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Minsheng Financial Ho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5)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定期贷款
融资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民财富控股
有限公司(作为贷方)、借方与香港华信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
提供本金额最高为468,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9厘计息,为期十一个
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订明有关提供定期贷款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
但少於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定期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
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有关定期贷款之总额的资产比例超过8%,故
定期贷款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之一般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15条
须予披露有关定期贷款之资料披露於本公告内。
融资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融资协议之订约方
(a)贷方;
(b)借方;及
�C 1�C
(c)香港华信
定期贷款金额
定期贷款之本金额最高为468,000,000港元。
年期
定期贷款之年期将为垫款日期起计十一个月。
安排费用
借方须於垫款日期向贷方支付安排费用9,360,000港元,自垫款金额中扣除。
利率
定期贷款按年利率9厘计息,须於每季支付。自垫款日期起计首季度之利息须於
垫款日期支付,自垫款金额中扣除。
资金来源
定期贷款将以本集团可用内部资源拨付。
转让权
倘(其中包括)任何公司担保因与(i)中国实体就境外债务提供境内担保或(ii)中国
外汇管制有关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或惯例发生任何改变而不可执行,贷方有权
以事先通知要求香港华信接受转让或让渡贷方於融资协议项下之权利及责任。贷
方行使有关转让权後,香港华信将於建议转让或让渡日期向贷方支付未偿还垫款
本金额、所有应计之未付利息及融资协议项下其他应付但未付之款项。
担保抵押
定期贷款将由以下各项担保或抵押:
(a)公司担保
(b)就於借方的若干股权所涉及股份设立的质押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公司担保之担保人、香港
华信及借方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之第三方。
�C 2�C
还款
借方须於到期日悉数偿还定期贷款,连同所有据此应计之未付利息及融资协议项
下任何其他应付但未付之款项。
提前还款
借方可向贷方发出事先通知於到期日之前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提前偿还全部或部
分定期贷款。
倘於垫款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偿还部分或全部定期贷款,借方须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2,430,000港元。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自一九七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於联交所上市。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包括投
资控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顾问服务、融资服务、保险代理服务、证券谘询及
证券经纪服务。
有关借方及香港华信之资料
借方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香港华信为一家於
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及化工品贸易业务。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融资协议之条款由订约各方经参考现行市场利率及惯例後公平磋商厘定。
定期贷款将为本公司带来利息收入。董事认为提供定期贷款将为本集团带来合理
收入及利息回报。董事认为定期贷款之条款乃建基於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
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订明有关提供定期贷款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
少於25%,故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定期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
予披露交易。
�C 3�C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有关定期贷款之总额的资产比例超过8%,故定
期贷款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之一般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15条须予
披露有关定期贷款之资料披露於本公告内。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垫款」 指 根据融资协议已借出或将借出之垫款本金额或根
据融资协议不时未偿还垫款之本金额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方」 指 中华能源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公司担保」 指 (i)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及(ii)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各自以贷方为
受益人及以贷方信纳之形式出具之受中国法律规
管之担保
「垫款日期」 指 借出垫款当日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协议」 指 贷方、借方与香港华信就定期贷款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之融资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4�C
「香港华信」 指 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
「贷方」 指 中民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到期日」 指 垫款日期起计满十一个月当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定期贷款」 指 融资协议项下本金额最高为468,000,000港元之定期
贷款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怀珍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1)执行董事:陈国钢先生、刘天凛先生、王�孪�
生、倪新光先生及封晓瑛女士;(2)非执行董事:李怀珍先生;及(3)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志宏先生、白泰德先生及吕巍先生。
�C 5�C
中国民生金融
00245
中国民生金融行情
中国民生金融(00245)公告
中国民生金融(00245)回购
中国民生金融(00245)评级
中国民生金融(00245)沽空记录
中国民生金融(00245)机构持仓
<上一篇 更改公司名稱及更改股份簡稱
下一篇> 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定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