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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財務資助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4)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C授出 本金额最多60,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於本公布「贷款协议」一节。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 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 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C授出本 金额最多60,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 仅供识别 ―1―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放债人 : 港建,香港之持牌放债人 借款人 : 客户C 融资之本金额 : 最多60,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8.00%,须每季支付 逾期利率 : 自到期日起至悉数偿还为止,逾期总额(包括贷款之尚未偿还本 金额、利息及根据贷款协议项下须支付之其他金额)按年利率 8.00%计息。 抵押品 : 客户C将不会提供抵押品。 可动用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24个月。 倘(i)客户C并无於可动用期开始後90日(或客户C与港建可能 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数)内首次提取融资;或(ii)客户C已向 港建偿还贷款之所有本金额、应计利息及根据贷款协议项下之 所有其他尚未偿还金额後15日(或客户C与港建可能书面协定 之有关其他日数)内客户C尚未提取,融资将自动取消及不可供 提取。 最後还款日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之日起计24个月届满後当日。 还款 : 客户C须於最後还款日期一笔过悉数偿还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 额连同任何应计及未付利息。 ―2― 提前还款 : 客户C可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向港建偿还贷款之全部或任 何部份尚未偿还本金额,惟(i)客户C须向港建发出不少於一 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注明提前还款金额及提前还款之日 期;及(ii)客户C须於提前还款日期向港建偿还提前偿还金额之 所有应计利息。 重借及提取 : 客户C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偿还之任何金额应可供重借及 提取,惟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超过60,000,000港元。 先决条件 : 贷款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之公布; (b)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客户C於贷款协议内或就此 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正确,并与於及直至提取 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c)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贷款而发生) 潜在违约事件;及 (d) 港建已接获并信纳港建可能合理要求有关客户C之额外资 料及文件。 最後限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港建及客户C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 较後日期)。 ―3― 融资资金 融资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客户C之资料 客户C为一名个别人士,彼为商人。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C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於贷款协议日期前过去12个月与客户C之财务资助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C(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内容有关 授出本金额10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先前贷款1」),自提取当日起计为期两年。於最 後还款日期前,客户C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已悉数提前偿还先前贷款1及所有应计利 息。因此,有关先前贷款1之贷款协议不再为有效及生效。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C(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内容有 关授出本金额最多2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循环贷款(「先前贷款2」),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 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於最後还款日期前,客户C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已悉数提前偿 还先前贷款2及所有应计利息。因此,有关先前贷款2之贷款协议已取消及不可供提取。 於贷款协议日期,客户C概无结欠港建之尚未偿还贷款。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转授电影发行权、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放债业务、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以及销售宝石。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之条文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於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4― 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放债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C授出融资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 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经港建与客户C公平磋商後协定。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 条款订立。鉴於贷款於贷款协议之年期期间内产生稳定利息收入,故董事认为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 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 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及用语於本公布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一间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以股份代号:764上市 「客户C」 指 一名个别人士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 指 港建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C提供之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仅供识别 ―5― 「港建」 指 港建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港建垫付最多60,000,000港元之本金额,受限於及根据贷款协 议之条款及条件或其任何部份作出及现时尚未偿还者 「贷款协议」 指 港建(作 为放债人 )与 客户C(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就授出融资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ternityInvestment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李雄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李雄伟先生、张国伟先生、陈健华先生及张国�煜壬�;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尹成志先生、吴向仁先生及黄德铨先生。 * 仅供识别 ―6―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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