016年11月24日就认购理财产品
订立的理财协议,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4
日之公告内披露;
「该等理财协议」 指 第一份理财协议、第二份理财协议、第三份理财协议、第四
份理财协议、第五份理财协议、第六份理财协议、第七份理
财协议、第八份理财协议、第九份理财协议、第十份理财协
议、第十一份理财协议、第十二份理财协议及第十三份理财
协议的统称;
「工作日」 指 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
日(因中国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中国法
定节假日;及
「%」 指 百分比。
注:
1. 此金额为按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22日及2016年11月24日之公告内被使用的汇率由人民币兑换成的港元金
额之总和。该兑换仅作说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可能已於或可於相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甚至可予兑换。
2. 此金额已按人民币计值的金额已按1人民币元兑1.1306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仅供说
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可能已於或可於相关日期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甚至可予兑换。
承董事会命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汤业国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2017年2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汤业国先生、刘洪新先生、林澜先生、代慧忠先生、贾少谦先生及王云利先生;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马金泉先生、徐向艺先生及王新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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