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发布、刊发或分发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将违反任何司法权区之相关法律,则不得於该司法权区作出有关发布、刊发或分发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乃根据并为符合《新交所上市手册》、新加坡收购守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并购守则以及香港股份回购守则而编制,并不构成要约购买或游说要约出售或认购任何证券,或要约订立协议以进行任何该等事项,亦不会视作要约购买、出售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会於有关要约、邀请、销售、购买或认购於并无递交登记陈述或可获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豁免之情况下将为不合法之任何司法权区进行本公司证券之任何销售、购买或认购。
ChinaNewTownDevelopmentCo.Ltd.
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商业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278)
(新加坡股份代号:D4N.si)
(1) 股份自新交所除牌
(2) 於香港联交所之股份交易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法国巴黎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BNPParibas,透过其新加坡分行行事
本公司股份将於2017年2月17日上午九时正起自新交所除牌。
退市後仍持有股票之前CDP寄存人及前本公司注册股东可於2017年3月6日开始於香港联交所买卖股份。
兹提述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6年12月21日刊发之致股东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建议根据有条件现金退市要约以选择性股份回购方式自愿撤销於新交所之正式上市地位。除非本文另有界定,本公告内之词汇具该通函所赋予的含义。
撤销股份於新交所之上市资格
本公司股份将於2017年2月17日上午九时正起自新交所除牌。
於香港联交所之股份交易
未於要约回购最後时间前有效要约回购其股份之股东将於退市完成後继续持有其股份,并:
(a) 倘此等股东为前CDP寄存人,则股份将於2017年2月17日自CDP移除,并自动於
2017年2月17日从本公司股东名册过户至香港股东名册分册,彼等将会就其於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登记之股份收取股票(将於2017年3月3日派发)。本公司将承担上述过户费用;
(b) 倘此等股东为本公司注册股东,则股份将自动於2017年2月17日从本公司股东名册
过户至香港股东名册分册,彼等将会就其於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登记之股份收取新股票(将於2017年3月3日派发)。彼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股份之现有股票亦将於2017年2月17日自动注销。本公司将承担上述过户费用;及
(c) 倘此等股东为香港注册股东或经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安排而持有股份,其将一如退
市之前,仍为股东。
未 选择参 与选 择性股 份回 购要约 及已 有效呈 递地 址更新 表格 之前 CDP寄 存人及 前本 公司注册股东,将於退市完成後继续持有其股份,并将会就其自本公司股东名册过户至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登记之股份,以其地址更新表格中提供之香港地址收取新股票。
未於要约回购最後时间前有效要约回购其股份之前CDP寄存人及前本公司注册股东,只需透过提供相关服务之香港经纪或新加坡经纪於中央结算系统设立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或於指定之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设立股份账户,即能够於香港联交所自由买卖其股份,并且将其股份寄存於相关账户或另行透过股票经纪或银行进行买卖。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票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刘贺强
行政总裁
香港及新加坡,2017年2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刘贺强先生(行政总裁)、杨美玉女士、任晓威先生及施冰先
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魏维先生(主席)、左坤先生(副主席)、李耀民先生(副主席)及
解轸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颂国先生、江绍智先生、张浩先生及叶怡福先生。
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载於本公告之其他事实,其中遗漏将使本公告任何陈述具误导性。
董事(包括可能对本公告之编制作出详细监督之人士)已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本公告所述事实陈述及意见属公平准确,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并分别共同承担责任。
凡任何资料已被发表或自公开资料中获取,则董事之唯一责任只在於通过合理查询,确保该等资料已准确地摘录自该等资料来源,或(视乎情况而定)准确地反映或转载於本公告内。
(1) 股份自新交所除牌 (2) 於香港聯交所之股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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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城镇
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