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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SUNHOLDINGS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有关
认购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认购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为以内蒙古为基地之商业银行)订立认购协议,据此,
认购人同意认购57,124,844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人民币3元。假
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认购股份相当於呼
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4.464%。
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订立的认购协议,本集团
透过认购人先前以每股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股份人民币3元的认购价认购呼和浩
特金谷银行6,600,000股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
本约0.516%。
假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於认购完成後,
本集团透过认购人将持有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合共约
4.98%。
�C1�C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先前认购事项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由於有关
认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与先前认购事项合
并计算时高於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
告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认购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为以内蒙古为基地之商业银行)订立认购协议,据此,认
购人同意认购57,124,844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人民币3元。假设於
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认购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
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4.464%。
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订立的认购协议,本集团
透过认购人先前以每股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股份人民币3元的认购价认购呼和浩特
金谷银行6,600,000股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
0.516%。
假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於认购完成後,本
集团透过认购人将持有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合共约4.98%。
�C2�C
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A)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认购人;及
(B)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作为认购股份的发行人。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主体事项
根据批准,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增资,据此,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可增加
其资本及配发最多500,000,000股股份。於增资完成後,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已发
行股份数目将由779,615,333股增至1,279,615,333股。
根据认购协议,认购人同意认购而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同意配发及发行57,124,844
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人民币3元。假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
其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认购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
已发行股本约4.464%。
认购价
根据认购协议,每股认购股份的认购价为人民币3元,即认购事项的总代价为人
民币171,374,532元,其将於订立认购协议後30个营业日内存入呼和浩特金谷银行
指定的银行账户。
认购价乃由订约方参考呼和浩特金谷银行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的每股资产
净值後公平磋商厘定。认购事项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C3�C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认购价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认购股份
认购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於本公布日期的已发行股本约7.33%及呼和浩
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4.464%(假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
他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
於认购事项完成後,认购人( 连同其於先前认购事项认购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
6,600,000股股份)将合共持有呼和浩特金谷银行63,724,844股股份,相当於呼和浩
特金谷银行经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4.98%(假设於增资完成前将不会发行其他
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股份)。
完成
认购事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前完成。
倘认购事项仅因认购事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责任而未能完成,违约方须向守约方
支付相当於认购事项应付代价5%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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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之资料
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的前身为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於二零一四年四月经中
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改组为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呼和浩特金谷银行於二零
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在内蒙古正式注册成立为股份公司。
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为一间商业银行,其银行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短期、
中期及长期贷款及垫款;中国境内结算服务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已刊发的财务报表,其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期间根据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综合财务业绩载列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止
止年度 止年度 九个月期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溢利 698,987 522,550 423,095
除税後溢利 519,391 382,803 316,593
资产净值 3,047,194 3,772,618 3,781,201
先前认购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认购人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订立认购协议,据此,
认购人先前认购呼和浩特金谷银行6,600,000股股份,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经
增资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0.516%,认购价为每股股份人民币3元。
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
本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及发展光伏发电厂、物业及证券投资以及买卖仿真植
物。认购人为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及发展光伏发电厂以及投资控股。
�C5�C
为将股东之利益最大化及分散其投资,本公司继续寻求具稳定收入及回报之合适
投资机会。认购事项及先前认购事项为长期投资,因此能改善资金运用之效益及
为本公司赚取合理投资回报。因此,董事会认为,认购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而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於商业上有利,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先前认购事项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由於有关认
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与先前认购事项合并计
算时高於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
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批准」 指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批准增资之批准
「董事会」 指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监管中国(香
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银行业的机关
「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C6�C
「增资」 指呼和浩特金谷银行根据批准建议增资及配发
500,000,000股股份
「本公司」 指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呼和浩特金谷银行」 指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
港、台湾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先前认购事项」 指认购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认购呼和
浩特金谷银行6,600,000股新股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7�C
「认购人」 指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及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认购事项」 指认购人认购认购股份
「认购协议」 指认购人与呼和浩特金谷银行就认购事项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认购协议
「认购价」 指每股认购股份人民币3元
「认购股份」 指建议由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认购的57,124,844
股呼和浩特金谷银行股份
承董事会命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文平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刘文平先生及张凯南先生;两名非执行
董事马骥博士及袁健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缪汉杰先生、王海生先生及
王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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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認購內蒙古呼和浩特金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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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控股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