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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 收購目標資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ARITRONIXINTERNATIONALLIMITED 精电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0) 关连交易 收购目标资产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租赁合同和相关合 同。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2017年2月20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精电(成都)(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与成都京东方订立收购合同,据此,精电(成都)同意收购,而成都京东方同意出售目标资产,代价为人民币60,143,596.00 元(相等於约 67,962,263.48港元),由精电(成都)於签署收购合同後30日内通过电汇支付成都京东方。 京东方(香港)(京东方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4.42%。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并因此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收购合同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收购合同、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项下的交易(统称为「合并 交易」)须合并计算。就《上市规则》第 14.07 条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而言,收购合同项下 的交易和合并交易分别高於 0.1%但低於 5%。因此,经合并计算,收购合同项下的交易和合 并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有关通 函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 14A 条之规定,收购合同、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须遵守年度审阅 及申报的规定。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事项 於2017年2月20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精电(成都)(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与成都京东方订立收购合同,据此,精电(成都)同意收购,而成都京东方同意出售目标资产,代价为人民币60,143,596.00元(相等於约67,962,263.48港元),由精电(成都)於签署收购合同後30日内通过电汇支付成都京东方。 收购合同之主要条款 日期 : 2017年2月20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买方 : 精电(成都) 卖方 : 成都京东方 目标资产 目标资产包括位於该物业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及其他辅助器具和设备。 代价及支付方式 该价格为人民币60,143,596.00元(相等於约67,962,263.48港元),经精电(成都)和成都京东方公平磋商後厘定,并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估值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本公司以2016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收购目标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0,143,596.00元(相等於约67,962,263.48港元),而目标资产於2016年11月30日的帐面值为人民币41,356,586.00元(相等於约46,732,942.18港元)。目标资产的原始收购成本为人民币54,769,962.00元(相等於约61,890,057.06港元)。由精电(成都)於签署收购合同後30日内通过电汇支付成都京东方。 完成 於2017年2月20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签署收购合同後交易完成。於完成後次日,订约双方对目标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并签署《设备移交确认函》,成都京东方应配合精电(成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3月22日之通函所载,京东方集团已建立薄膜电晶体液晶(「TFT」)模组生产设施,本集团拟利用京东方的制造资源,及可考虑收购该等设施,并配合市场趋势和机遇快速扩大其汽车TFT模组制造业务分部。认购事项完成後,於成都成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精电(成都),以拓展本集团之TFT业务分部。董事会已考虑本集团的业务需要,并认为本集团的经营及发展需要额外生产及办公空间,及位於成都京东方TFT模块生产设施之该物业适合扩建的需要。故此,本集团於2017年1月13日与成都京东方签署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为加强本集团TFT业务分部之业务运营,本集团向成都京东方收购目标资产。透过收购事项,本集团能够(i)节省识别TFT业务营运所使用各种适当设备之搜索成本;(ii)透过按单一交易而非与不同设备卖方订立多份采购协议之方式收购目标资产而简化采购程序;及(iii)节省目标资产之安装时间及成本以及节省生产线之设计及设置时间。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合同属精电(成都)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和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及收购合同之条款(包括代价)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执行董事姚项军先生(「姚先生」)及非执行董事董学先生(「董先生」)各自持有100,000股京东方A股。此外,姚先生为京东方之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联席首席运营官兼京东方智慧系统事业群首席执行官。姚先生现亦为京东方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和京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董先生为京东方副总裁兼显示器件事业群首席技术官。此外,执行董事苏宁先生(「苏先 生」)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方之子公司)应用产品事业部总经理。非执行董事杨晓萍女士(「杨女士」)为京东方副总裁兼财务副总监。杨女士亦为京东方之下属多家子公司董事或监事。非执行董事原烽先生(「原先生」)为京东方副总裁兼中国首席市场营销官。原先生亦为北京京东方营销有限公司(京东方之子公司)董事长,并担任京东方多家子公司之董事。 姚先生、董先生、苏先生、杨女士及原先生出席董事会会议,於董事会会议就批准收购合同以及代价不计入法定人数和放弃投票。除上述披露外,概无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於收购合同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需要放弃投票。 关连人士 京东方(香港)(京东方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4.42%。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并因此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收购合同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之含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合并交易须合并计算。就《上市规则》第14.07 条的若干适 用百分比率而言,收购合同项下的交易和合并交易分别高於0.1%但低於5%。因此,经合并计算,收购合同项下的交易和合并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有关通函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4A条之规定,收购合同、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须遵守年度审阅及申报的规定。 一般资料 本集团於1978年成立,并於1983年在中国自置厂房。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是汽车显示屏产品, 具备单色显示制造产能。股份於1991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自其注册成立以来,一直 结合科研、创新产品设计、弹性产品规格及高效制造於多种用途,包括汽车零部件、工业及消费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成套显示屏解决方案。除供应标准产品外,本集团亦提供定制 LCD显示屏及模板,贴合其客户的个别需求。 精电(成都)为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平面显示片、显示模块、触摸屏及其它电子产品;TFT-LCD、等离子显示幕、有机发光二极体(OLED)等平板显示屏和显示屏材料制造。 京东方创立於1993年 4 月,其已发行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京东方是半导体显示技 术、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其产品广泛应用於手机、平板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显示器、电视、车载显示屏、数字信息显示等各类显示领域。 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其主要业务是研发、技术、生产、销售各类中小尺寸TFT-LCD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企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根据收购合同收购目标资产 「收购合同」 指 精电(成都)与成都京东方就收购事项订立日期为2017年2月 20日之设备转让合同 「完成」 指 根据收购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完成收购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代价」 指 精电(成都)根据收购合同收购目标资产须支付予成都京东方之 代价人民币60,143,596.00元(相等於约67,962,263.48港元)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目标资产」 指 成都京东方持有之若干资产,其详情载於「目标资产」分节 「精电(成都)」 指 精电(成都)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於成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按本公告,除另有所指,汇兑率乃采用人民币1.00 元兑1.13 港元,及如适用,乃仅供表述, 并不构成任何表述代表任何款额按前述汇兑率或任何汇兑率已作兑换或可作兑换。 承董事会命 精电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姚项军 香港,2017年2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位董事组成,其中姚项军先生、高�e欣女士及苏宁先生为执行董事,杨晓萍女士、董学先生及原烽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冯育勤先生、朱贺华先生及侯自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29 首创钜大 0.19 68.42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764 永恒策略 0.06 37.21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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