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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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Nuoqi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53)
(1)建议委任董事;
(2)建议监事变更;
(3)建议罢免董事;及
(4)建议修订细则
谨此提述(i)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昊天」)、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昊天投资(中国 )有限公司(「昊天中国」)及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昊天商贸」)联合
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 )本 集 团事务之最新消息(「八月份公
告」);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每月最新消息公告及当中所提
述之公告(「该等每月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 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每月公告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建议委任董事
诚如综合文件所载,昊天中国及昊天商贸(「要约人」)拟提名高书方先生(「高先
生」)、薛汉荣先生(「薛先生」)及张爱平先生(「张先生」)为执行董事,将自不早於根
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收购守则」)规 则26.4准 许之有关日期之日期起生 效。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4,除非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同意,否则於综合文
件获刊发前,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士之代名人概不可获委任为董事。综合文件已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寄发予股 东。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须 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委任董 事。董事会建
议於本公司之应届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 特别大会」)上 委 任高先生、薛 先生及张先生
为执行董 事,以及委任陈铭�鱿� 生(「陈先生」)、李 智华先生(「李 先生」)、麦 耀棠先
生(「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统称「建议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生效。
委任各建议董事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後,方可作实。高 先 生、薛先生及张
先生各自之履历已载入综合文件内,并将连同陈先生、李先生及麦先生各自之履历载
入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建议监事变更
根据细则,(i)本 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委任本公司监事(「监 事」);及(ii)监事之
任期为三 年。董 事会宣布,顾 涛女 士、叶 永观先生及郭卓君女士拟辞任监事以投放更
多时间於彼等各自之个人事务,而王智宇女士(「王女士」)及张宏乐先生(「张先生」)
(将由本集团雇员提名的一名雇员代表监事除外)将获委任为第四节监事会之监 事,
自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生效。王 女士及张先生各自之委任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批准後,方可作实。王女士及张先生各自之履历会载入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之
通函 内。
建议罢免董事
诚如八月份公告及该等每月公告所披露,丁辉先生已停止担任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
之董事或法人代表,尽管丁辉先生仍为执行董事,惟彼不再拥有任何授权代表本公司
及�u或本公司附属公司行事或签立文件或约束本公司及�u或本公司附属公 司。
董事会谨此建议罢免丁辉先生之执行董事职务。根据细则,本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以
考虑罢免董事。董 事会谨此建议於应届股东特别大会上罢免丁辉先生之执行董事职
务。罢免丁辉先生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後,方可作实。
建议修订细则
董事会建议修订细则以反映(其中包括 )因 完 成 昊天中国重组协议而令致股权架构产
生之变动及上文所建议本公司之董事会组成变动。根据细则,本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
以考虑修订细则。因此,建议修订细则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後生效。
一般事项
一份载 有(其中包括 )建议委任董事、建议监事变更、建 议罢免董事及建议修订细则
之进一步详情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
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 公司股份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二十五分起於联
交所暂停买卖,并 将继续暂停买卖以待本公司进一步刊发资 料。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 请审慎行 事。
承董事会命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全懿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丁辉、丁灿阳及陈全懿;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韩惠源及丁丽
霞。
全体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 全 部 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本 公告内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
致,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 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存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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