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40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按本决议案下文(a)段所载方式合并
(「股份合并」)的本公司普通股上市及买卖後:
(a) 自紧随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或上述条件达成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後第一个联交所交
易日起,将本公司股本中每八(8)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04港元之股份(各为一股「合并股份」),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将在所有方面具有同等地位,并具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所载有关股份的权利、特权并受限於当中所载有关股份的限制;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作出其认为对落实股份合并属必要、适当或权宜的所有行动及
事宜,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印章(如适用)。」
承董事会命
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署理主席
KitchellOsmanBin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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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如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代表或
(如股东为公司)一名获正式授权的公司代表代其出席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供股东特别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其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寄存於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如任何股份存在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该
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拥有权利者),但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排名首位并表决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的联名持有人表决将获接纳,而不考虑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就此而言,排名顺序将基於联名持有人的姓名就联名持股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的次序而定。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KitchellOsmanBin先生(署理主席) 周志华先生
王溢辉先生 邝启成博士
�肫樾宜鞠壬� 缪希先生
蔡家�e女士 杜东尼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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