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ONGSUNHOLDINGS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全年业绩公布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业绩,
连同二零一五年相应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除非另有说明,以人民币呈列)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入 3 559,959 1,736,278
销售成本 (259,610) (1,545,128)
毛利 300,349 191,150
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亏损)�u收益 (5,563) 5,222
其他收入 4 115,489 10,264
其他收入净额 4 1,653 1,071
分销成本 (646) (72)
行政开支 (219,974) (190,797)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净额 25 45,591 21,006
出售�u视作出售联营公司之收益 12 108,918 �C
财务费用 5 (250,983) (62,762)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减值亏损 18 (5,093) (57,158)
应占一间合营公司溢利�u(亏损) 8,511 (1,342)
应占一间联营公司亏损 12 (33,358) �C
�C1�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 6 64,894 (83,418)
所得税开支 7 (10,090) (15,576)
年内溢利�u(亏损) 54,804 (98,994)
下列人士应占年内溢利�u(亏损)�U
本公司拥有人 54,701 (98,994)
非控股权益 103 �C
54,804 (98,994)
年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盈利�u(亏损) 8
基本及摊薄(人民币分) 0.39 (1.08)
年内溢利�u(亏损) 54,804 (98,994)
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其後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U
换算海外业务财务报表之汇兑差额 (11,894) (1,840)
出售附属公司後解除汇兑储备 (967) (623)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12,861) (2,463)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41,943 (101,457)
下列人士应占全面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41,840 (101,457)
非控股权益 103 �C
41,943 (101,457)
�C2�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非另有说明,以人民币呈列)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及负债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25,302 38,554
太阳能发电厂 10 9,278,974 4,418,018
於一间合营公司之权益 11 295,402 286,891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12 �C �C
投资物业 984 49,010
商誉 146,657 86,261
预付租赁付款 128,795 51,115
可供出售投资 13 352,730 �C
10,228,844 4,929,849
流动资产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 14 236,629 �C
存货 1,623 1,181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 15 3,205,581 3,950,076
结构性银行存款 16 1,125,000 700,000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17 628,127 637,732
5,196,960 5,288,989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资产 18 47,825 188,557
流动资产总值 5,244,785 5,477,546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9 2,800,776 2,435,026
贷款及借款 20 1,030,617 1,028,517
融资租赁承担 117 276
即期税项 13,152 15,753
3,844,662 3,479,572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负债 18 416 3,090
流动负债总额 3,845,078 3,482,662
流动资产净值 1,399,707 1,994,884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1,628,551 6,924,733
�C3�C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贷款及借款 20 4,830,339 1,940,097
融资租赁承担 236 531
来自最终控股公司之贷款 21 �C 1,256,670
公司债券 22 400,067 322,008
递延税项负债 1,270 3,230
5,231,912 3,522,536
资产净值 6,396,639 3,402,197
资本及储备
股本 23 6,486,588 3,608,604
储备 (127,552) (206,407)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6,359,036 3,402,197
非控股权益 37,603 �C
权益总额 6,396,639 3,402,197
�C4�C
财务报表附注
1.编制基准
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
港会计准则」)及诠释(以下统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以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香港
公司条例」)有关编制财务报表之条文而编制。此外,财务报表载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规定之适用披露。
本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初步公布所载有关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财务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司於该等年度之法定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惟自该等财务报表
摘录。根据香港法例第66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436条须予披露有关该等法定财务报表之进一步
资料如下:
本公司已按香港法例第66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662(3)条及附表6第3部之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
长递交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并将於适当时候递交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
本公司核数师已就该两个年度本集团之财务报表提交报告。该核数师报告具有保留意见,
并无提述核数师在不就该报告作保留的情况下以强调方式促请有关人士注意的任何事项,
亦无载有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406(2)、407(2)或(3)条作出的陈述。有关详情
请参阅「独立核数师报告摘要」分节。
除若干以公平值列账的投资物业及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外,财务报表已按历史成本惯例编
制。
2.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1采纳新订�u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於本年度,本集团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且与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
一日开始之年度期间之财务报表有关及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澄清可接受之折旧及摊销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账目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
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收购共同营运权益的会计安排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采纳该等修订对本集团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C5�C
2.2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下列可能与本集团财务报表有关的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颁布,惟尚未生
效,并未获本集团提早采纳。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
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的分类与计量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同收入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 客户合同收入(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间的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资产出售或注资
4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该等修订原定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期间生效。生效日期现已被延
迟�u移除。提早应用该等修订仍获准许。
本集团已开始评估采纳上述准则或现有准则之修订对本集团之影响。本集团尚未确定
该等新颁布准则项目会否对本集团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变动。
�C6�C
3.收入
收入主要为来自电力销售的收入(包括电价调整)、向客户提供货品的销售价值以及租金收
入。年内各主要收入类别的金额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电力销售 554,416 118,032
销售太阳能相关产品 - 1,611,711
销售仿真植物 4,317 4,929
物业租金收入 1,226 1,606
综合收入 559,959 1,736,278
电力销售包括电价调整约为人民币407,17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86,113,000元)。
4.其他收入及其他收入净额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 67,315 3,580
服务费收入 9,400 �C
赔偿收入 30,822 �C
其他 7,952 6,684
115,489 10,264
其他收入净额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产生之公平值收益净额 271 �C
汇兑收益净额 1,773 712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u收益净额 (391) 359
1,653 1,071
�C7�C
