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IPPOLIMITED LIPPOCHINARESOURCES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股份代号:156)
更新联合公布
本公布乃力宝有限公司(「力宝」)及力宝华润有限公司(「力宝华润」,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力宝华润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力宝及力宝华润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该等公布」)作出之联合公布。除本文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董事会(「董事会」)谨向彼等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更新 CS
Mining正在进行之破产程序之进一步发展情况。董事会获告知,CSMining已於二零一
七年二月十七日(美国时间)入禀美国破产法院提出数个针对其若干债权人(其中包括力宝华润之全资附属公司 WaterlooStreetLimited(「Waterloo」))之诉讼。Waterloo就CSMining欠负之贷款对CSMining提出申索,有关贷款乃以CSMining之若干资产作抵押(「Waterloo 贷款」)。在诉讼中,CSMining就 Waterloo贷款作出多项对Waterloo提出诉讼之理由,要求:(i)按衡平法的居次原则将Waterloo贷款排序较次;(ii)对Waterloo贷款收取附加费用;(iii)将Waterloo贷款的性质重新定为权益;(iv)寻求确认判决,宣告其中一部分之 Waterloo贷款为不允许之未到期利息;(v)不承认全部或一部分之Waterloo贷款;及(vi)将不下调根据Waterloo贷款所欠款项之利率列作违约事项。Waterloo经谘询其律师後认为诉讼所载之各项指称均缺乏充分理据,并拟就诉讼作出相应答辩。相关地,Waterloo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美国时间)在CSMining破产案中就Waterloo贷款提交申索证明文件。
力宝华润集团於CSMining之投资现时之账面值约为58,000,000港元。力宝及力宝华润可
能须就其於CSMining之投资作出进一步拨备,惟视乎任何重大事项(包括法律程序及
销售程序)之结果而定。
上述资料乃根据力宝及力宝华润现有资料,并非根据力宝或力宝华润之核数师已审核或审阅之任何数字或资料。
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力宝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力宝之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及共同经营企业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酒店营运、食品业务、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矿产勘探及开采、基金管理、包销、企业融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财务投资、放款、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力宝华润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力宝华润之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及共同经营企业之主要业务包括投资控股、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食品业务、物业管理、矿产勘探及开采、证券投资、财务投资及放款。
力宝及力宝华润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订明之任何适用规定,而力宝及力宝华润将於需要时就CSMining之任何重大发展作出进一步公布。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力宝有限公司 力宝华润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 行政总裁
李联炜 李联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董事会成员如下:
力宝 力宝华润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
李棕博士(主席) 李棕博士(主席)
李联炜先生 李联炜先生(行政总裁)
(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 李小龙先生
非执行董事�U 非执行董事�U
李泽培先生 陈念良先生
陈念良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英杰先生 梁英杰先生
徐景辉先生 徐景辉先生
容夏谷先生 容夏谷先生
更新聯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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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宝华润
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