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GCLNewEnergyHoldings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51)
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建议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
本公告乃GCLNewEnergyHoldingsLimited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
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议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发行人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出无异议函(「无异议函」),内容有关其建议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本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750,000,000元(相等於约1,973,650,000港元),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无异议函,深交所对绿色债券上市并无异议,发行人将需於无异议函发出日期起十二个月内递交有关绿色债券之挂牌及转让申请。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公布绿色债券的进一步详情。
有关绿色债券的发行未必会进行,并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绿色债券所需的全部批准及同意)後方可作实。故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及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在本公告中,所采纳的人民币与港元金额之间的换算率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通行汇率,即人民币1元兑1.1278港元。有关换算并不表示人民币兑港元款额实际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GCLNewEnergyHoldings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钰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朱钰峰先生、孙兴平先生、胡晓艳女士及汤云斯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孙玮女士、沙宏秋先生及杨文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勃华先生、徐松达先生、李港卫先生、王彦国先生及陈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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