5.财务费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贷款及借款利息 244,309 62,012
最终控股公司之贷款利息 12,025 4,022
银行透支利息 5 36
公司债券之估算利息(附注22) 37,188 12,391
融资租赁承担之融资费用 52 66
不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利息开支总额 293,579 78,527
减�U已拨充资本予开发中之
太阳能发电厂之利息开支*(附注10) (42,596) (15,765)
250,983 62,762
*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借款成本已按每年10%(二零一五年:9%)之
比率资本化。
6.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
本集团之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乃经扣除下列各项而厘定:
(a)雇员福利开支(包括董事酬金)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薪金、工资及其他福利 56,450 29,351
定额供款退休计划之供款 2,761 1,104
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开支 37,015 61,517
雇员福利开支总额 96,226 91,972
�C8�C
(b)其他项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核数师酬金 4,100 9,865
预付租赁付款摊销 16,316 1,347
存货成本(附注) 3,392 1,479,315
折旧
-物业、厂房及设备 6,267 2,406
-太阳能发电厂 262,877 83,601
经营租赁费用 13,528 7,978
附注: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存货成本包括有关存货撇销约人民币622,000
元及有关员工成本及折旧约人民币1,534,000元,有关款项亦已分别就各个有关开支类
别计入於上文个别披露的总额当中。
7.所得税开支
综合损益表内的所得税开支金额指: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即期税项
-中国企业所得税 11,407 15,753
-过往年度(超额拨备)�u拨备不足 (1,148) 60
10,259 15,813
递延税项 (169) (237)
10,090 15,576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无於香港产生任何估计应
课税溢利,故并无计提香港利得税拨备。
除另有指明外,本集团之中国实体须按25%之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9�C
8.年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盈利�u(亏损)
(a)每股基本盈利�u(亏损)
每股基本盈利�u(亏损)乃根据年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人民币约54,701,000元(二零
一五年:年内亏损人民币约98,994,000元)及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计算,有
关计算如下:
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股份数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於一月一日之普通股 9,787,443 8,290,742
认购�u配售新股份之影响 4,314,166 896,304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14,101,609 9,187,046
(b)每股摊薄盈利�u(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算每股摊薄盈利时并无假设行使本公司之
尚未行使购股权,原因为该等购股权之行使价较股份之平均市价高。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转换购股权计划的影响为反摊薄,因此,年内每股摊薄亏损
相等於每股基本亏损。
9.股息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概无派付或拟派任何股息,自报告期末以来亦
无拟派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C10�C
10.太阳能发电厂
太阳能 开发中之
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 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成本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535,561 1,034,247 1,569,808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24) 1,244,583 1,192,909 2,437,492
添置 40,346 684,896 725,242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之资本化利息开支
(附注5) �C 15,765 15,765
转让 624,832 (624,832) �C
转至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资产
(附注18) �C (245,030) (245,030)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2,445,322 2,057,955 4,503,277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24) 3,544,402 381,820 3,926,222
添置 163,158 991,857 1,155,015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之资本化利息开支
(附注5) �C 42,596 42,596
转让 1,075,235 (1,075,235) �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228,117 2,398,993 9,627,110
累计折旧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1,658 �C 1,658
年内扣除 83,601 �C 83,601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85,259 �C 85,259
年内扣除 262,877 �C 262,877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48,136 �C 348,136
账面净值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360,063 2,057,955 4,418,01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879,981 2,398,993 9,278,974
於太阳能发电厂完成试产并成功接驳省级电网及发电时,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将转为太
阳能发电厂。
�C11�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干账面值约人民币1,357,001,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
739,925,000元)之太阳能发电厂已於中国的土地建造及兴建,而本集团尚未支付有关地价及
取得相关所有权证明。经参考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董事预期,本集团於取得相关所有权证
明时并不会遭受任何法律障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干账面值约人民币5,280,27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
2,567,145,000元)之太阳能发电厂以本集团贷款及借款(附注20)作抵押。
11.於一间合营公司之权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年初 286,891 �C
注资 �C 288,233
分占溢利�u(亏损) 8,511 (1,342)
於年末 295,402 286,891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营公司之详情如下:
注册成立国家及 拥有者权益�u
合营公司名称 业务结构形式 主要营运地点 投票权百分比主要业务
江山宝源国际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55% 融资租赁业务
(「江山宝源」) (「中国」) (二零一五年�U
55%)
江山宝源於中国注册成立,其主要於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合营公司安排为本集团提供
仅针对江山宝源资产净值的权利,而合营安排之资产权利及负债责任则主要归江山宝源所
有。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此合营安排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归类为合营公司,并使用权益法於综合财务报表入账。
�C12�C
12.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年初 �C �C
收购联营公司(附注) 400,840 �C
视作出售之收益 14,609 �C
应占亏损 (33,358) �C
出售 (382,091) �C
於年末 �C �C
附注:
(a)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本集团完成收购於中国注册成立及经营之公司中科恒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恒源」)约44.587%股权。中科恒源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路灯及监
控设备、建设及投资太阳能发电厂及销售电力。於中科恒源之投资的安排为本集团提
供参与中科恒源的财务及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力,但并非控制或共同控制该等政策。根
据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中科恒源获分类为联营公司,并使用权益法计入综合财务报
表。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中科恒源其中一名股东进行额外注资後,中科恒源之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120,000,000元扩大至人民币350,000,000元,而本集团於中科恒源之股
权则由约44.587%摊薄至约15.29%,致令出现视作出售之收益约人民币14,609,000元。紧
随资本增加完成後,中科恒源继续获分类为联营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集团以现金代价约人民币374,527,000元出售中科恒
源全部约15.29%股权,致令出现出售收益净额约人民币40,718,000元(经计及出售开支
约人民币187,000元)。出售中科恒源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完成。出售事项完
成後,中科恒源不再获分类为联营公司。
(b)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收购掌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掌钱电子商务」)
54%股权。掌钱电子商务乃於中国注册成立及经营。掌钱电子商务主要从事电子商务
业务,其在中国经营为贷款人及借款人进行配对的网上平台。於掌钱电子商务之投资
的安排为本集团提供参与掌钱电子商务的财务及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力,但并非控制或
共同控制该等政策。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掌钱电子商务获分类为联营公司,并
使用权益法计入综合财务报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集团以现金代价约人民币102,060,000元出售其於掌
