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
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
本职权范围於2012年2月27日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决议案通过批准及采纳,
并由2012年3月1日起生效,最後修订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
1. 组织
1.1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成为董事会属
下的委员会。
1.2 委员会的下述职权范围由董事会厘定及审批,董事会并可随时修订。
2. 成员
2.1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当中须以独
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2.2 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董事
会委任。在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其余出席的成员须互选一位成员主持会议。
2.3 只有委员会成员方有权於委员会会议上出席及投票,惟在适当情况下及於适
当时,其他个别人士,例如本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及外聘顾问,均可应邀於任何会议上全程列席或列席部份会议。
3. 秘书
3.1 委员会主席可不时委任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的人士出任委员会的秘书
(「秘书」)。除非委员会主席另有决定,否则秘书须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出任。
3.2 秘书应备存完整会议纪录,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
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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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3.3 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
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4. 会议
4.1 委员会应按需要时举行会议。
4.2 处理事务所需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正式召开而拥有足够法定人数的委员
会会议有权行使所有或任何归於委员会或可由委员会行使的权限、权力及酌情权。
4.3 委员会任何成员或秘书均可召开委员会会议。
4.4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出席会议之人士,可透过会议电话或能让所有与会人
士互相聆听的类似通讯设备,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4.5 委员会会议及会议程序须受本公司公司细则所载有关规管董事会会议及会议
程序的条文(以适用的条文为限)规管。由全体委员会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其效力与效用与在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上通过者相同。任何该等决议案可载於一份单一文件或由多份同类型文件组成。就该等规例而言,「书面」及「签署」包括透过电传、传真、越洋电报及电报方式作出的批准。
5. 职务、权力及职能
5.1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
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5.2 委员会的职务如下: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成员多元化,考虑因素包括但不
限於性别、年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专业经验、履
行董事责任可付出的时间及�u 或服务年期;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
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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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e) 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
建议以供董事会审批;检讨董事会就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制
定之可计量目标;以及监察达致该等目标之进度。
6. 提名程序
委任新董事(作为新增董事或填补所出现的临时空缺)乃经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後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用於考虑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的标准,应视乎候选人是否能对董事会作出贡献,使董事会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尤其是下文所载各项:
(a) 参与董事会会议为策略、政策、表现、职责、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
项作出独立判断;
(b) 於发生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领导作用;
(c) 服务於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如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及其他相关董事
会辖下之委员会(如获邀请);
(d) 为董事会引入一系列营商及财务经验,透过出席及参与董事会/委员会会议,
而使他或她所服务的董事会及任何委员会受惠於其技能、专长、各种背景及资格;
(e) 监察本公司在达致议定之企业宗旨及目标方面的表现及监督相关表现的申报
情况;
(f) 确保彼所服务的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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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遵守董事会不时订定,或本公司宪章文件不时所载,或法例或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订立的任何规定、指示及规例(如适用)。
如建议委任候选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须根据(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3.13条(经
联交所可能不时作出修订)所载的因素评估其独立性。 如适用,则亦须评估该候
选人的学历、资格及经验等整体情况,以考虑彼是否具备合适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 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即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格或专长)以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报告职责
7.1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
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7.2 委员会须就其职权范围内任何需要作出行动或改善的部份,向董事会提出其
认为合适的建议。
7.3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若其未克出席,另一名委员会成
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该人士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
7.4 倘董事会提呈一项决议案於股东大会上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须
於有关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内载明委员会认为该候选人应获推选及委员会认为该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的理由。
8. 刊发本职权范围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将刊发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
(此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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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