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非在美国或任何未根据当地证券法律登记或取得资格前作出有关行为即属违法的司法权区要约出售或招揽购买证券的建议。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於或向美国(包括其领士及属地、美国任何州及哥伦比亚区特区)分派。本公告并不构成在美国或任何其他未根据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前作出有关行为即属违法的司法权区要约出售或招揽购买证券的建议或其组成部分。本公告所述证券并无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登记,而除非已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规定登记或取得相关豁免,否则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凡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均须基於招股说明书进行。该招股说明书须包含发出要约之公司及其管理层以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告所述证券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票据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ChinaCindaAssetManagement Co.,Ltd.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59及4607(优先股))
设立3,000,000,000美元中期票据计划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2017年2月24日设立计划,据此,发行人可按与计划有
关的发售备忘录所述,分系列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本金总额最高3,000,000,000美元
(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受制於任何正式授权的增加)的票据。票据将按不同的发
行日期及条款分系列发行,并可以任何货币计值,惟须遵守所有相关法例、规例及法令。根据计划发行的票据不会於香港、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公开发售,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根据2017年2月24日订立的计划协议,中国银行,摩根士丹利,工商银行,德意志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及信达国际为计划的安排人,中国银行,摩根士丹利,工商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信达国际,法国巴黎银行,招商银行(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富国,招商证券(香港),中金香港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及海通国际为计划的交易商。
由於发行人未必会根据计划提取,而提取(如有)的时间亦不确定,须取决於市场状
况及本公司的公司需求而定,且每次提取的条款或会於计划载列的范围内有所不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计划可能发行的票据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2017年2月24日设立计划,据此,发行人可按与计划有关
的发售备忘录所述,分系列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本金总额最高3,000,000,000美元(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受制於任何正式授权的增加)的票据。票据将按不同的发行日期及条款分系列发行,并可以任何货币计值,惟须遵守所有相关法例、规例及法令。根据计划发行的票据不会於香港、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公开发售,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
维好票据发行人及有担保票据发行人(均为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英属处女群岛商业公司)可不时根据计划分别发行维好票据及有担保票据。
根据2017年2月24日订立的计划协议,中国银 行,摩根士丹利,工商银行,德意志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及信达国际为计划的安排人,中国银行,摩根士丹利,工商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澳新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信达国际,法国巴黎银行,招商银行(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富国,招商证券(香港),中金香港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及海通国际为计划的交易商。
维好票据的主要条款
维好票据发行人可根据维好契约发行维好票据,藉此维好票据将由香港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维好票据亦将具有维好契据及本公司所提供的承诺契据的利益。
维好契据
维好票据的各个系列将由维好契据提供支持,藉此本公司承诺,维好票据发行人及香港担保人将有充足流动资金确保按时支付维好票据及维好票据项下香港担保人的担保项下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应付金额。
承诺契据
维好票据的各个系列亦将承诺契据提供支持,藉此本公司向受托人表示同意,倘发生构成维好票据的维好契约所界定的违约事件及接获相关通知,则自相关审批机关取得一切必要批准、同意、牌照、指令、许可及任何其他授权後,(a)向香港担保人或维好票据发行人(视情况而定)提供美元跨境贷款;及�u或(b)向香港担保人或维好票据发行人(视情况而定)投资;及�u或(c)购买由香港担保人及�u或本公司於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持有的股权,有关金额等於或不少於差额。
前段所述差额乃下述各项之和:(a)维好票据发行人及香港担保人於相关通知日期完全履行其各自於维好票据、维好票据项下香港担保人的担保及维好契约项下的到期及欠付金额的付款责任所需的美元金额(包括但不限於当时已到期及欠付的已发行维好票据的本金额以及截至相关通知日期止(不包括当日)维好票据的任何到期但未付及�u或应计但未付的利息),加上(b)维好票据的下一个计息期的应付利息金额(如有),加上(c)於相关通知日期应以美元支付予受托人及�u或经纪的有关维好票据、维好票据项下香港担保人的担保、维好契约、维好契据及�u或承诺契据的所有已到期及欠付的成本、费用及开支以及其他款项,加上就受托人於有关通知中所告知有关通知日期後将会产生的受托人�u及或经纪费用及开支所作的拨备。
有担保票据的主要条款
有担保票据发行人可能根据有担保票据契约发行有担保票据。於发行任何相关有担保票据前,本公司将签署及交付一份有担保票据契约的补充契约,藉此本公司将成为有担保票据契约的订约方,并将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按无抵押非後偿基准担保有担保票据。
所得款项建议用途
倘票据得以发行,本公司拟将发售各系列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营运资金、投资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上市
发行人、香港担保人及本公司已申请批准以债务发行方式发行予专业投资者的计划於联交所上市。就发行任何票据而言,本公司可选择就票据是否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如上市,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与相关交易商达成协议。计划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并不视为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计划的价值指标。
由於发行人未必会根据计划提取,而提取(如有)的时间亦不确定,须取决於市场状况及本公司的公司需求而定,且每次提取的条款或会於计划载列的范围内有所不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述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中国农业银行」 指 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分行
「澳新银行」 指 澳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指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法国巴黎银行」 指 法国巴黎银行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指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 行(亚洲)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招商银行(永隆 指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银行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香港)」 指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中金香港证券」 指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国际」 指 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国际 指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
「本公司」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为有担保
票据的担保人
「关连人士」 指 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指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承诺契据」 指 本公司、维好票据发行人、香港担保人及受托人於
2017年2月24日订立的股权购买、投资及流动资金
支持承诺契据
「德意志银行」 指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有担保票据契约」 指 有担保票据发行人与受托人就有担保票据於2017年
2月24日初步签署的契约(经不时修订、补充及�u
或重列)
「有担保票据」 指 有担保票据发行人根据计划可能不时仅发行予专业
投资者由本公司担保的票据
「有担保票据发行人」 指 ChinaCindaFinance(2017)IILimited
「海通国际」 指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担保人」 指 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发行人」 指 维好票据发行人及有担保票据发行人
「维好契据」 指 本公司、香港担保人、维好票据发行人及受托人於
2017年2月24日订立的维好契据
「维好契约」 指 维好票据发行人、香港担保人、本公司及受托人於
2017年2月24日就维好票据签署的契约(经不时修
订、补充及�u或重列)
「维好票据」 指 维好票据发行人根据计划仅可不时发行予专业投资
者由香港担保人担保的票据
「维好票据发行人」 指 ChinaCindaFinance(2017)ILimited
「摩根士丹利」 指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 指 计划下的维好票据或有担保票据(视情况而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於本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计划」 指 由本公司、香港担保人及发行人设立的
3,000,000,000美元中期票据计划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渣打银行」 指 渣打银行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人」 指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TheBankofNewYorkMellon)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以及其辖下所有地区
「美国证券法」 指 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富国」 指 WellsFargoSecuritiesInternationalLimited
承董事会命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侯建杭
董事长
中国,北京
2017年2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侯建杭先生及陈孝周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洪辉先生、宋立忠先生、肖玉萍女士及袁弘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张祖同先生、许定波先生、朱武祥先生及孙宝文先生。
設立3,000,000,000美元中期票據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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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