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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的交易及關連交易 — 貸款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PACRESOURCES LIMITED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04) 须予披露的交易 及 关连交易 贷款交易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 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 同意(其中包括)按当中所载条款及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 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订立之交易 须被视为本公司之交易。由於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故交易构成本 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C1�C 於本公告日期,庄女士为中国附属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董事, 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庄女士实质拥有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的45.53%权 益。因此,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均为庄女士的联系人,因而为上市规则第14A章 所定义的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交易构成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交易。然而,由於(i)交易按一般商业条 款或更佳条款进行;(ii)董事会已批准交易;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交易 条款乃公平合理,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之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 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 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 (其中包括)按当中所载条款及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1) 贷款人,作为贷款协议之贷款人; (2) 借款人,作为贷款协议之借款人;及 (3) 担保人,作为贷款协议之担保人。 �C2�C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贷款金额: 225,000,000港元(或225,000,000港元之等值外币)(由贷款协议日 期起一个月内分一次或多次提取) 期限: 自贷款首次提取日期起计12个月 用途: 借款人须应用及使用贷款作为减少借款人集团的借款 利率: 每年6厘 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交易属於本集团金融服务活动一部份,本集团藉此可加强善用其若干资金,为本 集团争取更可观回报。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经贷款人与借款人按公 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当中已计及类似交易的现行市场常规。 监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於本 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而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并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及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 为一间具规模的投资基金及商品贸易公司,并於天然资源公司拥有策略性权益, 其主要业务包括专注於金属、采矿及能源的主要策略投资、资源投资以及商品贸 易业务,以及金融资产投资。 �C3�C 有关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贷款人 贷款人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贷款人之主要业务为库务管理。 借款人 借款人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之 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担保人 担保人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借 款人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担保人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及透过其附属 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及营运医疗及医院业务、护老业务、买卖医疗设备及相关用 品、物业投资及开发、证券买卖及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及策略投资。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 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订立之交易须被 视为本公司之交易。由於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故交易构成本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 �C4�C 於本公告日期,庄女士为中国附属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董事,因 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庄女士实质拥有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的45.53%权益。因 此,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均为庄女士的联系人,因而为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 的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交易构成 本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交易。然而,由於(i)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 款进行;(ii)董事会已批准交易;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交易条款乃公平合 理,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 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於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或须要就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人」 指统恒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庄女士之联系人及贷款 协议之借款人; 「借款人集团」 指担保人及其附属公司(包括借款人); 「本公司」 指亚太资源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04);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C5�C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医疗网络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383),为庄女士之联系人及贷款协议之担保人;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人」 指 FortuneArm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为 贷款协议之贷款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所载条款及在其所载条件之 规限下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225,000,000港元(或贷 款人接纳及同意之225,000,000港元等值外币)之贷 款; 「贷款协议」 指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 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庄女士」 指庄舜而女士,中国附属公司的董事; 「百分比率」 指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用於厘定交易分类之百分 比率;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台湾、 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C6�C 「中国附属公司」 指亚太资源(青岛)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 指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AndrewFerguson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BrettRobertSmith先生(副主席)及AndrewFerguson先生(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ArthurGeorgeDew先生(主席()王大钧先生为其替任董事)、李成辉先生及苏国豪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永权博士、郑铸辉先生及RobertMoyseWillcocks先生 *仅供识别 �C7�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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