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6)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谨此提述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 司」)日 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及
二月十五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通 函(「该通函」),
内容有关关於新贷款协议、根据银行贷款协议提供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以及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
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关连借款人与银行已订立银行贷款
协议,据此,本集团已提供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以作为关连借款人之责任及负债
之抵押。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美林控股(作为贷款人)已订立新贷款协议。
有关新贷款协议、根据银行贷款协议提供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之主要条款,请参
阅该通函。
承董事会命
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晓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执行董事为林晓辉博士、苏娇华女士及林晓东先生,而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余亮晖先生、方吉鑫先生及李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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