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概不对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陈述、载列的任何报告或发表的任何意见的正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WILLAS-ARRAYELECTRONICS(HOLDINGS)LIMITED
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854)
(新加坡股份代号:BDR)
涉及联营公司的纠纷的更新
�C上诉及申请搁置执行清盘令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以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册主板规则第703条宣布。
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董事会
(「董事会」)提述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发布的关於香港法庭驳回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弘威电子有限公司(「弘威电子」)申请剔除东芝电子亚洲有限公司(「东芝亚洲」)针对弘威电子提起的与东芝亚洲声称弘威电子应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总额约为 15.3 佰万美元有关的清盘呈请(「清盘呈请」)的公告。此外,本公司提述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发布的关於香港高等法院颁令弘威电子须被清盘(「清盘令」)的公告。请参阅相关公告以了解更详细资料。
本公司已获弘威电子通知,弘威电子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交上诉通知书,寻求上诉及撤销清盘令。该上诉的聆讯日期尚有待确定。
本公司获弘威电子进一步通知,弘威电子已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寻求
(i)搁置与清盘令有关的所有程序,直至弘威电子针对清盘令的上诉获裁断或处理,或直至有进一步命令。该搁置执行申请之聆讯日期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及(ii)就法庭驳回弘威电子剔除清盘呈请申请,申请向上诉法庭上诉的许可。该许可申请的聆讯日期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如董事会从弘威电子处接获与清盘令及清盘呈请程序相关的重要进展,董事会将继续向股东提供必要的最新情况。
弘威电子是本公司的联营公司,成立於香港。本公司目前间接持有弘威电子已缴股本的49%股本权益。弘威电子剩余 51%股本权益由弘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弘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台湾注册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并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於弘威电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东芝亚洲对弘威电子提出的任何法律索偿(包括清盘令带来的结果)对本集团带来的最大潜在风险将局限於本集团持有的於弘威电子的股本权益。为免生疑问,本集团并未为弘威电子对东芝亚洲提供任何公司担保或弥偿。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请徵询独立专业或财务顾问意见。
承董事会命
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梁振华
香港/新加坡,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梁振华(主席)、郭灿璋(副主席)、
韩家振(董事总经理)及梁汉成;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JovenalR.Santiago、黄坤成
及姚宝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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