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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ARE ECONOMYGROUP 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VitopGroupLimited天年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与VANTAGE订立
有关开发及设立网上共享单车之
框架协议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司与Vantage订立框架协议以
开发及推广共享单车。
框架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有关独家权、保密性、终止、通知及规管法律及司
法权之若干条文除外)。倘订约方进行建议合作事项实施计划,彼等将订立具法
律约束力之协议,载列合作事项之详细条款。
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任何交易将会落实。关於建议合作事项
之磋商未必一定会进行,而建议合作事项之条款尚待Vantage与本公司进一步磋
商。因此,框架协议未必一定会推动落实建议合作事项。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
於适当时候就建议合作事项另行作出公布。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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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 Vantage Ultimate Limited
合作事项: 本公司将主要负责与单车租赁卖方建立业务夥伴关系、推
广个人单车租赁供应商市场及共享单车设备的渠道开发,
而Vantage将主要负责开发移动应用程序、设立网上平台及
共享单车常规运营及维护。
共享单车旨在向其用户提供一站式网上平台,於同一移动
应用程序内定位距离最近可共享及租用的单车、确认交
易、作出电子支付及解锁单车。使用完毕後,用户可下车
锁上单车,供下一用户租赁使用。共享单车可吸引现有单
车租赁及共享提供者以及个人单车拥有人。个人单车拥有
人自共享单车购买锁具及定位追踪装置,使单车成为共享
单车。
独家权: 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於签署框架协议後有独家权於六个
月独家期内(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较长期间)就建
议合作事项与Vantage磋商。
Vantage不得及须促使其附属公司、董事、员工、代理人或
顾问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洽购者就出售目标股份或其任
何部分进行任何形式之接洽。上述所指之接洽包括但不限
於商谈、签署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及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之任何协议。
终止: 框架协议於签署後18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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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框架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包括但不限於独家权、尽职调
查、保密性及终止若干条文除外)。
进行建议合作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管理网上租赁及工厂至消费者平台、生产及买卖天年素系列产
品、食品及其他保健产品。
鉴於当前全球部分地区共享或租赁单车的蓬勃发展态势,Vantage计划推出「共享
单车」作为整合全球范围内单车共享及已有租赁服务之综合一站式移动网上平
台,从而使其用户於一个独立移动应用程序完成单车租赁交易,使个人单车拥有
人於同一网络内与企业提供商分享单车,扩大用户选择范围。
董事会认为共享单车理念与本集团采纳的「共享经济」策略理念一致,董事会对单
车共享及租赁市场之潜在发展抱持乐观态度。因此,董事会认为,由於建议合作
事项将与本集团於区域共享平台市场开发之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故其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VANTAGE之资料
Vantage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独立第三方。
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任何交易将会落实。关於建议合作事项之
磋商未必一定会进行,而建议合作事项之条款尚待Vantage与本公司进一步磋商。
因此,框架协议未必一定会推动落实建议合作事项。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
适当时候就建议合作事项另行作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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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前称Vitop Group Limited
(天年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1178);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框架协议」 指本公司与Vantage就建议合作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日订立之不具法律约束力框架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以及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建议合作事项」 指本公司与Vantage根据框架协议就开发及推广共享单
车进行之建议合作事项;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共享单车」 指 Vantage就推广单车共享及租赁服务将予开发及运作
之一站式网上平台;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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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age」 指 Vantage Ultimate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许志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许志峰先生、刘敏先生、周国华先生、
叶德贤先生及王靖安先生;非执行董事陈信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汝佳
先生、黄达仁先生及王旭博士。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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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VANTAGE訂立有關開發及設立網上共享單車之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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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年集团
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