钱电子商务之全部54%股权,致令出现出售收益约人民币53,591,000元。出售掌钱电子
商务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出售事项完成後,掌钱电子商务不再获分
类为联营公司。
�C13�C
13.可供出售投资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上市合夥投资(附注(a)) 300,000 �C
非上市股本投资,以成本计(附注(b)) 52,730 �C
352,730 �C
附注:
(a) (i) 非上市基金投资包括於有限合夥之约15%股权。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本公
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初级有限合夥人)与其他两名合夥人订立合夥协议,据此,
所有订约方同意成立有限合夥,主要投资於高科技及新兴行业、能源行业以及
其他高增长非上市企业。
(ii)余下非上市基金投资指於另一项有限合夥之30%权益。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
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他合夥人订立合夥协议,据此,所有订约方同意成
立有限合夥,主要投资於医疗保健行业。
(b)非上市股本投资包括於中国一间保健基金公司之30%权益、於中国一间小额放债公司
之25%权益、於中国一间生物科技公司之1%权益以及於中国一间商业银行之0.516%
权益。
鉴於本集团无权管理或制定上述合夥及投资实体的财务及经营政策,以从其业务赚取收益,
但无意为短期溢利买卖该等投资,董事指定上述非上市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
上述非上市合夥投资及非上市股本投资於报告期末按成本减去减值计量,原因为合理的公
平值估计范围太大,令董事认为其公平值无法可靠计量。
14.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上市证券:
香港上市股本证券 83,118 �C
中国上市股本证券 153,511 �C
236,629 �C
所有上市证券的公平值乃参考相关交易所可得之所报市场买入价直接厘定。
�C14�C
15.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收账款 849,581 821,697
应收票据 50,552 655,824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附注(i)) 900,133 1,477,521
向中科恒源贷款及垫款(附注(ii)) �C 1,144,109
其他按金、预付款项及应收款项 2,305,448 1,328,446
3,205,581 3,950,076
附注:
(i)本集团应收账款主要为电力销售应收款项及买卖太阳能相关产品的应收款项。应收票
据指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应收款项一般由开票日期起计30至180天(二零一五年:30
至180天)内到期,惟电价调整部分除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偿还电价
调整约人民币712,663,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88,133,000元)。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发票日期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少於三个月 215,921 1,246,313
超过三个月但少於六个月 201,102 99,864
超过六个月但少於十二个月 309,473 67,486
超过十二个月但少於二十四个月 173,637 63,858
900,133 1,477,521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到期日之账龄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并无逾期或减值 107,256 1,254,243
逾期少於三个月 161,854 41,100
逾期超过三个月但少於六个月 204,946 65,183
逾期超过六个月但少於十二个月 287,535 59,611
逾期超过十二个月但少於二十四个月 138,542 57,384
900,133 1,477,521
电价调整应收款项指将自国家电网公司按照各太阳能发电厂之电力买卖协议及现行
全国政府政策收取之中国政府对太阳能发电厂之补助。
�C15�C
(ii)该结余与给予中科恒源之若干贷款及垫款有关,并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悉数偿还。
(iii)所有有关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预期将於一年内收回或确认为开支,惟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数约人民币60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647,000元)之若干按金
除外,该等按金预期将於一年後收回。
(i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干来自电力销售的应收账款约人民币476,809,000元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06,086,000元)以本集团贷款及借款(附注20)作抵押。
16.结构性银行存款
以人民币(「人民币」)计值的结构性银行存款为能提高收益之存款,并包含嵌入式衍生项目,
即回报根据结构性银行存款之相关投资组合而有所不同,并主要由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包
括公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组成。该等存款由银行全权管理及投资,而本集团无权选择及
买卖金融资产之组成部分。结构性银行存款以实际年利率3%计息,并其後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提取,与本金额连同投资回报将退还本集团。本集团认为,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公平值轻
微,因此并无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17.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现金 118 14
银行存款 628,009 637,718
628,127 637,732
计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约人民币513,007,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502,453,000
元)为以人民币计值之银行结余及约人民币35,990,000元(二零一五年:零)为以港元计值之银
行结余,并存放於中国之银行。人民币并非可自由转换之货币。根据中国之外汇管理条例及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本集团获准透过获授权进行外汇业务之银行将人民币兑换为
外币。
18.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
(a)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本集团与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之买卖协议後,本集团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之附属公司LeadPowerInvestmentsLimited
(「LeadPower」)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已呈列为持作出售。LeadPower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
资。
�C16�C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与LeadPower有关的资产及负债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分类为持作出售。由於该出售并非代表一项主要业务或一
个主要经营地区,故其并不构成已终止业务。
董事认为就出售LeadPower而言,董事视为数约53,0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
47,409,000元)之销售所得款项减直接应占成本为公平值减出售成本。减值亏损约
5,951,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093,000元)指销售所得款项减LeadPower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产净值之账面值,并已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损益扣除。
二零一六年
人民币千元
投资物业 47,498
其他应收款项 12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3,380
递延税项资产 2,259
汇兑差额 (231)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减值亏损 (5,093)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总值 47,825
其他应付款项 416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负债总额 416
(b)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本集团与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之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後,有关榆林市比亚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榆林市比亚迪」)(为
本集团拥有99.884%股权之附属公司)之资产及负债乃呈列为持作出售。榆林市比亚迪
主要从事开发太阳能发电厂及发电。於回购协议日期,榆林市比亚迪拥有之太阳能发
电厂仍处於开发阶段。出售榆林市比亚迪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完成。
董事认为,销售所得款项减直接应占成本约人民币185,467,000元为出售榆林市比亚迪
的公平值减出售成本。减值亏损约人民币57,158,000元指销售所得款项减榆林市比亚迪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净值之账面值,并已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之损益扣除。
�C17�C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附注10) 245,030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423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62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减值亏损 (57,158)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总值 188,557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3,090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负债总额 3,090
19.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付账款 1,724,513 2,044,386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1,076,263 390,640
2,800,776 2,435,026
应付账款按发票日期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即期或少於三个月 505,443 1,854,022
超过三个月但少於六个月 138,336 8,966
超过六个月但少於十二个月 466,387 104,549
超过十二个月 614,347 76,849
1,724,513 2,044,386
