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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4)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C授出
本金额最多60,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於本公布「贷款协议」一节。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
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C授出本
金额最多60,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 仅供识别
―1―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放债人 : 港建,香港之持牌放债人
借款人 : 客户C
融资之本金额 : 最多60,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8.00%,须每季支付
逾期利率 : 自到期日起至悉数偿还为止,逾期总额(包括贷款之尚未偿还本
金额、利息及根据贷款协议项下须支付之其他金额)按年利率
8.00%计息。
抵押品 : 客户C将不会提供抵押品。
可动用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24个月。
倘(i)客户C并无於可动用期开始後90日(或客户C与港建可能
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数)内首次提取融资;或(ii)客户C已向
港建偿还贷款之所有本金额、应计利息及根据贷款协议项下之
所有其他尚未偿还金额後15日(或客户C与港建可能书面协定
之有关其他日数)内客户C尚未提取,融资将自动取消及不可供
提取。
最後还款日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之日起计24个月届满後当日。
还款 : 客户C须於最後还款日期一笔过悉数偿还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
额连同任何应计及未付利息。
―2―
提前还款 : 客户C可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向港建偿还贷款之全部或任
何部份尚未偿还本金额,惟(i)客户C须向港建发出不少於一
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注明提前还款金额及提前还款之日
期;及(ii)客户C须於提前还款日期向港建偿还提前偿还金额之
所有应计利息。
重借及提取 : 客户C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偿还之任何金额应可供重借及
提取,惟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超过60,000,000港元。
先决条件 : 贷款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之公布;
(b)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客户C於贷款协议内或就此
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正确,并与於及直至提取
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c)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贷款而发生)
潜在违约事件;及
(d) 港建已接获并信纳港建可能合理要求有关客户C之额外资
料及文件。
最後限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港建及客户C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
较後日期)。
―3―
融资资金
融资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客户C之资料
客户C为一名个别人士,彼为商人。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C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於贷款协议日期前过去12个月与客户C之财务资助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C(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内容有关
授出本金额1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先前贷款1」),自提取当日起计为期两年。於最
後还款日期前,客户C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已悉数提前偿还先前贷款1及所有应计利
息。因此,有关先前贷款1之贷款协议不再为有效及生效。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C(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内容有
关授出本金额最多2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循环贷款(「先前贷款2」),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
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於最後还款日期前,客户C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已悉数提前偿
还先前贷款2及所有应计利息。因此,有关先前贷款2之贷款协议已取消及不可供提取。
於贷款协议日期,客户C概无结欠港建之尚未偿还贷款。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转授电影发行权、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放债业务、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以及销售宝石。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之条文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於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4―
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放债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C授出融资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
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经港建与客户C公平磋商後协定。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
条款订立。鉴於贷款於贷款协议之年期期间内产生稳定利息收入,故董事认为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
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
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及用语於本公布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一间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以股份代号:764上市
「客户C」 指 一名个别人士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 指 港建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C提供之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仅供识别
―5―
「港建」 指 港建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港建垫付最多60,000,000港元之本金额,受限於及根据贷款协
议之条款及条件或其任何部份作出及现时尚未偿还者
「贷款协议」 指 港建(作 为放债人 )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就授出融资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ternityInvestment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李雄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李雄伟先生、张国伟先生、陈健华先生及张国�煜壬�;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尹成志先生、吴向仁先生及黄德铨先生。
* 仅供识别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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