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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1141)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 「 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 收购
守则」)规则3.7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公告
( 「 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告知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本公告日期,(i)卖方与民生商银
及中国华融之间有关可能转让的磋商正在进行,尚未达成任何协议;(ii)本公
司与民生商银及中国华融之间有关可能认购的磋商正在进行,尚未达成任何协
议;及(iii)除该等公告所披露的谅解备忘录外,卖方尚未就可能转让与任何其他
人士订立任何正式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本公司尚未就可能认购与任何
其他人士订立任何正式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及每月按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刊发进一步公告,载列可
能转让及�u或可能认购的进展,直至公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要约的确定
意向或决定不根据收购守则作出要约为止。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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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证可能转让及�u或可能认购或本公告所述任何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
相关讨论未必一定会促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作出全面要约。股东及本公司
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月和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月和女士 (主席) 陈筠�嘞壬�
王海雄先生 (行政总裁) 萧芝荑先生
萧兆龄先生
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
致,并无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告的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构
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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