计入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之应付保证金约人民币311,31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
123,600,000元)将於逾一年後结偿或确认为收入。所有其他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预期将
於一年内结偿或确认为收入或按要求偿还。
�C18�C
20.贷款及借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流动
有抵押
-银行贷款 8,945 81,977
-其他借款 1,021,672 946,540
1,030,617 1,028,517
非流动
有抵押
-银行贷款 �C 1,550
-其他借款 4,830,339 1,938,547
4,830,339 1,940,097
贷款及借款总额 5,860,956 2,968,614
本集团之贷款及借款应偿还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一年内 1,030,617 1,028,517
一年後但两年内 756,127 305,916
两年後但五年内 2,353,152 784,875
五年後 1,721,060 849,306
5,860,956 2,968,614
贷款及其他借款之年利率介乎3.8%至10.5%(二零一五年:5%至12.25%)。银行贷款以浮动利
率计息(二零一五年:浮动)。
贷款及借款乃由以下资产抵押: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太阳能发电厂(附注10) 5,280,270 2,567,145
应收账款(附注15) 476,809 106,086
物业、厂房及设备 1,219 1,041
预付租赁付款 867 913
5,759,165 2,675,185
�C19�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借款人民币22,00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2,000,000
元)以扬州启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抵押、人民币500,000,000元(二零一五年:无)以
敦煌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敦煌万发」)的股权作抵押及人民币1,200,000,000元以江山丰融投
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作抵押。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借款人民币800,000,000元以敦煌万发及一名独立第三
方的股权作抵押。
此外,一名独立第三方为若干本集团之其他贷款约人民币619,984,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
币399,134,000元)提供无限额公司担保。
21.来自最终控股公司之贷款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最终控股公司PohuaJTPrivateEquityFund
L.P(.「PohuaJT」)订立贷款协议,据此,PohuaJT已同意向本公司授出本金额合共1,500,000,000
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1,256,670,000元)之贷款。贷款为无抵押,并以5.8%之年利率计息,且将
於提取日期之第三周年到期。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贷款已获资本化,以供PohuaJT认购
本公司股份(附注23(a))。
22.公司债券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年初 322,008 �C
初步确认 42,831 317,546
估算利息开支(附注5) 37,188 12,391
应付利息 (25,448) (8,459)
汇兑调整 23,488 530
於年末 400,067 322,008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向若干独立第三方发行合共53,500,000港
元(相当於约人民币47,856,000元)(二零一五年:423,5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54,800,000
元))以港元计值且於二零一九年到期(二零一五年:於二零一八年到期)之公司债券。於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所收取之已发行公司债券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7,883,000港
元(相当於约人民币42,831,000元)(二零一五年:379,032,5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17,546,000
元)),而总发行成本约为5,617,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025,000元)(二零一五年:44,467,500
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7,254,000元))。公司债券以6%之年利率计息,并於紧随发行公司债券
起计第36个月後当日到期。
公司债券其後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量,所使用之实际年利率为10.24%。估算利息
约43,455,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7,188,000元)(二零一五年:15,422,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
币12,391,000元))已於年内在损益确认。
�C20�C
23.股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股份数目人民币千元 股份数目人民币千元
千股 千股
已发行及缴足
於年初 9,787,442 3,608,604 8,290,742 2,267,976
认购�u配售新股份(附注(a)、(b)及(c)) 5,177,000 2,877,984 1,496,700 1,340,628
於年末 14,964,442 6,486,588 9,787,442 3,608,604
附注:
(a)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本公司完成按每股股份0.66港元的价格向PohuaJT发行
5,177,000,000股新股份(「认购事项」)。於资本化来自最终控股公司之贷款以及应计利息
合共约1,515,253,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1,276,296,000元)後,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净
额约为1,901,567,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1,601,688,000元)。认购事项之详情分别载於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之公布。
(b)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本公司完成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1.07港元配售352,000,000
股新股份(「二零一五年四月配售事项」)。经扣除相关配售佣金、专业费用及所有相关
开支後,二零一五年四月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365,094,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
币289,107,000元)。二零一五年四月配售事项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
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之公布。
(c)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司完成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1.20港元配售1,144,700,000
股新股份(「二零一五年六月配售事项」)。经扣除相关配售佣金、专业费用及所有相关
开支後,二零一五年六月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333,131,000港元(相当於约人
民币1,051,521,000元)。二零一五年六月配售事项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之公布。
�C21�C
24.收购附属公司
(a)业务合并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订立多份股权转让协
议,以收购若干於中国注册成立实体之股权。该等新收购实体载列如下:
实体名称 收购完成日期
定边县昂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樟树市中利腾晖光伏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巨鹿县明晖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常熟宏略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肥西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
霍林郭勒竞日能源有限公司(「霍林竞日」()附注)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四海盈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千阳县宝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千阳宝源」()附注)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定边县晶阳电力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定边县万和顺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黄金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黄石黄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
宿州旭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附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喀什国新电力有限公司(「喀什国新」()附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宿州市云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宿州云阳」()附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麦盖提县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麦盖提恒基」()附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靖边县智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靖边智光」()附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C22�C
附注:
该等实体主要从事经营太阳能发电厂及发电。於各收购完成日期,麦盖提恒基、霍林
竞日、喀什国新、千阳宝源及宿州云阳正向省级电网发电。
各收购完成日期的已收购合并可识别资产及已承担之负债如下�U
账面值公平值调整 公平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太阳能发电厂(附注10) 3,544,402 �C 3,544,402
物业、厂房及设备 145 �C 145
预付租赁付款 5,019 �C 5,019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及按金 482,430 �C 482,430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1,353 �C 71,353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3,459,858) �C (3,459,858)
