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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由COAMI ABS NO.1 LIMITED持有之 30,000,000美元可換股債券之若干條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修订由 COAMIABSNO.1LIMITED持有之 30,000,000美元可换股债券之若干条款 修订可换股债券之条款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订立修订契据,内容有关建议修订,据此,本公司将拥有提早赎回可换股债券之权利。可换股债券之所有其他条款均维持不变。 於本公告日期,可换股债券之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30,000,000美元。本公司有意於紧随建议修订生效後赎回可换股债券。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换股债券於发行後之任何条款修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根据有关可换股债券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之修改除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C1�C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就建议修订及授出特别授权寻求股东批准。本公司将向联交 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可换股债券(经补充契据修订)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一般资料 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修订契据及建议修订之进一步详情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发行可换股债券。於本公告日期,可换股债券之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为30,000,000美元。 修订可换股债券之条款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订立修订契据,内容有关建议修订,据此,本公司将拥有提早赎回可换股债券之权利,其详情载列如下: 以於相关时间前未获转换为股份或并非根据相关债券文据转换所涉及者为限,本公司将有权於自补充契据生效日期起至可换股债券之到期日前第五个营业日止期间任何时间於根据债券文据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赎回通知」)後,赎回可换股债券之全部或部分尚未偿还本金额,价格相等於下文所载第(a)至(c)项之总和: (a) 建议将予赎回之可换股债券之部分本金额面值之100%; (b) 截至赎回通知列明之赎回日期(不包括该日)之所有应计利息;及 �C2�C (c) 赎回溢价,其总额将按以下公式厘定: Px(20%xN/T) 其中: P指将予赎回之可换股债券本金额; N指自发行日期起计至债券持有人收取全部赎回价格当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之日数(假 设完整全年之日数为365日);及 T指三(3)个完整全年之日数。 先决条件 建议修订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联交所批准建议修订; (b)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建议修订; (c) 债券持有人(作为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准补充契据;及 (d) 债券持有人之董事会批准债券持有人履行修订契据及特别决议案,且就此完成一切必要 内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将於先决条件获达成後三个营业日内签立补充契据,以令建议修订生效。 除上文披露者外,可换股债券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订立修订契据之理由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站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 �C3�C 本公司认为,订立修订契据将允许本公司可於可换股债券之到期日前赎回可换股债券,并可更灵活管理其资本架构,且於提早赎回可换股债券後,本公司之财务成本将会降低,从而加强本公司之财务状况,并提高本公司之市场竞争力。 本公司有意於紧随建议修订生效後赎回可换股债券。本公司拟将近期发行二零二零年到期之美元优先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提早赎回。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修订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本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经公平磋商後厘定之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修订契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已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换股债券於发行後之任何条款修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根据有关可换股债券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之修改除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就建议修订及授出特别授权寻求股东批准。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可换股债券(经补充契据修订)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转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一般资料 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修订契据及建议修订之进一步详情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C4�C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修订契据」 指 本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 修订契据,内容有关建议修订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之日子,惟(i)星期六或星期日; 或(ii)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之任何时间於香港悬挂8号 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日子除外 「债券持有人」 指 COAMIABSNO.1LIMITED,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转换股份」 指 於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转换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 「可换股债券」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一般授权向GoldenExpress CapitalLtd.发行之本金额30,000,000美元之三年期7.5厘有抵押可换 股债券,其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根据债券文据所载之条款 及条件获转让予债券持有人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5�C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建议修订」 指 建议根据修订契据之条款修订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建议 修订;以及授出特别授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0.10元之股份,而( 如适用)该词汇亦包括 因该等股份之任何拆细、合并或重新分类而产生之本公司任何类 别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特别授权」 指 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根据可换股债券之条款(经补充契据修 订)配发及发行转换股份寻求之特别授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契据」 指 本公司根据修订契据之条款将予签立以令建议修订生效之补充 契据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原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 邱萍女士;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C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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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96 毅德国际 0.37 314.77
00989 广泽地产 0.09 126.1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211 大健康国际 0.07 42.5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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