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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ELECTRICGROUPCOMPANYLIMITED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72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漕宝路509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B楼3楼兴园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b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b
1.1 交易双方;
1.2 交易标的;
1.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1.4 期间损益安排;
1.5 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及违约责任;
1.6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7 股份发行对像;
1.8 发行股份的方式及认购方式;
1.9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10 发行股份数量;
1.11 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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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1.13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14 决议有效期;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15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16 发行对像及认购方式;
1.17 发行价格;
1.18 发行数量;
1.19 募集资金用途;
1.20 锁定期安排;
1.2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及
1.22 决议有效期。
2. 考虑及批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b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3. 考虑及批准关於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b协议》的议案。
4. 考虑及批准关於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5.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与认购对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可能摊薄本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7. 考虑及批准关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公司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8.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b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2.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3.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b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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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b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5. 考虑及批准关於本次交易符合《关於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b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迪南
董事会主席
中国上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迪南先生及郑建华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健劲先生、朱克林先生及姚珉芳女士;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吕新荣博士、简迅鸣先生及褚君浩博士。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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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2. A股及H股持有人在投票方面当作相同类别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星期六)
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H股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H
股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名列H股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尚未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的本公司H股持有人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将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铺。
3.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各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股东。拟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的各股东请事先审阅关於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函。
4.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
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倘表格由股东的代表签署,则授权该代表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人证明。
5. H股持有人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或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6. 有意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H股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或之前将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
7. 预期股东特别大会为时不超过半天。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受委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食宿开支。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受委代表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 本公司董事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b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
案,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於本次交易的问询函後,本公司随即组织相关中介对问询函进行回覆。截至本通告日期,问询函中涉及的部份事项需要进一 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本公司A股股票尚未复牌交易,本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本次交易的後续工 作,若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本公司A股股票仍未复牌交易,则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存在延期召开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9. 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即将就股东特别大会而於二零一七年三
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刊发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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