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於美国或根据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未进行登记或获批准而於该等司法权区提呈发售、招揽或销售证券即属违法之情况下要约销售亦非招揽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本 公告所述之证券将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证券不可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惟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不受有关规定规限之交易除外。任何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均须根据可向本公司索取的发售章程进行,且该发售章程须载列有关本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详细资料以及财务报表。本公司并无计划在美国登记任何部分证券。
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二零二零年到期10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额外优先票据发行
(将与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发行之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
8.25厘之优先票据合并及构成单一系列)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有关原票据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已与买家就额外票据发行订立购买协议。
额外票据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
100,200,000美元,本公司计划将额外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於再融资现有债务,而额外票据发行之余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营运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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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票据已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本公司亦已就额外票据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取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表达的任何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额外票据在新交所获得原则上批准、纳入正式名单以及上市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本公司联属公司或额外票据之投资亮点。额外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有关原票据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已与买家就额外票据发行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购买协议之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 附属公司担保人;及
(c) 买家。
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额外票据,美林国际及摩根士丹利为联席全球协调人;美林国际、摩根士丹利、招商证券(香港)及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彼等亦为额外票据之买家。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每名买家(除招商证券(香港)外)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额外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无亦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额外票据将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仅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额外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或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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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票据之主要条款
额外票据之主要条款与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公告所载之原票据之条款相同,惟有关下列各项者除外:
本金额: 100,000,000美元
发售价: 额外票据本金额之101.918199%,加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
日(包括该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不包括该日)
之应计利息
结算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额外票据发行之理由
额外票据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
100,200,000美元,本公司计划将额外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於再融资现有债务,而额外票据发行之余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营运资金用途。
上市
原票据已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本公司亦已就额外票据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取得原则上批准。
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表达的任何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额外票据在新交所获得原则上批准、纳入正式名单以及上市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本公司联属公司或额外票据之投资亮点。
额外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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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额外票据」 指 本公司将予发行於二零二零年到期100,000,000美元票息8.25
厘优先票据,惟须受购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额外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发行额外票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招商证券(香港)」 指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额外票据
之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指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额外票据之联
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本公司」 指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买家」 指 美林国际、摩根士丹利、招商证券( 香港)及中信证券国际资
本市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美林国际」 指 MerrillLynchInternational,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额外票据之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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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 指 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
额外票据之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
理人之一
「原票据」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发行之本金总额为
250,000,000美元之於二零二零年到期票息8.25厘优先票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买家之间就额外票据发行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之协议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将就额外票据发行提供的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为额外票据提供担保之本公司若干现有非中国附属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美国证券法」 指 经修订之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
「%」 指 百分比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原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
邱萍女士;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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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到期10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額外優先票據發行 (將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發行之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 8.25厘之優先票據合併及構成單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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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