贷款及借款 (422,257) �C (422,257)
按公平值计算的可识别资产净值总额 221,234 �C 221,234
商誉 60,396
现金代价之公平值 281,630
以现金结算的购买代价 281,630
减:已收购附属公司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1,353)
现金流出净额 210,277
收购该等实体产生之商誉指因被收购方获纳入本集团现有业务而预期将能达致之协
同效益。
�C23�C
(b)收购资产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自独立第三方收购下表所载的实体
之权益,总现金代价约为人民币63,291,000元。江山永宸、六安旭强及济源大峪从事经
营太阳能发电厂及发电。SingleStar从事物业投资。於各收购日期,该等实体仍处於开
发阶段。鉴於所收购之相关资产并无整合以形成能产生收入之业务,因此,董事认为
收购该等实体属购买净资产,就会计而言并不构成业务合并。
实体名称 已收购之权益
SingleStarDevelopmentLimited(「SingleStar」) 100%
榆林市江山永宸新能源有限公司(「江山永宸」) 100%
六安旭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旭强」) 100%
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济源大峪」) 100%
已收购合并可识别资产及所承担之负债如下�U
人民币千元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附注10) 381,820
物业、厂房及设备 188
投资物业 1,968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347,812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300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75,797)
已收购之资产净值 63,291
以下列方式偿付:
现金代价 63,291
以现金偿付之购买代价 63,291
减: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300)
现金流出净额 55,991
�C24�C
25.出售附属公司
(a)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集团订立回购协议以出售其於榆林市比亚迪之全部
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84,600,000元。榆林市比亚迪主要从事开发太阳能发电厂及
发电。出售榆林市比亚迪99.884%股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完成。榆林市比亚迪於
出售日期之资产净值如下:
人民币千元
已出售之资产净值: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 187,872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62
其他应收款项 423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3,090)
185,467
出售榆林市比亚迪之亏损 (867)
以现金偿付之总代价 184,600
(b)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集团订立买卖协议以出售其於丽新塑胶厂有限公司及
其全资附属公司惠东县丽新塑胶��有限公司(统称「惠东县丽新塑胶集团」)之全部股
权,现金代价为6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37,000元)。惠东县丽新塑胶集团之主要
业务为制造及买卖仿真植物。出售惠东县丽新塑胶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完
成。惠东县丽新塑胶集团於出售日期之负债净额如下:
人民币千元
已出售之负债净额:
物业、厂房及设备 306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10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20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7,267)
(6,931)
向买方转让应收款项 1,844
出售後解除汇兑储备 (85)
出售惠东县丽新塑胶集团之收益 5,709
以现金偿付之总代价 537
�C25�C
(c)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本集团订立买卖协议,以出售其於RegentProspectLimited及
其全资附属公司FTChinaLimited及东莞联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称「RegentProspect
集团」)之全部股权,现金代价为71,0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60,122,000元)。Regent
Prospect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仿真植物。出售RegentProspect集团於二零一六
年八月三十一日完成。RegentProspect集团於出售日期之资产净值如下:
人民币千元
已出售之资产净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 19,114
预付租赁付款 10,535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5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98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5,388)
递延税项负债 (4,109)
20,255
出售後解除汇兑储备 (882)
出售RegentProspect集团之收益 40,749
以现金偿付之总代价 60,122
26.报告日期後事项
(a)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本集团与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立资产管理协
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委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予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资产,而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
上述受托资产。根据资产管理协议,本集团保证获得最低回报率每年9%。详情请参阅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公布。
(b)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集团与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为以内蒙古为基地之商业银行)订立认购协议,以按每股股
份人民币3元之价格认购呼和浩特金谷银行57,124,844股新股份(「金谷认购事项」)。金
谷认购事项相当於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之已发行股本约4.46%。於金谷认购事项完成後,
本集团将持有呼和浩特金谷银行之已发行股本合共约4.98%。有关金谷认购事项之详
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布。
�C26�C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要
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已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
务报表於独立核数师报告发出保留意见。该独立核数师报告的摘要如下:
保留意见
本核数师(以下简称「我们」)已审计江山控股有限公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贵
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此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
合财务状况表与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综合现金流量表
及综合权益变动表,以及综合财务报表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概要)。
我们认为,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公平地反映 贵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并已遵照香
港公司条例妥为编制,惟本报告「保留意见之基准」一节所述事项对比较数字做成
的潜在影响除外。
保留意见之基准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贵集团订立与分别约人民币
621,053,000元及人民币566,552,000元(均未计算增值税)的太阳能面板及设备有关
的十一项销售及十一项相应购买交易(统称「该等交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有关该等交易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分别为人民币726,632,000元及人民
币662,865,000元(均计算增值税)。该等交易的客户及供应商为同集团同系附属公
司(「同集团客户及供应商」)。由於进行该等交易,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 贵集团录得毛利约人民币54,501,000元。同集团客户及供应商为於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投资及营运太阳能发电厂的公司,并分别为太阳能面
板及设备的制造商。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关该等交易的
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已予结付。
�C27�C
於我们审计对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二零一五
年综合财务报表」)时, 贵公司董事表示,该等交易拥有业务实质,原因为除买卖
太阳能面板及设备(「买卖货品」)外, 贵集团向同集团客户及供应商提供其他增
值服务(「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i)就其生产向供货公司提供技术
意见;(ii)为其太阳能发电厂提供建筑设计;(iii)调整及微调安装於其太阳能发电
厂的面板及设备;(iv)建设其太阳能发电厂及为太阳能发电厂提供工程管理;(v)
并网准备服务;及(vi)其他跟进服务(统称「提供增值服务」)。总体而言, 贵公司
董事向我们表示,该等交易架构为提供增值服务及买卖货品的�绑。於二零一五
年,在该等综合财务报表,该等交易入账为买卖,并无确认服务收入,且计入 贵
集团的光伏业务分类。
就买卖货品的元素而言,我们自 贵公司管理层取得有关业务实质基准的说明。
然而,於我们审计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时,我们未能取得充足适当的审计凭
证支持 贵公司管理层所表示该等交易包含买卖货品的商业理据。因此,我们未
能厘定该等交易应否於 贵公司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确认为买卖。
就提供增值服务而言,该等交易的合约并无载有有关该等服务的任何详情,亦无
其他书面凭证支持 贵集团所提供之该等服务的存在及范围。於我们审计二零一
五年综合财务报表时,我们自 贵公司管理层取得导致欠缺凭证的理由之说明。
然而,我们未能取得充足适当的审计凭证厘定该等交易是否包含任何服务元素
及 贵集团是否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完成该等服务。倘该等
交易并无包含增值服务,加上我们有关买卖货品元素的工作范围的限制(见紧接
上文段落), 贵公司董事所指该等交易的业务实质将无法维持。
�C28�C
我们已相应修改对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审
计意见。由於该等事项有关本年度数字及相应数字之可比较性的潜在影响,我们
