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关於筹划重大事项的
内幕消息公告
本公告乃由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第13.10B条以及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
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二零一七年一
月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二零一七年
二月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为购买
若干标的资产而可能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本
公司控股股东)发行A股股份(「可能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
用词汇与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东方电气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41.72%的投票
权。根据可能交易的初步安排,本公司拟收购中国东方电气持有的若干
标的资产,代价将由本公司发行A股予以结算。倘可能交易进行并最终
完成,则可能导致中国东方电气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的额外投票
权增加2%以上(参考截至可能交易完成日期止12个月期间内所持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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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因此,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第26条规则,中国
东方电气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就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彼等已拥有或同
意收购者除外)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除非该责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基於收购守则第26条规
则附注1豁免的条款授出豁免(「清洗豁免」)。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仍在就中国东方电气持有的
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倘标的资产的尽职调
查、审计及评估结果未能符合本公司预期,可能交易将有可能不会进行。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中国东方电气仍在就可能交易进行协商,尚未
签订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收到中国东方电
气的书面通知,表示将向执行人员申请清洗豁免,倘执行人员未授出清
洗豁免,则可能交易不会进行。本公司将适时发出进一步公告。
可能交易的主要条款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可能交易涉及不确定因素,且
可能无法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龚丹
公司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成都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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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董事: 邹磊、张晓仑、黄伟、朱元巢及张继烈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章武、谷大可及徐海和
董事愿就本公告载述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深知,本公告所表达意见乃经适当且审慎
的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存
在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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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籌劃重大事項的內幕消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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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