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SHARE ECONOMY GROUP LIMITED
( 共 享 经 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代 号 : 1178 )
公 布
建 议 修 订 细 则
本 公 布 乃 由 共 享 经 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 」 ) 第 13.51 (1) 条 作 出 。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 」 ) 会 ( 「 董 事 会 」 ) 建 议 修 订 其 章程 细 则 ( 「 细 则 」 ), 藉 以 明 确 拟 定
委 任 联 席 主 席 。
董 事 会 相 信 , 建 议 修 订 细 则 ( 「 建 议 修 订 」 ) 符 合 本 公 司及 本 公 司 股 东 ( 「 股 东 」 ) 整 体
利 益 。
建 议 修 订 之 详 情 如 下 :
1. 细 则 第 63 条 :
原 文 为 :
「 本 公 司 主 席 须 出 任主 席 主 持 各 届 股 东 大 会 。 倘 於 任 何 大 会 上 , 主 席 於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後 十 五 (15) 分 钟 内 未 能 出 席 或 不 愿 担 任 主 席 , 则 在 场 董 事 须 推 举
其 中一 位 出 任 , 或 倘 只 有 一 位 董 事 出 席 , 则 其 须 出 任主 席 ( 如 其 愿 意 出 任 ) 。
倘 概 无 董 事 出 席 或 出 席 董 事 概 不 愿 主 持 , 或 倘 获 选 主 席 须 退 任 , 则 亲 自 或 ( 如
股 东 为 公 司 )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或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且 有 权 投 票 之 股 东 须 推 举 其 中一
位 出 任主 席 。」
* 仅 供 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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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修 订 为 :
「 董 事 会 主 席 ( 或 如 有 超 过 一 位 主 席 , 则 由 彼 等 协 定 之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或 如 未
达 成 有 关 协 定 , 则 由 所 有 在 场 董 事 选 择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须 出 任主 席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倘 於 任 何 大 会 上 , 主 席 於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後 十 五 (15) 分 钟 内 未 能 出 席
或 不 愿 担 任主 席 , 则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 或 如 有 超 过 一 位 副 主 席 , 则 由 彼 等 协 定 之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或 如 未 达 成 有 关 协 定 , 则 由 所 有 在 场 董 事 选 择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须 出 任主 席 。 倘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未 能 出 席 或 不 愿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 则 在 场 董 事 须
推 举 其 中 一 位 出 任 , 或 倘 只 有 一 位 董 事 出 席 , 则 其 须 出 任 主 席 ( 如 其 愿 意 出
任 ) 。 倘 概 无 董 事 出 席 或 出 席 董 事 概 不 愿 主 持 , 或 倘 获 选 主 席 须 退 任 , 则 亲 自
或 ( 如 股 东 为 公 司 )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或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且 有 权 投 票 之 股 东 须 推 举
其 中一 位 出 任 大 会 主 席 。」
2. 细 则 第 115 条 :
原 文 为 :
「 董 事 会 可 於 其 会 议 上 选 任一 位 主 席 及 一 位 或 多 位 副 主 席 , 并 厘 定 其 各 自 之任
期 。 如 无 选 任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或 如 於 任 何 会 议 上主 席 或 任 何 副 主 席 均 未 能 於
会 议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後 五 (5) 分 钟 内出 席 , 则 在 场 董 事 可 选 择 其 中一人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
建 议 修 订 为 :
「 董 事 会 可 选 任 董 事 会 一 位 或 多 位 主 席 及 一 位 或 多 位 副 主 席 , 并 厘 定 其 各 自 之
任 期 。 如 无 选 任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或 如 於 任 何 董 事 会会 议 上 , 主 席 於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後 五 (5) 分 钟 内 未 能 出 席 或 不 愿 担 任 有 关 大 会 主 席 , 则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 或 如 有 超 过 一 位 副 主 席 , 则 由 彼 等 协 定 之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或 如 未 达 成 有 关 协
定 , 则 由 所 有 在 场 董 事 选 择 其 中任 何 一 位 ) 须 出 任主 席 。 倘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未 能
於 董 事 会会 议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後 五 (5) 分 钟 内出 席 或 不 愿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 则 在 场
董 事 可 选 择 其 中一人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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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细 则 第 124 (1) 条 :
原 文 为 :
「 本 公 司 之 高 级 人 员 包 括 主 席 、 董 事 及 秘 书 以 及 董 事 会 不 时 决 定 之 其 他 高 级 人
员 ( 可 以 是 或 不 是 董 事 ), 以上 所 有 人 士 就 法 例 及 细 则 而 言 被 视 为 高 级 人 员 。」
建 议 修 订 为 :
「 本 公 司 之 高 级 人 员 包 括 最 少 一 位 主 席 、 董 事 及 秘 书 以 及 董 事 会 不 时 决 定 之 其
他 高 级 人 员 ( 可 以 是 或 不 是 董 事 ), 以上 所 有 人 士 就 法 例 及 细 则 而 言 被 视 为 高
级 人 员 。」
4. 细 则 第 124 (2) 条 :
原 文 为 :
「 各 董 事 须 於 每 次 董 事 委 任 或 选 举 後 尽 快 在 各 董 事 中 选 任 一 位 主 席 , 如 超 过
一 ( 1 ) 位 董 事 获 提 名 此 职 位 , 则 有 关 此 职 位 之 选 举 将 按 董 事 决 定 之 方 式 进
行 。」
建 议 修 订 为 :
「 各 董 事 须 於 每 次 董 事 委 任 或 选 举 後 尽 快 在 各 董 事 中 选 任 一 位 主 席 , 如 超 过
一 ( 1 ) 位 董 事 获 提 名 此 职 位 , 则 董 事 可 按 董 事 决 定 之 方 式 选 任 超 过 一 位 主
席 。」
建 议 修 订 须 待 股 东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 以 特 别 决 议 案 之 方 式
批 准 後 , 方 可 作 实 。 载 有 ( 其 中 包 括 ) 建 议 修 订 之 详 情 连 同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之 通
函 将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之 规 定 在 实 际 可 行 情 况 下 尽 快 寄 发 予 股 东 。
承 董 事 会 命
共 享 经 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许 志 峰
香 港 , 二 零 一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 , 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许 志 峰 先 生 、 刘 敏 先 生 、 周 国 华 先 生 、
叶 德 贤 先 生 及 王 靖 安 先 生 ; 非 执 行 董 事 陈 信 义 先 生 ; 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苏 汝 佳
先 生 、 黄 达 仁 先 生 及 王 旭 博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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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年集团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