亦已修改对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意见。
我们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我
们於该等准则项下的责任已於本报告「核数师就综合财务报表之审计须承担之责
任」一节进一步详述。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专业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守
则」),我们独立於 贵集团,且我们已根据守则履行其他道德责任。我们相信,我
们所获得的审计凭证能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保留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C29�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业务回顾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旗下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及经营光伏(「光伏」)发电厂、
物业及证券投资及销售仿真植物。
光伏发电厂业务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继续於中国投资及开发光伏发电厂。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手头上拥有下列合共1,150.3兆瓦(「兆瓦」)之已并网光伏发电厂:已竣工太阳能发电厂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之太阳能 发电厂之省份 发电厂数目 发电量 兆瓦新疆 11 240甘肃 4 159.5内蒙古 2 40陕西 5 230河南 1 20河北 2 51山东 1 20安徽 5 160湖北 1 30江西 2 80浙江 2 119.8总计 36 1,150.3附注:除位於新疆省20兆瓦之光伏发电厂由本集团拥有95%权益外,所有上述光伏发电厂均由本 集团全资拥有。 �C30�C此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下列全资拥有的开发中地面光
伏发电厂:
开发中之太阳能发电厂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之太阳能 发电厂之
省份 发电厂数目 发电量
兆瓦
陕西 3 360
河北 1 20
山东 1 50
总计 5 430
物业投资
本集团来自物业投资之租金收入总额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约人民币1,606,000元减少约23.7%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
民币1,226,000元。租金收入总额减少乃主要由於出售本集团其中一项位於香港的
投资物业所致。
证券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於资本市场上管理一项公平值约为人民币
236,629,000元(二零一五年:无)之投资组合。由本集团管理之投资组合包括两项
於香港及中国之上市股票。本集团将密切监视市场发展,继续以审慎态度管理其
投资组合,并持续专注於提升整体资产质素。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本集团录得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收益净额约人民币271,000元(二
零一五年:无)。进一步详情亦请参阅本公布「经营业绩―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一
段。
�C31�C
仿真植物业务
来自仿真植物业务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4,929,000元减少约12.4%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4,317,000元。
经营业绩
收入
本集团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736,278,000元
减少约67.7%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559,959,000元。减
幅主要由於来自销售太阳能相关产品之收入减少。
来自电力销售之收入
本集团来自电力销售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118,032,000元大幅增加约369.7%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
币554,416,000元,此乃由於手头上已接驳电网之光伏发电厂之装机容量增加所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手头上拥有装机容量合共1,150.3兆瓦之光
伏发电厂,而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手头上则拥有装机容量469.5兆瓦之光
伏发电厂。
来自销售太阳能相关产品之收入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鉴於电力销售拥有相对较高之毛利
率,本集团已投放大部分投资力度於电力销售分部。因此,本集团减少对毛利率
相对较低之销售太阳能相关产品之业务投放,故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销售太阳能相关产品并无产生任何收入,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则为人民币1,611,711,000元。
来自销售仿真植物之收入
本集团来自销售仿真植物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
民币4,929,000元下跌约12.4%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4,317,000元。
�C32�C
租金收入
本集团之租金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606,000元
减少约23.7%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226,000元,主要
由於出售本集团其中一项位於香港的投资物业所致。
毛利
本集团之毛利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91,150,000元大
幅增加约57.1%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300,349,000元。
由於电力销售之毛利率较其他收入相对较高,因此,尽管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整体收入下降,本集团毛利因回顾年度来自销售电力之收入增
加而有所上升。因此,本集团毛利率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11.0%上升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53.6%。
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亏损)�u收益
本集团於香港持有若干藉以赚取租金收入及�u或资本增值之物业。本集团之投资
物业由独立物业估值师於各个年末结束时以公开市价或现时采用的基准进行重
估。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亏
损人民币5,563,000元(二零一五年�U收益人民币5,222,000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减少主要由於本集团所持有之其
中一项投资物业的物业价格有所下降所致。
其他收入
本集团之其他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0,264,000
元增加约1,025.2%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15,489,000
元。增幅主要由於(i)利息收入因银行及其他存款增加而上升约人民币63,735,000
元;及(ii)根据各合约之赔偿条款,来自本集团其中一名工程、采购、施工(「EPC」)
承包商之一次性赔偿收入约人民币30,822,000元所致。
�C33�C
其他收入净额
本集团之其他收入净额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071,000
元增加54.3%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653,000元。增
幅主要由於汇兑收益净额增加约人民币1,061,000元及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之公平
值收益净额约人民币271,000元(二零一五年�U无),其由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净额约人民币391,000元(二零一五
年:收益净额人民币359,000元)部分抵销。
行政开支
本集团之行政开支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190,797,000
元增加约15.3%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219,974,000元。
增幅乃由於(i)薪金、工资及其他福利因员工人数上升而增加约人民币27,099,000
元;(ii)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增加约人民币14,142,000元;(iii)办公室租金开支增加
约人民币5,550,000元;(iv)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增加约人民币3,861,000元;及(v)
差旅及运输开支增加约人民币3,287,000元。
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净额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出售其若干附属公司,并录得
出售附属公司收益净额约人民币45,591,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1,006,000元)。
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25。
出售�u视作出售联营公司之收益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出售其若干联营公司,并录得
出售�u视作出售联营公司之收益总额约人民币108,918,000元(二零一五年:无)。详
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12。
�C34�C
财务费用
本集团之财务费用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人民币62,762,000
元增加约人民币188,221,000元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人民
币250,983,000元。由於年内本集团所持有的光伏发电厂的数目及总装机容量增加,
故有关各光伏发电厂之借款的财务费用於回顾年度大幅上升。
太阳能发电厂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竣工太阳能发电厂及开发中之太阳能发
电厂之账面净值分别为约人民币6,879,981,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2,360,063,000
元)及约人民币2,398,993,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2,057,955,000元)。於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透过积极在中国投资及发展光伏发电厂,
把握有利政策的实施。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10。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集团手头上拥有装机容量合共1,150.3兆瓦之已竣工光伏发电厂,而於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手头上则拥有装机容量469.5兆瓦之光伏发电厂。
