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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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OERPOWERHOLDINGSLIMITED
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5)
盈利警告
本公告乃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盈利警告公告,内容有关盈
利警告及业务更新(「该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已决定就二零一六年期间的应收贸易账款、客
户贷款、应收保留金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作出重大的金额坏账拨备(「该拨
备」)。因此,连同该公告所载的其他因素,本集团预期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较二零一五年同期录得大幅亏损。
本公司基於因客户需要更多时间改善其现金流量及�u或业务,而变现应收款项
的时间未确定,所以决定作出该拨备。本公司亦已考虑到二零一六年应收款项
的账龄有所增加。该拨备乃就该等可收回性被视为有疑问但未至於极低的应
收款项而作出。倘本公司信纳收回的可能性极低,则被视为无法收回的金额会
从该等项目中直接撇销。该拨备并不表示於二零一六年期间撇销任何该等项
目。
本集团已就向其客户收回尚未偿还应收款项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分配更多资
源向其客户收回应收款项和将有关客户介绍予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以解决其
内部融资问题,并考虑对有关客户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此外,於二零一七
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本集团已自其客户收取约人民币
182,000,000元以偿付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计的尚未偿还应收贸易
账款、客户贷款、应收保留金及应收票据(「偿付金额」),且并未就偿付金额作
出该拨备。根据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该拨备将不会对本集团业务的长期发
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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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公司仍在落实其全年业绩,故此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管理层对
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为基础,惟未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阅及审批。本集团财务业绩及表现之进一步详情,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之
本公司全年业绩公告内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博耳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钱毅湘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四名执行董事钱毅湘先生、贾凌霞女士、查赛彬
先生及钱仲明先生;(ii)一名非执行董事张化桥先生;及(iii)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杨志达先生、唐建荣先生及瞿唯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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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耳电力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