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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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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滔积层板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8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建滔积层板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二期科技大道东12号
海滨大楼一座二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
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新建滔积层板╱Hallgain供应框架协议(定
义见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通函」)),
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并谨此授权本公
司任何董事进行、批准及处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或合宜
之行动及事宜。」
2. 「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新建滔积层板╱建滔化工材料购买框架
协议(定义见通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定义见通
函),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进行、批准及处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认
为属必要、适当或合宜之行动及事宜。」
3. 「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新建滔积层板╱建滔化工供应及服务框
架协议(定义见通函),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定义见
–1–
通函),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进行、批准及处理一切彼等就此酌情
认为属必要、适当或合宜之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建滔积层板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蔡建龙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香港科学园二期
科技大道东12号
海滨大楼一座二楼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於会上表决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
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就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於大会
就该等股份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
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内排
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国华先生、张国强先生、张国平先生、林家
宝先生、张家豪先生、刘敏先生及周培峰先生、非执行董事罗家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梁体超先生、叶澍堃先生、张鲁夫先生及刘炳章先生。
–2–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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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滔积层板
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