於一间合营公司之权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合营公司之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295,402,000元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86,891,000元)。
投资物业
投资物业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约人民币49,010,000元减少至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约人民币984,000元。减幅主要由於回顾年度内将一
项账面值约人民币47,498,000元(二零一五年�U无)之投资物业重新分类为「分类为
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之资产」之类别。
商誉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已收购多座营运中之太阳能发
电厂,并就收购录得额外商誉约人民币60,396,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51,211,000
元)。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24。
�C35�C
可供出售投资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收购若干可供出售投资人民币
352,730,000元(二零一五年:无)。非上市投资乃作长期投资用途,故於综合财务状
况表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13。
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有市值约为人民币236,629,000元(二零一五
年�U无)之持作买卖之金融资产,指投资组合内两项於香港及中国之上市股票,详
情如下:
占 占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 於 十二月 於
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
於上市投资 计入损益 十二月 之本集团 十二月
之股权 之公平值 三十一日 资产总值 三十一日
上市投资 百分比 变动 之公平值 之百分比 之公平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香港之上市股票 1.3% (517) 83,118 0.5% �C
中国之上市股票 1.7% 788 153,511 1.0% �C
总计 271 236,629 1.5% �C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
3,950,076,000元减少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3,205,581,000元。
减幅主要由於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之还款及中科恒源偿还贷款及垫款所致。
�C36�C
结构性银行存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000,000元(二零一
五年:人民币700,000,000元)存置於中国一间银行,以利用本公司之闲置现金赚取
具保证及保本的回报。该等存款其後已於二零一七年提取。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
附注16。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2,435,026,000
元增加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2,800,776,000元。有关款项主
要包括就购买太阳能面板及设备及太阳能发电厂之建设成本应付太阳能面板及
设备供应商及EPC承包商的款项。由於年内已发展更多太阳能发电厂项目,主要
有关购买太阳能面板及设备及太阳能发电厂之建设成本之其他应付款项由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390,640,000元增加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约人民币1,076,263,000元。
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构性银行存款、已抵押银行存款以及现金及
现金等值项目总额为约人民币1,753,127,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1,337,732,000
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为约人民币
628,127,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637,732,000元 ), 包括一笔以人民币计值为约
人民币513,007,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502,453,000元)之银行存款及约人民币
35,990,000元(二零一五年:无)以港元计值存置於中国之银行之银行结余。本集团
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之其他结余主要包括现金及主要於香港之银行以港元账
户持有之银行结余。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负债净额比率(按贷款及其他借款总额
及公司债券减银行及现金及结构性银行存款总额除以权益总额计算)为0.70(二零
一五年:0.57)。
资本开支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有关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太
阳能发电厂之开支总额分别为约人民币11,742,000元(二零一五年�U人民币15,385,000
元)及人民币1,155,015,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725,242,000元)。
�C37�C
贷款及借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贷款及借款总额为约人民币5,860,956,000
元,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约人民币2,968,614,000元增加约人民币
2,892,342,000元。本集团之贷款及借款总额增加主要由於本集团於太阳能发电厂
之投资增加,致令拨付该等投资的贷款及借款增加。本集团之所有贷款及借款(除
一笔以港元计值相等於约人民币8,945,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87,305,000元)之
款项外)均以人民币计值,人民币为本公司於中国之主要附属公司之功能货币。
来自最终控股公司之贷款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最终控股公司PohuaJTPrivate
EquityFundL.P(.「PohuaJT」)订立贷款协议,据此,PohuaJT已同意向本公司授出本
金额合共1,500,0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1,256,670,000元)之贷款。贷款为无抵
押,并以5.8%之年利率计息,且将於提取日期之第三周年到期。於二零一六年三
月二日,贷款已获资本化,以供PohuaJT认购本公司股份。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
注23(a)。
公司债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向若干独立第三方发行本金
额合共53,5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47,856,000元)以港元计值且於二零一九年
到期之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
司所收取之已发行公司债券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7,883,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
42,831,000元),而总发行成本约为5,617,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025,000元)。公
司债券以6%之年利率计息,并将於紧随发行公司债券起计第36个月後当日到期。
公司债券其後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量,所使用之实际年利率为10.24%。
估算利息约43,455,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7,188,000元)(财务报表附注5)已於回
顾年度在损益确认。
�C38�C
外汇风险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经营业务,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
之收入主要以本集团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之功能货币人民币计值。因此,董事预期
未来汇率出现任何波动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造成任何重大影响。本集团并无使
用任何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并将继续监察外汇变动,致力保留本集团之现金价
值。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抵押账面净值分别约人民币5,280,270,000
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567,145,000元)、人民币476,80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
币106,086,000元)、约人民币1,21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041,000元)及人民币
867,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913,000元)之太阳能发电厂、应收账款、物业、厂房
及设备以及预付租赁付款,以取得授予本集团之一般银行及其他贷款融资。
或然负债
本集团收购若干主要从事发展太阳能发电厂项目的附属公司之股权,而该等附属
公司的前股东已实际进行发展该等太阳能发电厂项目的申请。根据国家能源局发
出之若干通知(「该等通知」),该等通知禁止已就太阳能发电厂项目向相关政府取
得批准文件的原有申请人於该等项目连接电网前转让该等太阳能发电厂项目的
股权。经考虑向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寻求之法律意见後,鉴於本集团已向各相关
政府机关取得初步批准以继续太阳能发电厂的余下发展,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
为,该等附属公司被罚款或相关政府机关施加不利後果的机会甚微。因此,董事
认为,对本集团对该等实体的控制权及该等太阳能发电厂的发展概无重大影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江山宝源向一名独立第三方授出一笔人
民币153,00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20,000,000元)之贷款订立担保,据此,倘
江山宝源未能自该独立第三方收回贷款,本集团须支付相应分占部分。於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无就本集团於担保合约项下的相应责任作出拨备,原因
为董事认为出现拖欠贷款还款之机会甚微。
�C39�C
雇员及薪酬政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於香港及中国有约531名(二零一五年:
236名)雇员。雇员酬金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花红及其他员工福利。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雇员福利开支总额(包括董事酬金)约为人民
币96,226,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91,972,000元)。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6(a)。
本集团之薪酬政策旨在提供薪酬方案,包括基本工资、短期花红及长期奖励(如
