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谨此提述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供股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供股章程所界定词汇於本表格中具相同涵义。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具有价值,但不可转让,并仅供名列下栏并拟申请认购其所获暂定配发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
格股东使用。申请连同适当股款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达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
阁下如对本文件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获取独立专业意见。
本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表格」)以及据此作出之任何申请须受香港法例管辖并按其诠释。
章程文件及供股章程附录三「专家及同意」一段所述之同意书,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对任何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买卖股份以及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阁下应就有关交收安排之
详情及该等安排对阁下之权利及权益可能构成之影响,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表格必须按其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就所申请认购数目之额外供股股份以每股供股股份0.126港元计算
之股款,最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
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付。支票
必须由香港持牌银行户口开出,而银行本票则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TackFioriInternational
Group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概不会就有关股款发出
收据。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随即过户,而就有关股款所赚取之利息(如有)将全部拨归本公司所有。填
妥本表格并连同缴付所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一并交回,将构成申请人保证支票或
银行本票可於首次过户时兑现。凡随附本表格送交之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则在不损害
本公司其他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受理有关表格。
供股章程及有关申请表格并未亦不会根据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规例
登记。
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於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章程文件。因此,於
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接获任何额外申请表格之人士,概不应视之为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
除非有关要约或邀请可於某司法权区毋须进行任何登记或遵守其他法例或监管规定之情况下合法进行。
有意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任何香港境外人士均有责任自行全面遵守有关地区或司法权区之适用法例及
规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以及缴付该地区或司法权区规定须就此支付之任何税项、徵税及其
他款项。填妥、签署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後,各合资格股东将被视为已向本公司作出一项保证及声明,表
示彼等已经或将会妥为遵守与额外申请表格及其项下任何申请有关之所有登记、法律及监管规定。为免生
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不会作出或受任何上述声明及保证规限。阁下如对
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专业顾问。
TACKFIORI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
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8)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皇后大道东183号 P.O.Box2681
合和中心22楼 GrandCayman
KY1-1111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杜老志道6号
群策大厦
22楼2201室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
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以每股供股股份0.126港元进行供股
股款须於接纳时(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缴足
额外申请表格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名列本栏之合资格股东
方可作出申请。
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致: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列位董事台照
敬启者:
本人�u吾等为上文列名之合资格股东,现不可撤回地根据供股以每股供股股份0.126港元之认购价申请认购
股额外供股股份,并附上注明抬头人为「TackFiori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Excess
ApplicationAccount」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独立开出之股款 港元#,作为
申请时须全数支付之股款。本人�u吾等谨请阁下向本人�u吾等配发所申请认购或任何较所申请认购数目
为小之额外供股股份,并将本人�u吾等就此项申请可能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股票及�u或应退还予
本人�u吾等之任何多缴之申请款项之支票,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列地址以平邮寄发本人�u吾等股票予本人
�u吾等,邮误风险概由本人�u吾等自行承担。本人�u吾等明白董事会将按比例基准酌情向已提出额外认购
申请之合资格股东分配额外供股股份。将零碎股份补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不会获优先处理,亦不
保证有关零碎供股股份可根据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而获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概不参考暂定配额通知书
项下获接纳包含之供股股份或合资格股东所持之现有股份数目。本人�u吾等承认,并不保证本人�u吾等将
获配发所申请认购之全部或任何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u吾等现承诺按照供股章程所载条款,并在本公司组织供股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规限下接纳上述可
能配发予本人�u吾等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人�u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授权董事将本人�u吾
等之姓名列入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作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认购金额应向下调整至两个小数点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日期:二零一七年 联络电话号码: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通知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倘阁下不获配发任何额外供
股股份,则於申请时缴付之股款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或之前按平邮方式以退款支票(不计利
息)全数退还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倘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认
购之数目,预期多出之申请股款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或之前按平邮方式以支票(不计利息)退
还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任何上述支票将以名列本表格之人士为抬头人,或如为联名申
请,则本表格名列首位之人士。预期额外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或之前按平邮
方式寄发有权收取股票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阁下将就所获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收取一张股票,
惟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之前,下列一件或以上事件或事项发生、出现、存在或生效:
(1)於包销协议签订後,推行任何新法规,或任何现有法例或法规(或其司法诠释)有变,或发生其他属任何
性质之事件;
(2)发生属政治、军事、财政、经济或其他性质,或性质为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爆发
或有关事态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
签订後发生或继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部分);
(3)於包销协议签订後,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4)於包销协议签订後,发生任何天灾、战争、暴动、扰乱公共秩序、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
主义活动、罢工或停工;
(5)於包销协议签订後,不论是否因出现特殊之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全面禁止、暂停或严格限制股份在
联交所之一般买卖;
(6)在签署包销协议之後,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或任何演变而涉及预期会出现变动(包括但不限於香港、
中国或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有关的其他司法权区之金融及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任何变动、
暂停或限制证券买卖、实施经济制裁及货币状况变动(就本段而言)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
汇价挂�h体系变动);或
(7)该通函及�u或供股章程在刊发时载有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在包销协议订立日期之前未有公布或刊发之
资料(不论有关本集团业务前景或状况或有关本集团遵行上市规则任何法例或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或任何适用法规之资料),
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有关一件或以上事件:
(a)可能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可能对供股成功与否或供股股份「承购」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令继续进行供股属不宜、不智或不适当,
则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发生下列情况,则包销商有权透过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议:
(1)包销商知悉载於包销协议内之任何保证或承诺遭违反或任何责任或承诺没有获遵从;或
(2)包销商知悉发生任何特定事件。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敬请注意,股份已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星期四)起按除权方式买卖,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预期将於二零
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期
间买卖。有关买卖将於供股之若干条件尚未达成期间进行。凡於供股条件获全面达成当日止拟买卖股份及
�u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因此承担供股未必能成为无条件或不会落实进行之风险。
任何人士如对本身状况或将予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
每份申请必须随附一张独立开出之支票或银行本票。
所有缴款不获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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