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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RPOWERHOLDINGSLIMITED
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5)
盈利警告及业务更新
盈利警告
本公告乃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初
步审阅本集团最近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净利润将会与二零一五年同期比较大幅下降,并很可能
出现净亏损。
按本公司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董事会现时所得数据,本集团净利润大幅
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度,本公司管理层将经营及管理重心调整
至改革保理业务,重整企业内部管理,并着力改善本集团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
流水平。由於本集团对保理业务模式作出了调整,部分在手订单取消或未按计
划完成,而本集团亦在二零一六年度新订单的签订和执行上也采取审慎的策
略,业务进程因而相对缓慢。而且,於完成审计本集团综合管理账目後,因为
应收账款账龄增长,导致本集团可能需要对於二零一六年的应收账款作坏账
计提准备。上述因素导致全年收入及净利润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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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更新
回顾全年,本集团通过经营管理及业务模式的调整,应收贸易账款收款情况持
续良好,因此本集团在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水平上亦有显着改善。根据本公
司对本集团未经审核营运数据及董事会现时可获得的资料所作出的初步评估,
就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应收贸易账款、客户贷款、应收保留金及
应收票据人民币4,087,310,000元而言,本公司并无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作出任何拨备,且假设审核调整将不会作出
任何额外拨备,该应收账款收款已减少人民币1,538,726,000元至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2,548,584,000元;而本集团的尚未偿还银行贷款金额
亦於二零一六年年度内有所减少。业务方面,本集团长期积累的品牌及技术优
势依然,因而在通讯、数据中心、医疗、轨道交通、海外市场以及外资长期客户
经周详考虑後持续获得新订单,其中包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万
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百威英博等;加上本集团持续
完善海外市场布局,於2016年本集团已成功进入孟加拉、阿曼等新兴市场以及
地区。与此同时,随着光伏业务迅速发展,本集团在相关市场上的业务发展亦
取得突破。於2016年度,本集团与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的一间集团成员,「上实集团」)及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
航国际新能源」)等大型企业,就於中国发展、投资、兴建及运营维护光伏地面
电站及屋顶分布式电站方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已开始执行(包括收购
本集团光伏电站资产等)相关业务。另外,本公司於2016年也尝试与第三方资金
合作,包括与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夥
伴达成战略合作,本集团希望通过这些战略合作可以进一步快速解决及盘活
存量应收账款,并为未来新业务的稳步发展找到优质的资金合作方。
展望未来,二零一七年,本集团将继续把握通讯、数据中心、医疗、轨道交通以
及国际客户等本集团具备突出竞争优势的重点行业及板块的发展机遇,大力
拓展智能配电系统(iEDS)及节能(EE)业务,持续提升於该等行业的市场份额,
维持与长期客户的良好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客户,进一步提升本集团核心业
务於该等板块的领先优势。海外市场方面,本集团将积极把握「一带一路」带来
的机遇,加速本集团於中东及东南亚地区的业务拓展,持续完善海外业务的全
球布局。另外,本集团认为光伏板块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承继与上实集团及中
航国际新能源战略合作的良好开端,本集团拟於二零一七年积极寻求与更多
具规模的大型企业战略合作的机遇,加速光伏业务的发展,憧憬光伏业务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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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业绩重回增长轨道的强劲推力。在稳步推进核心业务增长及新业务的
布局的基础上,改善本集团的资产负债结构、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进一
步降低负债率和改善现金流仍为本集团二零一七年的经营重点之一。展望二
零一七年,本集团管理层对本集团的业务发展保持乐观。
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管理层对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
估为基础,而非以经本公司核数师或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或审核之任何数
据或资料为基础。本集团财务业绩及表现之进一步详情,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底之本公司全年业绩公告内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钱毅湘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四名执行董事钱毅湘先生、贾凌霞女士、查赛彬
先生及钱仲明先生;(ii)一名非执行董事张化桥先生;及(iii)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杨志达先生、唐建荣先生及瞿唯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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