购股权),以吸纳及挽留优质员工。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每年或於有需要时检讨
该等方案。
本公司亦已采纳购股权计划,以激励及回报予对本集团业务成功有贡献的合资格
参与者。
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事项
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任何
重大投资、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事项,而董事会於本公布日期并无就其他重大投
资或添置资本资产授权任何计划。
未来展望
近年来,气候变化与新能源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日益关注的焦点话题。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为对抗全球气候变化而签署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正式生效,据此,55
个签署国将开始按协定制定和执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各国政府亦推出多项与光
伏行业相关的利好政策,光伏行业势必又迎来一波迅速增长态势,成为推动全球
新能源发展的核心动力。二零一七年初,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
局正式发布《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
能源体系。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背景下,国内的光伏发电市场也将继续高速发
展。按照《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於二零二零年中国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105吉
瓦。作为未来全球最大的光伏电力消费国,中国的光伏发电市场潜力预期将十分
庞大。
�C40�C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以及未来能源使用趋於绿色化、低碳化、高效
化,为集团带来了更庞大的机遇及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集团将持续完善自身的营
运模式及提升光伏发电站的技术和设备,从而提升电站的发电效益。於未来,集
团将继续拓展发电站业务的覆盖地区,深入优化运维管理,加快企业体制创新及
团队专业化建设;持续透过不同的合作及收购项目,增加集团光伏发电站的总装
机容量,并积极配合国家新能源政策发展,进一步增强集团於行业中的综合竞争
力及市场影响力。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致力建立良好之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藉此增强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信心及
本公司之问责性。於回顾年内,本公司一直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
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作为其企业管治常规。董事会认为,除下文所披露之偏
离情况外,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整段期间一直遵守企
业管治守则所载之守则条文。
守则条文A.4.1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A.4.1,非执行董事须有特定委任期限,且须重选连
任。然而,现任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无特定委任期限,惟须根据本公
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组织章程细则
订明当时董事人数三分一,或倘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
数目之董事应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因此,本公司认为已采取足够措
施,以确保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常规在此方面不比企业管治守则宽松。
�C41�C
末期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股息(二零一五年:
无)。
报告期後事项
有关报告期後事项的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26。
发行新股份及所得款项用途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本公司与PohuaJT订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根据认购
协议,本公司同意配发及发行,而Pohua同意认购5,177,000,000股本公司新股份(「认
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股份0.66港元(「认购价」)(「认购事项」)。认购事项已於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完成,而5,177,000,000股本公司新股份已配发及发行予Pohua
JT,并於PohuaJT向本公司提供本金金额为1,500,000,000港元之贷款及相关利息获
资本化及经扣除有关认购事项之相关开支後,筹得约1,900,000,000港元(相当於约
人民币1,610,000,000元)。
认购股份相当於认购协议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52.89%及经根据认购事项发
行认购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4.60%。按照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一
月四日(即本公司股份於认购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0.63港元,认购
股份之市值为约3,261,510,000港元。
认购价0.66港元较(i)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即本公司股份於认购协
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0.63港元溢价约4.76%;及(ii)本公司股份於截至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即本公司股份於认购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
止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64港元溢价约3.13%。
认购事项乃为本集团就拨付投资及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以及偿还其他借款集资
而进行。
�C42�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自发行认购股份之所有所得款项净额已按照认
购协议所述之条款悉数动用。
遵守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已采纳上��规则附录十所载上
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董事於买卖本公司证券
时之守则。经对全体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後,董事会确认,全体董事於截至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均一直遵守标准守则的规定准则。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
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上市证券。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21条及第3.22条成立,并订
有符合企业管治守则的书面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责为审阅及监察本公
司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原则,并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核职责。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
表,并已审阅及确认本集团采纳之会计原则及常规,亦已讨论审核、内部监控及
财务报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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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
成:缪汉杰先生、王海生先生及陆宏达先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陆宏
达先生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王
芳女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缪汉杰先生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举
行,以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公布及寄发予本公
司股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
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楼1712-1716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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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全年业绩公布及年报
本全年业绩公布刊登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kongsun-hldgs.com)。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全部资料之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亦将於上述网站刊登,并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
司股东。
核数师进行的审阅工作
财务资料已由审核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批准。本公司核数师香港立信德豪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同意载於本公布之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表及综合全面收益表以及其相关附注的数
额与本集团本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额相符。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就此进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
则、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而进行的核证聘用,因此,香港立信
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不对本初步业绩公布发出任何核证报告。
承董事会命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文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曾俭华先生、刘文平先生及张凯南先
生,一名非执行董事袁健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缪汉杰先生、王海生先
生及王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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