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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ord New Energy 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182)
有关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之潜在挂牌之更新
设计公司之可能分拆及其股份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潜在挂牌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联交所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可能分拆。
不向股东提供保证配额
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上市发行人须充分考虑现有股东之权益,向彼等
提供该分拆实体之股份的保证配额,不论以实物分派分拆实体现有股份或优先申请任何提呈发售於分拆实体之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之方式。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作出申请,及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
指引第3(f)段之要求,本公司毋须徵求少数股东另行批准该豁免。
本公司已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联交所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可能分拆。於本公布日期,潜在挂牌须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批准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适时及�u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作出有关潜在挂牌之进一步公布。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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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潜在挂牌须待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批准後,方可作实,且概不保证潜在挂牌必定会或必定於某时间进行。鉴於潜在挂牌不一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之公布(「五月公布」)。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五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设计公司之可能分拆及其股份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潜在挂牌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联交所确认,本公司可进行设计公司之可能分拆(「可能分
拆」)。
可能分拆完成後,本公司相信设计公司将能在独立於不包括设计公司之本集团(「余下集团」)之情况下运作。本公司将就此提供以下进一步资料:
A. 业务模式
设计公司乃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且一直为余下集团全资或部分投资之发电厂经营商提供服务。本公司相信设计公司一直能提供予余下集团具竞争力之服务与价格。本公司及设计公司确认,彼等间之合约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与设计集团及其独立客户间交易条款相若。本公司认为,设计集团提供服务予余下集团乃互惠互利。
自成立以来,设计公司已逐渐积累其专业营运知识,亦取得业内提供设计服务所需证书及资格。设计公司亦建立起其独立於余下集团之客户群,并已有能力与独立客户制定并取得业务合约。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 设计公司已与独立客户签订若干合约,并致力於落实更多高价值合约。於二零一六年七月,设计公司连同另一独立承包商获委聘为一发电厂开发项目之主要承包商。设计公司负责为发电厂开发项目提供设计服务、设备采购及组织与管理服务。本公司与设计公司相信,此为设计公司於中国发电厂设计与项目管理业扩张业务版图创立了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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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认为设计公司具备必要之技能、技术与网络,亦有能力发掘独立客户。
B. 未来之依赖程度
尽管设计公司之独立客户收入取决於多项事宜(其中包括)余下集团及独立客户之需求,本公司认为即使在余下集团需求相对低迷时,设计公司仍可创造可观收入。设计公司已采用以下策略,以开拓与独立客户之更多商机。
(i) 激励设计公司高级管理层及主要员工
於二零一五年,本集团出售设计公司合计30%之股本予设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
与部分主要员工持有之两家公司。本公司相信,此类交易将使彼等作为设计公司主要管理层与股东之利益一致,并进一步激励彼等致力於设计公司之业务发展,不时积极为设计公司引入更多独立业务,以扩大其客户群,亦为股东创造更佳的回报。
(ii) 扩大销售网络
为了扩展与独立客户之销售网络,设计公司之管理层已带领销售团队辨识与招揽潜在独立客户,亦与现有独立客户维持与缔造长期业务关系。设计公司管理层亦带领一支营销团队,并将继续鼓励员工扩大业务网络。
(iii) 扩展业务版图
诚如前段「业务模式」一节所述,本公司曾获独立客户委聘为主要承包商,以(其中包括)管理整体发电厂开发项目。本公司认为,此项委聘标志着设计公司於设计服务外,尚可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之新里程碑。本公司及设计公司相信,此举将扩展设计公司之业务版图,亦增强其竞争优势。
(iv) 与策略夥伴合作,探索更多商机
设计公司近日已与若干大型独立公司(其从事(其中包括)制造单晶矽材料、供应太阳能设备以及建设及投资太阳能发电厂)签订策略合作框架协议,以结盟成策略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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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此夥伴关系下,设计公司与该等策略夥伴将不时共享市场资料及技术知识,并为彼此提供技术支持。本公司相信,藉由与策略夥伴合作,设计公司能提高其竞争优势,并捕捉更多商机。
C. 产业景象
本公司相信,独立客户对设计公司所提供之服务有市场需求。设计公司认为,该行业非 由少数公司所主导。自成立以来,设计公司已提供服务给若干着名之独立发电厂经营商。设计公司认为其已拥有庞大之独立客户群。展望未来,本公司相信,设计公司将有能力取得独立客户,并维持其未来收入。
D. 无相互及互补性依赖
本公司认为,设计公司与余下集团间并不相互依赖。尽管市场上尚有余下集团能以相若 价格委聘之其他设计服务提供商,由於设计公司能提供具竞争力之服务条款给余下集团,余下集团一直委聘设计公司。设计公司已建立起自身之客户群,被认为能独立创造可观收入。
E. 维持未来收入之能力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所述,本公司认为,中国 政府近年来已通过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可再生能源之发展瓶颈,包括最佳化各类审批程序、加强架设电网、改善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之分配,以及提高可再生能源之配额。
二零一五年三月,中共中央与中国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於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同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关於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供应商参与市场;要求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与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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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产业景象」一节项下之前述段落所载之叙述,本公司相信设计公司有能力维持其未来收入。
不向股东提供保证配额
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上市发行人须充分考虑现有股东之权益,向彼等提
供该分拆实体之股份的保证配额,不论以实物分派分拆实体现有股份或优先申请任何提呈发售於分拆实体之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之方式。
然而,根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之意见,投资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之海
外股东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CSDC」)开立证券户口。为了有资格开立证券户口,该海外股东应是(其中包括)(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iii)中国相关部门批准之战略投资者;或(iv)中国永久居民或在中国工作及居住之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居民,并持有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证券资产,及拥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之境外自然人。
本公司预期其股东并非全部均有资格成为在CSDC开立证券户口之投资者,除非彼等按照中
国法律及法规之相关规定,持有人民币五百万元或以上证券资产,及拥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本公司亦认为,要求其所有股东申请及取得中国相关部门之相关批准,以在CSDC开立证券户口,乃不实际可行。
此外,欲让本公司股东优先认购设计公司之股份,本公司将须在香港编制与登记招股章程。
这致使任何与该可能分拆相关而透过优先认购之保证配额安排更加不实际可行。
除了通过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不认为有任何适当或实际可行之替代方案,能使其股东实现彼等於设计公司之投资。
该可能分拆不涉及出售设计公司任何现有股份,亦不涉及提呈发售设计公司之新股份,且该可能分拆并不构成本公司之出售或视作出售事项。鉴於可能分拆毋须获股东批准,本公司认为就豁免该保证配额而徵求股东批准将过为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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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作出申请,及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
引第3(f)段之要求,本公司毋须徵求少数股东另行批准该豁免。
董事认为,该潜在挂牌及不提供保证配额给本公司现有股东乃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已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联交所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可能分拆。於本公布日期,潜在挂牌须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批准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适时及�u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作出有关潜在挂牌之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潜在挂牌须待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批准後,方可作实,且概不保证潜在挂牌必定会或必定於某时间进行。鉴於潜在挂牌不一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刘顺兴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 生(主 席 )、 杨 智 峰 先生及刘建红女士(联席副主
席)、余维洲先生(行政总裁)、桂凯先生及牛文辉先生(首席财务执行官)(以上均为执行董
事)、吴韶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BBS, 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
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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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聚合電力工程設計(北京)有限公司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 轉讓系統之潛在掛牌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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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新能源
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